59 歲男涉 9 月初在東鐵線車廂內,以下體壓向一女子大腿再射出液體,他承認非禮罪,周四(24 日)被判囚 4 周。裁判官梁雅忻表示,被告並非不知行為錯誤,且是經過思考犯案,批評「你興奮還興奮,刺激還刺激,你腦入面諗嘅嘢唔係要付諸行動」,但指參考報告後認為,只要他肯努力嘗試便可戰勝心魔。
另外,被告的兒子到庭旁聽,惟開庭前暈倒入院。被告得悉後哭泣。官指,知悉他過往因需照顧兒子而無法全職工作,喻獲釋後努力與家人修補關係,被告哽咽稱「知道,感謝法官閣下。」
被告聞兒子入院後哭泣
周四開庭前,公眾席上有旁聽男子突然劇烈咳嗽,面頰逐漸變紅。他原擬應保安員安排到庭外喝水休息,惟在庭內步行幾步後突然暈倒地上約 3 分鐘,保安員及警員上前協助。約 17 分鐘後,3 名救護員陪同該男子及其母親前往醫院。
開庭後,被告盧偉國才獲安排入庭,他隨即探頭四處觀望,裁判官梁雅忻見狀打斷辯方求情,問「被告知唔知道屋企人情況?」又問辯方「你哋知唔知道佢屋企人情況?」辯方稱不知。
官遂向被告,「我見你周圍望個庭」。被告回應「我太太話佢今日會嚟 1 號庭」。官表示,「唔止你太太,你個仔都嚟咗」,惟其兒子身體不適,其妻子已陪同他入院。被告聞言哭泣。
報告指重犯機會中等偏高
辯方求情則指,被告曾任職地盤工人,兩個月前失業,精神科報告顯示他適合答辯。
被告另同意、明白精神科及心理報告,不過對於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屬中等偏高,辯方力陳被告求情信顯示他有深切悔意,承諾不會再犯,冀可酌情處理本案。
第四年,我們仍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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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你腦入面諗嘅嘢唔係要付諸行動
官判刑時指,公共交通工具內非禮案,一般都判即時監禁,因市民普遍乘搭,加上地鐵、巴士車廂經常擠迫,若有人被侵犯,事主或因不知非禮屬意外抑或蓄意侵犯而不發聲,即使事主求救,亦會因人流多而無法找到犯案者,就如被告也非即場被捕。
官續指,案情顯示被告不單止觸碰事主,更取出下體觸碰對方,即使他認為對方衣着吸引,令其感到興奮或刺激,都必須學習尊重他人,尤其是女性。加上他並非初犯,應知悉後果,官認為被告有方法避免事件,「你興奮還興奮,刺激還刺激,你腦入面諗嘅嘢唔係要付諸行動」。
官又指,事件或致事主蒙受陰影,就算被告解釋指其婚姻情況不理想,沒有「正常渠道」滿足需求,但他並非不知行為錯誤,認為案件非如被告形容的「一時衝動」,他是經過思考才犯案,行為亦非僅限觸摸,而是希望更進一步。
官信被告肯努力可戰勝心魔、誘惑
官指,知悉被告過往因需照顧兒子而無法全職工作,相信兩人感情深厚,其兒子才會今天到庭旁聽,亦因此前往醫院。
官續指,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中等偏高,但不至於需到精神病院就診,證明被告有自控能力,問題在於他能否戰勝心魔、如何處理誘惑,又稱「呢個世界唔係淨係得你一個男人,但唔係個個男人都好似你咁」。
官又指,被告多次報考會考,相信只要他肯努力嘗試便可改善,而本案監禁在所難免,但接納報告指被告有真誠悔意及適時認罪,遂以入獄 6 周作為量刑起點,最終判囚 4 周。
官寄語被告「希望你出返去之後,你真係可以努力啲,同屋企人修補關係,由自身做起」。被告向官鞠躬,哽咽表示「知道,感謝法官閣下」。
案情:車卡內掏出陰莖非禮
被告盧偉國(59 歲,報稱文員),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 2026 年 9 月 7 日,在港鐵大埔墟站 JM457 號列車第 7-1 卡車廂內(往羅湖方向)猥褻侵犯女子 X。
案情指,X 案發當日乘搭至大埔墟站時,感覺到被「硬同暖嘅物體」壓向其右大腿、沒衣物覆蓋的地方,其後發現大腿上有疑似精液的透明液體,遂以紙巾抹去。她為此感非常害怕,在太和站下車尋求港鐵職員協助。被告翌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下承認案發時覺 X 吸引,故拉開牛仔褲鏈,取出陰莖非禮對方,最終射出前列腺液。
FLCC211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