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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婦涉立會會議叫囂、與保安糾纏 被改控《特權法》藐視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

無業婦涉立會會議叫囂、與保安糾纏 被改控《特權法》藐視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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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於今年 5 月審議本年度財政預算案的《2022 年撥款條例草案》期間,一名 63 歲無業女子涉於公眾席叫囂,扔下疑似身份證及與保安糾纏。她原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普通襲擊」兩罪,周五(1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提出修改控罪,改以《特權法》控告她一項藐視罪及一項干預立法會人員罪。被告即席否認控罪。案件押至 10 月 7 日進行審前覆核,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我冇意圖藐視 出發點係求助」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控方提出修改控罪,並要求被告答辯。惟裁判官王證瑜認為應給予時間被告考慮,建議押後答辯。

被告得知被改控後,回應「我冇意圖藐視,我係有騷擾會議,但我出發點係求助。」至於次罪的干預立法會人員罪,她問:「我想問聲干預乜嘢?」她又質疑「干預係咪指我襲擊?我冇。」

裁判官一度打斷她發言,建議她花時間了解控罪,而非倉猝答辯。另提醒她若及後改變立場認罪,刑期將不獲全數扣減。被告最終堅持答辯,否認兩項控罪。控方透露有 9 名控方證人。

被告被改控《特權法》兩罪

被告鄭敏娜(63 歲,無業),她原被控《公安條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及監禁 12 個月。而《侵害人身條例》的普通襲擊罪,一經定罪,即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被判監 1 年。

至於被告現被控的《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兩罪均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她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4 日,在中環立法會道 1 號立法會綜合大樓 2 樓公眾席,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令立法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她另被控同時同地抗拒兩名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游健麗及張樹偉。

ESCC 6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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