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CHANEL 時任倉務部主管被指與 3 名倉務員,偷竊逾 700 個須銷毀的舊款銀包及手袋,總值約 1,900 萬元。其中一人離職多年,警方在其租用的貨倉內發現另一批銷毀品。主管及該名已離職倉務員被控,周二(28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11 日審訊。
法官游德康周一(27 日)完成引導,陪審團由周一早上開始退庭,商議近 11 小時後,周二一致裁定兩人串謀偷竊罪成;前倉務員另被控的處理贓物罪,則以大比數裁定不成立。官下令兩人還押,與另外兩名認罪被告一併於 8 月 3 日判刑。

大比數裁定處理贓物罪不成立
兩名不認罪受審被告為時任貨倉部主管吳耀倫(42 歲)、前倉務員張家偉(43 歲),同被控一項串謀偷竊罪,張另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案件由法官游德康及 5 男 2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法官游德康周一(27 日)完成引導,陪審團早上 10 時多開始退庭,商議近 9 小時仍未有結果,周二早上約 9 時半繼續退庭,商議近兩小時後,一致裁定兩人串謀偷竊罪成,以 5:2 裁定張家偉處理贓物罪不成立。
控方提到,同案另外兩名被告何東山、何子賢早前已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現獲准保釋。其中何子賢於本案作供時承認,早於 2016 年 6 月開始犯案,因此被加控一項串謀偷竊罪,並已認罪。官下令吳耀倫、張家偉還押,至 8 月 3 日與兩名認罪被告一併判刑。
根據香港法例,串謀偷竊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

控方:涉事倉務員將銷毀品隱蔽收藏
綜合控方開案、庭上證供,CHANEL 在 2017 年租用青衣嘉民領達中心 5 樓全層作辦事處、23 樓全層作為貨倉,基於商業決定,每隔 6 個月會將 1 萬至 2 萬件貨品銷毀。貨倉經理知悉須銷毀的舊款貨品數量、型號後,經核實便會運至 5 樓,以絞碎機銷毀。
有職員發現倉務員何東山、何子賢未獲指示下,將原應銷毀的貨品放入紙皮箱內,並收藏於 23 樓隱蔽處,故特別留意兩人。
案發當日閉路電視顯示,張家偉進入 23 樓,與何東山用唧車把 6 板、共 33 個紙皮箱推入升降機,張獨自運到停車場,再將該批貨品送到停泊附近的貨車,吳耀倫則在停車場層徘徊,一直望向升降機,其後才返回 5 樓。
控方:眾人案發早上曾通話
控方續指,吳耀倫、張家偉、何東山、何子賢其後被捕,職員確認紙箱內有原須銷毀的 123 個銀包及 601 個手袋,總值約 1,900 萬元。警方檢取他們的電話,根據通話紀錄,眾人當日早上曾多次聯絡。
張警誡下稱:「阿山叫我今日 call 部 GoGoVan 嚟搬走嗰 33 箱貨」。警方向張家偉搜屋時,張自發稱:「阿 sir,我肯幫你哋去我個倉度,喺觀塘㗎」,警誡下指出觀塘倉地址,並承認倉內的耳環、頸鏈、鞋及手袋,是在 CHANEL 貨倉「攞嘅」。
辯方:被告事後沒即時逃走
法官早前總結雙方陳詞及引導指,控方依賴兩項環境證供指控吳耀倫,即他曾到 UG 層停車場、案發早上曾跟何子賢、張家偉電話聯絡。辯方則指,吳往 UG 層是吸煙及買咖啡,跟涉案人士通話是正常通訊或「Morning Call」,吳並沒參與貨物運輸,質疑控方證供薄弱。
官另引述代表張家偉的大狀指,張當時育有兩名年幼孩子、「打兩份工」,生活不容易,當時只是應何子賢要求到場搬貨。
大狀指,張沒在嘉民領達中心工作過,沒證據顯示他知悉 23 樓情況,吳耀倫後來要求他將貨物搬回原位,張遂將貨物推入升降機,之後沒即時逃走,「如果知係贓物會逃離現場,顯示佢當時認為冇問題。」
辯方質疑警員說法不實
官續引述大狀指,警員稱張主動提及觀塘倉,說法極不合理,質疑警員說法不實;張的供詞則與閉路片段吻合,其版本至少可能是真。
官又引述辯方指,當時單位租約期滿,張未有續約、不再是租客,加上倉內貨品只有零星耳環、頸鏈,可能來自員工內部購買,而非贓物。如果張知道倉內有名貴物品,會積極處理,「唔係懶懶閒,唯一點解係唔關佢事」,認為控方證據極為薄弱。
被控串謀偷竊、處理贓物
控罪指,兩人於 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2 月 2 日期間,在青衣嘉民領達中心,與何東山(現 35 歲)、何子賢(現 41 歲)一同串謀偷竊 123 個銀包及 601 個手袋,而該等物品均為 CHANEL Hong Kong Limited 的財產。
張另被指於 2017 年 2 月 2 日,在觀塘大眾工業大廈 1 樓 36 室,知道或相信屬於 CHANEL Hong Kong Limited 的一對耳環、一條頸鏈、一對鞋及 4 個手袋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等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
HCCC13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