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涉非禮兩名女子被捕,他早前就其中一名事主的案件,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不久後再被控非禮另一名事主。他指,兩名事主屬同一警方案件編號,質疑是「一案兩審」,他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重新檢視起訴決定。
高院周一(2 日)頒下書面裁決,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法官在判詞指,律政司的檢控決定不容干擾,而兩案源自不同案情、不同事主,次案事主可能起初打算不追究,但後來改變主意,令律政司可以重新提控,無證據指律政司具惡意,刻意保留次案事主的案件,後來重新檢控申請人。
判詞另透露,律政司已就首案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
入稟狀:被告就非禮事主X罪脫後
再被控非禮事主Y
申請人為黃子偉,無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為律政司。
入稟狀指,黃於 2022 年 8 月涉非禮女子 X 及 Y 被捕,後來就事主 X 的案件被起訴,經審訊後獲裁定罪脫,裁判官不接納 X 的證供,另裁定黃招認掃或拍打 X 及 Y 的大腿的證供,不能呈堂。
申請人罪脫後,於 2024 年 5 月再因涉非禮 Y 一事被捕。申請人於 8 月 14 日提出司法覆核,爭議兩名事主的案件屬同一警方案件編號,重新就 Y 的案件起訴是「一案兩審(double jeopardy)」。
官:除提出憲法爭議
檢控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挑戰
法官高浩文沒有開庭審理案件,以書面形式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法官在判詞解釋,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圍繞為何律政司不應檢控他,等同挑戰律政司的檢控決定。而根據《基本法》第 63 條,律政司掌控刑事檢控程序,不受任何干擾,除非律政司超出憲法賦予其檢控權,否則不容透過司法覆核挑戰。
官:申請人未能舉證遭惡意檢控
相關爭議可於審訊時提出
判詞續指,申請人無法提出任何憲法爭議,未有指責律政司違憲。申請人質疑警方無視 Y 的證供不真確,「報復式」(revengeful)地重新拘捕和檢控他,但司法覆核始終是挑戰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況且,申請人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律政司帶有惡意地檢控他。
此外,申請人質疑律政司檢控不公,及沒有足夠證據提控,這些爭議大可在刑事審訊時提出;申請人亦已在刑事審訊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屆時便可處理案件是否「一案兩審(double jeopardy)」的爭議,司法覆核並非他的唯一選擇。
針對申請方引終院案例指,若一人涉及多項指控,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律政司應同時處理該些指控。法官指出,終院就該案例所提出的意見,著眼於分開檢控對被告所帶來的「煩惱(vexation)」或不公,多於指律政司「一案兩審」。
官:次案事主或改變主意
致律政司可重新檢控
法官亦認為,事主 X 與 Y 兩宗案件,涉及不同案情、不同事主、在不同時間地點發生,在本案中,Y 起初不打算追究,但她可能其後改變主意,令律政司可重新檢控申請人,這不代表律政司起初檢控申請人非禮 X 時,刻意保留有關非禮 Y 的案件。
判詞總結,申請人提出的爭議,較適合在裁判法院審訊時處理。基於申請人無法提出任何可合理抗辯的理由,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沒有作出訟費命令。
律政司就無罪裁決提上訴
翻查報道,黃於 2024 年 3 月 15 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指,事主 X 未能記起案發細節,卻對非禮情節的描述異常詳盡,未能穩妥接納其證供。裁判官又指,警員在沒解釋下將黃帶走,「或多或少有威嚇成分」,因此剔除黃招認;黃於同年 6 月 1 日再被控非禮 Y。
判詞透露,申請人已就訟費申請遭拒提出上訴,律政司另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
至於申請人被指非禮 Y 的案件,排期於 9 月 13 日處理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HCAL1337/2024、WKCC238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