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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婦涉立會內叫囂、與保安糾纏 藐視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成 判囚4周、緩刑1年

無業婦涉立會內叫囂、與保安糾纏 藐視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成 判囚4周、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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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於去年 5 月審議 2022 年度財政預算案的《2022 年撥款條例草案》期間,一名 64 歲無業女子涉於公眾席叫囂,及與保安糾纏。她原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普通襲擊」兩罪,其後被改控《特權法》下的藐視罪及一項干預立法會人員罪。

被告早前承認藐視罪,周一(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另被裁定「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成,共判囚 4 周,緩刑 1 年。裁判官何慧嫻指,案發時保安正執行職務,被告反抗和嘗試爭脫,行為構成阻撓。裁判官又指,立法會是莊嚴地方,被告喧嘩擾亂議會程序,糾纏間令保安跌倒受傷,斥其沒自制能力,行為野蠻。
官接納保安證供 裁閉路電視片段真確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鄭敏娜(64 歲,無業)於 2010 年移居加拿大,2019 年回港。鄭案發當日到立法會旁聽,因覺得被警方逼害,希望向立法會議員求助。其後有保安大力捉住其手臂,直至被告提及「李家超」時被帶走。被告另稱被保安非禮,並質疑閉路電視片段的真偽。

裁判官指,兩名負責拉走被告的保安員,證供均清晰直接,與閉路電視片段一致。他們亦能講出案發時的細節,包括與被告糾纏後跌低的情況,故接納 2 人的證供,並裁定呈堂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被修剪或刪減片段。

官:被告反抗行為構成阻撓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供詞,指她模凌兩可,不合邏輯,例如聲稱攜有不同物品難以爬上枱面,但片段可見她輕易爬上枱。被告又指遭 3 男 1 女保安捉走,但裁判官認為其證供與客觀事實不符,指由閉路電視片段和保安證供可見,被告起初先爬上記者席喧嘩,及後 2 名保安嘗試拉走被告不果。被告遂用手捉住玻璃欄借力,不斷掙扎「轉來轉去」,糾纏間令其中一名保安跌倒受傷,及後其他保安才到場支援,將被告拉走。

裁判官認為,被告並非沒有反抗,並曾經嘗試爭脫,而保安在案發時正在執行職務,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阻撓,裁定她「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成。

控方裁決後始披露被告無案底
官批做法極不理想

裁決後,主控大律師黃錦卿補充指被告沒有案底。裁判官聞言批做法極不理想,尤其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下自行應訊,指控方應在審訊時披露相關資訊。裁判官遂指,按程序應將案件押後,待她自行覆核裁決。

經短暫休庭後,裁判官表示經細心考慮證據,及被告沒有案底下,決定維持裁決,即裁定被告罪成,但向控方稱「希望唔好有同樣事情再發生。」

被告求情時提到,「警察屈我犯法唔係第一次」,指案發時全身骨痛,無可能有力與保安大力拉扯,又稱「我無話可說」,批警方「點剪接都得」。

官斥被告無自制力、行為野蠻

裁判官聽取被告求情後判刑,指立法會是莊嚴地方,被告喧嘩擾亂議會程序,不理保安勸告,糾纏間令保安跌倒受傷,斥其沒有自制力,行為野蠻。被告一度打斷稱「Sorry 法官閣下,可唔可以唔好判我坐監。」裁判官回應稱:「你聽我講埋先。」最終裁判官就被告面對的 2 項控罪,判處 4 星期監禁,緩刑 12 個月。

被告鄭敏娜(64 歲,無業),她原被控《公安條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及監禁 12 個月。而《侵害人身條例》的普通襲擊罪,一經定罪,即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被判監 1 年。

至於被告現被控的《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兩罪均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 12 個月。

她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4 日,在中環立法會道 1 號立法會綜合大樓 2 樓公眾席,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令立法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她另被控同時同地抗拒兩名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游健麗及張樹偉。

ESCC6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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