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律101|甚麼是「永久終止聆訊」?何時可申請?

法律 101|甚麼是「永久終止聆訊」?何時可申請?

分享: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署理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一案,審訊中辯方盤問時,發現控方並未提供蒐證時獲得的 300 多個《立場》連結,質疑未盡控方應有的「披露責任」,遂表示擬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法官指情況特殊,批准林紹桐保釋外出

「法律 101」早前已於〈公眾利益豁免權〉一期,探討控方的「披露責任」。那麼「永久終止聆訊」又是甚麼?辯方可以憑甚麼基礎提出申請?如果申請成功有何效果?

擱置聆訊的酌情權

《基本法》第 63 條列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不受任何干涉。一般而言,如果起訴的控罪合適,沒有明顯錯誤,而相關級別的法院有權處理該案,法庭就有責任審理案件。

但在例外情況下,為了防止司法程序被濫用,法庭有酌情權作出合適命令,包括下令「永久終止聆訊」 (又稱「永久擱置聆訊」,英文同為 stay of proceedings)。

所謂「永久終止聆訊」,簡言之,是一般而言,當辯方認為案件出現濫用程序的情況,使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或審訊繼續進行會有違公義,便可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基礎,分為以下兩大類。只要申請在任何一個基礎上成立,法庭便應下令終止聆訊,而毋須考慮上述情況出現是否因為控方懷有惡意。

法律 101|甚麼是「永久終止聆訊」?何時可申請?

第一類 —— 辯方不可能獲公平審訊

第一類申請基礎,是被告不可能獲得公平審訊,而繼續檢控會構成濫用程序(a fair trial for the accused is found to be impossible and continuing the prosecution would amount to an abuse of process)。

這一類申請,辯方肩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較大可能無法獲公平審訊。常見例子如下:

  • 檢控延誤:辯方須證明,該延誤嚴重影響了被告準備抗辯的成效。例:1993 年一宗串謀偽造帳目案,案發後近 10 年半才開審,期間被告患上嚴重癡呆症(dementia)。法官指延誤過長,接納專家證供指被告智力及記憶力嚴重衰退,下令終止聆訊。同案另一名被告則繼續審訊。
  • 審前報道(pre-trial publicity) 辯方須證明有關負面報道,導致有真實風險使被告無法獲公平審訊。法庭須考慮媒體作出報道的公眾利益,及法官是否能作出適當引導,使陪審團忽略負面報道的效果等因素。當年「賊王」葉繼歡,便曾以此理據申請終止聆訊,惟不獲接納。
  • 證人/證物失蹤:法庭須考慮該證人或證物對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持辯方案情等因素。但法庭只能在沒有其他切實可行方法補救的情況下(例如押後案件),才能以此基礎終止聆訊。
  • 不公平地使用證據:但有終審法院案例指,法庭極不願意(extremely reluctant)以終止聆訊的方式,處理關於證據的問題。因為審訊未開始前,法庭難以評估有關證據對公平審訊的影響。相關證據問題應以爭議「呈堂性」的方式處理。
法律 101|甚麼是「永久終止聆訊」?何時可申請?

第二類 —— 檢控公然冒犯法庭的公義及正當性

第二類基礎,是即使公平審訊可行,但案件涉及濫用權力,使該審訊公然冒犯法庭的公義及正當性,或者動搖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an affront to the court’s sense of justice and propriety, or public confidence in the prope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以此類基礎作出的申請,辯方毋需證明任何事情,只須指出案中的情況符合以上定義。常見情況如下:-

  • 控方違反不檢控承諾:例:一名 18 歲男生,被控 2019 年 12 月在大圍一個公園攜伸縮棍罪成,控方曾一度接納以撤控守行為方式結案,但在 27 小時後撤回。被告以此為由申請終止聆訊(最後被拒;2022 年 7 月上訴亦遭駁回)。
  • 以不公平手法調查:以不公平的方法調查、蒐證或阻止被告獲得有利的證據。但法庭較不願意以此基礎終止聆訊,因為法庭有酌情權,剔除以不當手段獲得的證據,以補救審訊的公平性。

終審法院曾於案例指出,此類申請只會在極罕有(very rare)的情況下獲批。因為公平公開地決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亦是公眾利益的一環。法庭需要很強的原因,才可裁定即使公平審訊可行,但該檢控仍會構成濫用程序。

法律 101|甚麼是「永久終止聆訊」?何時可申請?

終止聆訊的效果

從以上可見,申請終止聆訊並不容易。有不少案例強調,「永久終止聆訊」屬最後手段。法庭只會在十分不尋常(very unusual)及例外 (exceptional)的情況,才會頒令終止聆訊。

假如法庭下令終止聆訊,該案就等同完結。但是控方可以透過上訴或司法覆核,挑戰終止聆訊的命令。倘若成功,上級法院有權頒令重審。

同樣地,如果辯方申請終止聆訊被拒,雖然審訊會繼續,但如被告被裁定罪成,仍可以原審錯誤拒絕終止聆訊,作為其中一個上訴理據。

例:前房屋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歌手陳奕迅之父「陳裘大受賄案」中,廉政公署人員被發現秘密錄取及聆聽其中一名被告與律師的會面内容。案中 3 名被指行賄的被告,以廉署濫用權力及蓄意違反法律專業保密特權為由,申請終止聆訊。上訴庭最終裁定上訴得直,下令永久終止聆訊,無罪釋放。

法律 101|甚麼是「永久終止聆訊」?何時可申請?

本文章獲「文化及媒體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公民採訪教育基金項目贊助,內容不代表機構立場。文章版權屬於本媒體,並於標明出處、非商業的情況下,授權他方自由使用。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