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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母掟鍋、點火「嚇仔」等判感化令 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囚3月、緩刑18月

單親母掟鍋、點火「嚇仔」等判感化令 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囚3月、緩刑1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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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主張應輔導正確教子

案件由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上訴方、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答辯人 N.L.T. 由大律師吳維敏代表。張卓勤表示會依賴書面陳詞,沒口頭補充。

吳維敏則主張,相較於判刑阻嚇性,本案應關注如何輔導答辯人學習正確教子方式,故感化令以外的判刑選項,如緩刑、判監都未必理想,「如果坐完監,同個仔更加疏離,佢唔會學精咗」。而答辯人在本案後,確診患抑鬱,之後一直接受治療、從沒爽約,可見有所改進。

官質疑已第二次犯虐兒

法官彭偉昌關注,答辯人是第二次承認虐兒。第一次完成感化令後看似有所改善,未幾又再重犯,並涉酗酒。法官潘敏琦亦指,答辯人不止在虐兒上故態復萌,現更多犯一項縱火罪,「感化完又重蹈覆轍,飲完酒又再犯事」。

彭偉昌續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B(3)(a) 條,法庭在判處緩刑時,可施加法庭認為適合的條件,例如要求社署介入、答辯人須接受親子關係輔導等,形容答辯方陳詞力度「弱咗」。

吳維敏回覆,若續判感化令,法庭仍可在答辯人違反感化令後重判,「唔係話 12 個月(感化令)任佢點做都得…亦都有阻嚇作用」。

答辯方重申感化令亦有阻嚇作用

法官彭寶琴則反駁,「如果話感化令係適當判刑種類,都係好勉強好勉強嘅講法」,指因被告有虐兒前科,而縱火罪本質上屬嚴重控罪。吳重申感化令既有輔導效果,亦有阻嚇作用,認為「唔係錯」。

3 名法官同日退庭商議,裁定律政司刑期覆核得直,原審暫委法官溫紹明在兩罪判刑上原則犯錯、刑罰過輕,故撤回原有判刑,並就兩罪各以判囚 4.5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囚 3 個月,緩刑 18 個月,另施加須接受社福主任指示、輔導等條件。

案情指答辯人涉向子擲平底鍋

翻查判詞,N.L.T. 在 2023 年 4 月承認「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兩罪,被暫委法官溫紹明判處 12 個月感化令。當時溫指對判感化令有保留,惟考慮兒子稱與答辯人關係改善、望續同住,「最重要」是兒子意願及福祉,故給答辯人最後機會。

案情指,答辯人於 2022 年 2 月 14 日,斥責案發時 11 歲兒子的行為問題,兒子因不開心,趁答辯人不為意偷偷外出,至當晚 7 時方歸家。答辯人怒於兒子沒做功課,遂掟碗碟、平底鍋等落地,期間兒子被平底鍋擊中數次。

案情續指,之後答辯人外出買酒,兒童趁機反鎖大門、鐵閘,再移動雪櫃擋門,以阻答辯人回家。答辯人歸家卻不得而入,為令兒子門開,遂點燃門外暉春,起火後跌落門隙引濃煙入屋,兒子曾用水滅火,期間呼吸困難、嘔吐。最終由鄰居報警。警誡下答辯人承認火燒大門,目的是嚇兒子、讓其開門。兒子驗傷後見左右兩腳均有瘀傷,傷勢與被硬物如平底鍋擊中所致吻合。

判詞又提到,被告是兩年內第二度犯虐兒案。據了解,首案案發於 2020 年 4 月,同年 7 月在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席前認罪,同樣判處 12 個月感化令。據庭上法官潘敏琦引述,該案案情指答辯人曾用衣架、錘子、櫈等打仔,至 2021 年 7 月完成感化令。

CAAR3/2023(DCCC7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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