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明年第一季就性罪行修訂建議諮詢公眾,本屆任期完成修例。「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上周五(10 月 31 日)舉辦研討會,倡引入「積極同意」概念。有學者解釋,在法例詳列「同意」定義能改變迷思,確立只有當事人以言語、行為明確表達,才視為同意性行為。
協會亦建議訂立「持續性侵兒童」新罪。有律政司檢控官指出,兒童受害人很多時因案發時年輕而記憶模糊,或因長時間遭侵犯而難辨認具體情況,令檢控出現困難,新罪亦有望彌補在量刑上的不足。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政府計劃明年第一季就性罪行修訂建議諮詢公眾,本屆任期完成修例。「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上周五(10 月 31 日)舉辦研討會,倡引入「積極同意」概念。有學者解釋,在法例詳列「同意」定義能改變迷思,確立只有當事人以言語、行為明確表達,才視為同意性行為。
協會亦建議訂立「持續性侵兒童」新罪。有律政司檢控官指出,兒童受害人很多時因案發時年輕而記憶模糊,或因長時間遭侵犯而難辨認具體情況,令檢控出現困難,新罪亦有望彌補在量刑上的不足。
36 歲男子涉今年 6 月在香港迪士尼樂園偷拍他人私密部位,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周三( 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辯方指,昨午才收到控方提供的修訂控罪及案情,需時審視或再與控方溝通,要求押後至 12 月 4 日再訊,獲裁判官余俊翔接納,期間被告續准以 1,000 元有條件保釋。
51 歲男牧師被指在 2020 至 2021 年,性侵 6 名經「兒童之家」、工作及教會認識的青少年,手法包括要求事主服用聲稱是「補健品」、實際為安眠藥的藥物,再趁他們睡著後侵犯,部分人遭口交、指插肛門及被拍下過程,其中一事主中途醒來揭發,警方其後查出其他受害人。
男牧師周四(17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 24 項性罪行,被判囚 6 年半。法官胡雅文指,有 5 名事主來自破碎家庭,部分人形容被告如同父親,是他們經歷許多之後第一個信賴的人,而他們在知悉案件後無法再信賴他人、有創傷後遺症,當中一人看過影片後崩潰。法官批評,被告與年輕事主成為朋友、以牧師身分等取得信任後犯案,如同捕獵,涉及誘姦,屬加刑因素。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表示,插入式性侵犯對受害人造成的影響深遠,而在目前法例上,僅能以「非禮」來指控,顯然無法反映事件的嚴重性,促盡快推動法律改革,以更全面地保護受害人。
去年有兩宗非禮案審訊,引來婦女團體對法庭處理手法的疑慮。有裁判官要求事主換上案發時的衣服、示範涉案動作;有裁判官應辯方申請,不容許事主使用遮擋被告的屏風,指不能輕易剝削被告與事主對質的權利。
另一邊廂,有近年獲批屏風、出庭作證的事主接受《法庭線》訪問指,當日在庭上被辯方多番盤問性經驗、「係咪好開放」,都令她感到不安、覺得被羞辱。
「係咪就係我好開放,佢就可以無罪?」
政府近年不斷增補對性罪行案件證人的保護措施,包括確保法庭收到事主就屏風的申請、容許成年證人使用視像作供等。惟風雨蘭認為,單單改善配套並不足夠,若不正視坊間對性暴力受害人的刻板印象和偏見,增加司法人員及律師的敏感度,「佢(哋)可能就係帶嚟二次傷害嘅人。」
23 歲無業男子 2023 年 5 月涉於九巴巴士上,在下層一名女乘客旁「露械」自瀆,繼而跑到巴士上層,以玻璃手錘擊破車窗,跳車逃去。他早前承認各一項刑事損壞及在公眾地方的猥褻性行為罪,周四(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另須賠償 6,850 元予九巴。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對本案有深切反思,望日後成為 1 歲多兒子的榜樣,而非以一個曾坐監的父親為恥,又坦言自己不想再次進出法庭,否則不知如何面對正在成長的兒子。惟裁判官葉啓亮反駁指,被告犯案時兒子已出生,考慮到被告曾違反感化令,過往有 7 次與性罪行有關的案底,重犯機會高,為保護公眾,並防範同類事件再發生,須判具阻嚇性刑罰。
26 歲油站主管被指 2022 年,誘使 2 名 12 歲女童賣淫,又指可找客人「買第一次」,從中賺取佣金。警方接報後安排警員喬裝 12 歲女童「放蛇」,相約被告見面時將他拘捕。他早前承認 3 項「企圖促致他人成為娼妓」罪,還押至周四(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22 個月。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被告重犯性罪行傾向高、被幼女吸引,過往曾退出懲教署轉介的心理輔導,「好似已經放棄咗治療」。辯方則指被告有「積極嘅心」,望盡早外出陪同單親母「唔想一路喺監獄度過」。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利用社交平台犯案,為單獨行動、無威逼賣淫或跨國因素。然而,其目標為幼童屬加刑因素,法庭有責任保護心智仍未成熟人士,否則她們的人生或蒙受不可逆轉的影響,「可幸(被告)未有成功,已經被警方拘捕」。
2020 年,15 歲女童認識 38 歲男子,並稱呼他為「契爺」,後來男子強逼女童與前男友分手,二人其後交往。該男子涉於天水圍住所內,在女童不願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當對方提出分手時,又掌摑她及扯頭髮等。男子被裁定「與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普通襲擊兩罪成,周三(1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3 年 9 個月。 法官郭啟安指,被告無視女童意願,在沒戴安全套下與她性交,形容是「霸王硬上弓」,利用對方年少無知,視其為洩慾工具。法官指,被告沒被控強姦罪應「額手稱慶」,又表示被告有同類案底,稱他沒有汲取教訓,「足見佢冥頑不靈,係不折不扣嘅性罪犯」,認為必須加刑,以儆效尤。
44 歲性罪行積犯涉尾隨放學回家的 13 歲女童,並威脅會𠝹傷女童臉頰,帶女童到後樓梯摸胸非禮及企圖強姦,終因無法勃起而事敗。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企圖強姦罪,法官杜麗冰周二(18 日)於高等法院判被告監禁 8 年。 法官判刑時提及,被告有 4 次性罪行相關的案底,又形容若非被告無法勃起,相信他已成功強姦女童,幸他最終未能得逞。而女童遭受如此可怕的經歷,相信會對她的成長構成心理陰影。法官考慮所有情況後以監禁 12 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8 年。
43 歲有多次非禮女童前科的無業漢,2018 年 2 月出獄後,再於 2019 年 11 月尾隨 11 歲女小學生回家,從後摸其胸部,警誡下稱非禮事主後感刺激。被告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周五(2 日)被判囚 6 年 4 個月。 法官黎婉姫指,被告多次以相同手法非禮 11 至 13 歲的女童,均於出獄不久後犯案,當中一次,被告僅獲釋 15 日便犯案。她又指,法庭兩度以控罪的最高刑罰、即監禁 10 年作量刑起點,「似乎對佢冇任何警惕作用」,並非常擔憂被告獲釋後再犯案。 另外,法官要求律政司就對性罪行慣犯判處更高刑罰事宜,向法庭匯報進展。控方指,法改會於今年 5 月,已就針對性侵犯 13 歲及 16 歲以下兒童的新訂罪行,交予保安局考慮,建議最高刑罰改至監禁 14 年。法官希望當局積極跟進,盡快落實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