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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四度性騷擾兼職導師 補習社男東主罪名不成立 官指行為可能出於安慰

涉四度性騷擾兼職導師 補習社男東主罪名不成立 官指行為可能出於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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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歲補習社男東主被指於 2021 年 6 月至 7 月,在補習社內非禮一名女員工,被控 4 項非禮罪及 3 項普通襲擊交替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周一(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被告聞裁決後向法庭兩度鞠躬,並當場獲釋。

暫委裁判官陳安婷裁決時指,控罪僅倚靠事主的證供,無他人直接目擊。事主供稱被告聞其頭髮稱「點解你頭髮咁香嘅」,而被告辯稱經過時「不小心聞到」,裁判官認為,評論他人體味不一定具性騷擾意圖。

至於事主曾因 DSE 成績不理想在被告面前哭一事,裁判官認為,被告辯稱拍其膊頭作安慰並非不可能,另提及雖然大腿是女性的敏感部位,但被告拍事主大腿也可能是安慰的行動,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斷被告有罪。
事主指被告摸手 被告稱僅鼓勵
官:未經同意惟不等於有惡意

被告關玉嘉(45 歲,補習社老闆),被指 2021 年 6 至 7 月,多次非禮 18 歲的兼職女同事,包括摸手、聞頭髮,緊抱和摸大腿內側。

現年 19 歲的事主早前於庭上供稱,她在 2020 年初通過父親的朋友認識被告,至 2021 年 5 月,她接受被告邀請到一間位於紅磡的補習社任兼職中文導師。同年 6 月 18 日下午 2 時工作期間,在被告的辦公室內,被告突然雙手捉住她右手,並來回摸約 20 秒,並讚她「你真係一個好重要嘅人才」。被告承認有捉手,但指沒有摸,又指他向事主分享人生經驗以作勉勵。

裁判官指出,事主一開始的供詞指被告是「摸」她,之後又改作「捽」她,「說詞不斷變」,至於交替控罪是普通襲擊,官認為即使行動未得到事主同意,「也不一定有惡意」,指該動作同樣可以被解作「安慰事主」。

事主指被告曾聞頭髮、問「點解咁香」
官:評論體味不一定具性騷擾意圖

事主亦指,2021 年 6 月底某日下午,她和被告在課室討論文件,被告突然拿起她一撮頭髮,問「點解你頭髮咁香嘅」,又把雙手搭在她兩肩問「點解你咁高嘅」。被告辯稱,他當時於事主身旁的飲水機斟水,「經過事主時不小心聞到」,非故意聞她,並指自己是問用什麼沐浴露,而非說她香。

裁判官指出,評論別人的身高和體味「不一定具性騷擾的意圖」,加上本案現時只倚靠事主口供,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故意聞她,因此被告的說法也可能是真的。

事主稱遭抱緊至幾乎無法呼吸
官:被告可能是安慰

事主續指 7 月 28 日下午,DSE 放榜後,她因成績不理想而感難過,被告叫她到辦公室、問及其成績後,雙手緊擁她、聞她頭髮,讓她幾乎無法呼吸。她未能脫身,直到被告放手時她才可離開。

事主在辯方盤問下承認,於事發的半小時前,她因成績不理想而哭泣,又被辯方質疑她沒有在書面供詞時提及此事。被告辯稱作為事主的老闆,該行動「僅出於安慰」,更在庭上示範了一次動作,指他當時是把雙手輕輕搭在她肩膊上。

裁判官則指,考慮到事主情緒低落,被告的行動可能出於安慰,雖然可能讓事主感不舒服,但不一定是猥褻侵犯,「也可能是魯莽」,其行為未超過日常生活可接受的範圍。

事主稱遭摸大腿 被告稱僅拍兩下
官:作安慰並非不可能

事主亦提及,在同日案發後半小時,被告手持水杯、經過她位置時,跪下並把左手放到她的大腿內側,「笑得非常之猥瑣地」叫她不要因 DSE 而難過,動作維持 30 秒,直到有同事經過才縮手。

裁判官指出,事主作供時說,被告將手放到她大「內側下方」,及後庭上示範時又說是「胯下」,轉了說法,加上被告稱只是拍了事主的大腿兩下。官指在 3 個版本之間,考慮當時的環境,即事主曾因 DSE 哭泣,認為即使大腿是女性的敏感部位,被告拍大腿以作安慰並非不可能。

官裁定全罪脫
被告聞裁決兩度鞠躬

事主供稱直到 7 月 27 日,她上班時看到被告,感到極度低落,於是告知另一名同事,並在同事鼓勵下報警。庭上曾傳召該名同事作供,惟裁判官考慮到數次案發均無目擊者,同事只是從事主得知事情,為傳聞證據,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斷被告有罪,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被告聞裁決後向法庭兩度 90 度鞠躬,並當場獲釋。

被告關玉嘉(45 歲,補習社老闆)被控 4 項猥䙝侵犯罪,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6 月 18 日至 7 月 23 日期間,四度在紅磡馬頭圍道 37 號至 39 號紅磡廣場 2 樓一舖位猥褻侵犯女子 X;被告另被控 3 項普通襲擊的交替控罪,指他於同地襲擊女子 X。

KCCC130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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