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承認皮帶打女判囚4個月、緩刑2年 官:子女不聽話非動武理由

區域法院 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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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事主母親已提離婚

被告 N.M.S(案發時 60 多歲,現 71 歲)周五由普通話傳譯員協助應訊。辯方庭上求情指,被告在衝動下干犯虐兒罪,對事件感悔意,其背景報告內容正面,子女均稱他性格溫和。

辯方提及,被告現時不再與本案事主、女兒 X 同住,X 母亦向被告提交離婚呈請書,兩母女已和被告分開,被告承諾日後奉公守法,希望法庭給予機會。

法官練錦鴻引述背景指,被告在內地出生,依靠綜援維生;他 2011 年與 X 母結婚,X 母是其第三任妻子,而 X 自 7 歲起確診過度活躍症,須定時服藥及覆診。官提及,被告在首段婚姻育有 4 名兒女,其中一名女兒及女婿均向感化官稱被告性格溫和、甚少粗言穢語,遑論對小孩發脾氣。

官:明白父母感氣餒 但非對小孩動武理由

針對本案,官指明白 X 患有過度活躍症,照顧患病的子女可能令父母極為氣餒,「你同佢哋講道理,佢哋可能唔肯聆聽」,但這並非可以隨便對小孩動武的理由。

官表示,X 案發時只有 9 歲,體力上不足以抵抗被告,而被告的手法超出一般教養子女的行為,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免受傷害。

官:考慮重犯機會低判緩刑

官接納辯方陳詞指,本案源於被告因管教問題感氣憤、一時衝動下虐打女兒,形容本案行為雖不可原諒,但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一類。官表示,由於被告不再與 X 及其母親同住,被告再干犯虐兒的機會微乎其微,加上他沒有案底、在求情信表達悔意,可判處較輕刑罰。

官採用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下調至 4 個月監禁。官亦考慮到被告年紀老邁、家人對其評價正面,以及他重犯機會輕微,下令緩刑兩年。

官寄語被告以本案為戒,提醒他日後有機會與女兒相處的時候,應好好控制脾氣。官又指,法庭希望向社會傳遞清晰訊息,父母管教年幼子女的時候,不應動輒使用武力。

被告另涉非禮等罪 獲裁罪名不成立

被告 N. M. S. 早前承認一項虐兒罪,涉及在 2022 年 3 至 4 月某日,在荃灣某單位虐待 9 歲女童 X。案情指 X 拒絕在客廳進食,被告發怒,並用腰帶抽打 X 的小腿兩下。X 一度以枕頭抵擋,事後小腿流血。

除了虐兒事件,被告另涉向 X 展示色情照等,早前被控各一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罪。被告經審訊後,今年 7 月裁定該兩罪不成立

官表示,基於事主證供前後不符,法庭難判斷哪部分屬實,故不能接納,又指罪名不成立僅代表證據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罪成,「和被告有沒有干犯第一及第三控罪並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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