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牛頭角上邨發生命案,有思覺失調的 25 歲男子涉嫌於單位內殺害 50 歲母親,並藏屍床底數日,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現年 28 歲的被告周二(3 日)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誤殺罪,官押後至 4 月 13 日判刑。
承認案情指,警方在被告睡房床底的儲物空間發現已開始腐敗的母親屍體。被告在警誡會面不時語意不詳,一度稱在家中多處發現血跡,但一直找不到母親,亦不知為何她的屍體會在床下底,其後又稱不認識死者及聽到聲音催促他殺害母親。
醫生評估被告因思覺失調病情復發,出現幻聽、被害妄想等症狀,實質損害其精神法律責任能力。
控方接受改認誤殺
被告黃俊傑(案發時 25 歲,現年 28 歲,無業)被控各一項謀殺罪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莊文欣代表;辯方代表為大律師 David Boyton。
被告在案件交付高院前已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周二再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誤殺罪,獲控方接受。
案情:被告患思覺失調
最後一次覆診狀態良好
案情指,被告的父母在內地結婚,被告在內地出生,2000 年與父親來港,2009 年一家三口住在牛頭角上邨的事發單位。2010 年父母離婚,父遷出單位,被告自此與母同住,事發時被告和母親均無業,依賴綜援維生。
被告在 2015 年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住院一個多月,獲診斷患有思覺失調譜系下的分裂情感性疾患(狂燥型)(Schizoaffective Disorder, manic type),出院後繼續覆診及須服藥。
被告在 2016 年因沒有定時服藥,病情復發,再次住院一個多月,出院時心理狀態穩定,重新復藥,最後一次覆診是在 2022 年 10 月 12 日,當時他的心理狀態良好,醫生沒有處方藥物。
死者稱被告病情惡化
曾襲擊死者
2022 年 11 月 24 日,母親致電被告的精神科社康護士,稱被告的精神狀況惡化,開始胡言亂語、脾氣變差,曾徒手打她和向她擲硬幣,又阻止她離開房間。護士同日到訪住所,當時被告不在家,母稱被告曾用匙羹打她的頭,和向她擲硬幣。
護士家訪期間被告回家,但他看到護士和母親後立即離開,其後失蹤。
11 月 25 日,母親致電朋友和表親,稱被告失蹤,又指被告刪除了她電話內的所有聯絡人,不准她聯絡外界,並收起了鎖匙,阻止她出門。母亦表示,被告不斷向她索取金錢買食物,若她不從則拳打她的肩膀和背部、推她落地上。
警員曾到訪 被告稱母正休息
母同日下午報案稱被告失蹤,晚上再致電警署稱被告已回家,被告接過那通電話,指稱母親有情緒問題,而他只是去了女友家中,又稱已向醫生要求終止社工服務,他日前看到社工在他家中,以為自己做錯了甚麼,所以立即離開。
警員同日到被告家中,單位內一切正常,沒有打鬥痕跡,被告稱母親正在休息,警員核對被告的身份證後離開,叮囑被告多與母溝通。
被告當晚又致電朋友,稱他不喜歡母親擅自叫社工來家訪,所以他日前離家,又形容母「小題大做」,大費周章阻止他與一名女性朋友建立關係;他同一晚向朋友發出一連串不明所以的訊息,最後一個訊息是在晚上 11 時 54 分。
警破門而入 床底發現母屍
母親在 11 月 26 日開始失蹤,社康護士和朋友都無法聯絡她。其朋友遂在 27 日下午,與保安員到被告家,惟無人應門,有保安員使用留在鐵閘的鎖匙開門,看到被告站在電視機旁邊,稱母親出了門,不知她在哪裡。
11 月 30 日,社康護士抵達被告住所,聽到單位內有噪音,於是報警,消防和警察破門而入,被告站在電視機旁邊,表現冷靜、合作,被問到死者在哪裡,被告指她應該出了門找朋友。
警方在被告睡房床底約 6 尺乘 4 尺儲物空間發現死者的屍體,呈俯伏狀,雙手朝下,舌頭伸出口,頭部稍微朝向右方,全身出現屍僵,有腐敗跡象,頭部表面有透明液體和少量血液,背部、腿部沒有明顯傷痕。
父陪同錄口供
被告稱不知為何床底有屍體
被告涉嫌謀殺被捕,其右手尾指和左拳有擦傷。他在父親陪同下進行了兩個警誡錄影會面,首個會面表現正常,但偶爾語意不詳。被告稱在內地出生,24 歲,1997 年來港,2015 年開始到精神科看診。
11 月 24 日,他回家看到護士和其他人,於是離開,翌晚才回家,母親表示已報警說他失蹤,現致電給警方銷案,期間將電話遞給他聽。同一晚有警員來到家中,被告敲母親房門無人回應,估計她已經睡着。
11 月 26 日,被告去廁所時發現一個水桶和牆上有血跡,其後又發現客廳沙發附近有血跡,他用衣服拭去血跡,其後不慎將血跡擦在母親床上。他找遍整個單位,都找不到母親,打電話應無人接聽,他遂出門閒逛,下午回家後仍不見母親,自此母失蹤。
11 月 30 日,警方破門而入,被告稱他當時不知發生何事,只聽到警方發現母親的屍體,他不知屍體為何會藏在他的床下底,他平常不會打開床下底。
被告曾稱不認識母
被告在第二個錄影會面表現得更受精神狀況影響,不斷胡言亂語。
他稱他的房間是用來儲存屍體,他每日都會殺人及用菜刀斬人,警方展示死者的相片,被告承認殺害該人但稱不認識她,又形容她是個「怪獸蜥蜴人」,佯裝成他的父母,幾日前,他聽到有聲音催促他殺害母親。
因屍體腐敗無法判斷死因
法醫檢查死者的屍體,發現有多處瘀傷及擦傷,已經開始腐敗,頭、頸、肩等多處出現屍斑,頭及頸部軟組織輕微腫脹,估計死者在被發現前數日死亡。
解剖報告指,死者全身有多處鈍器傷勢,胸背有深層肌肉瘀傷,前臂和雙手的傷痕符合防禦性傷痕,顯示生前遭受暴力行為,曾試圖舉手抵擋攻擊。法醫認為傷勢看似並非致命,亦沒出現骨折或器官損傷,但大面積的軟組織受傷可能導致多種併發症,但基於屍體腐敗的程度,難以鑑定具體的併發病況。
死者沒任何可識別的重大自然疾病跡象,其屍體腐敗程度致難以詳細檢查各器官,無法判斷是否存在其他導致死亡的重要病況。
報告續指,死者在床底的密閉空間被發現,若她在該空間停留相當長時間,可以導致缺氧,但由於屍體沒有出現窒息的特定跡象,單憑驗屍結果無法確認或排除是否窒息致死,判斷死因「不詳」。但考慮到死者在密閉空間被發現,且無法確立其他死因,認為死者有可能死於窒息。
警方檢查被告的電話,發現電話有一張在 11 月 26 日下午拍攝床底儲物空間的照片,電話當日亦有「殺人方法」、「自衛殺人」、「誤殺」、「刪除所有照片」的搜尋紀錄。
精神科報告:病情復發
礙精神法律責任能力
3 份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殺人時處於分裂情感性疾患的復發期,出現精神分裂和情緒障礙症狀,包括幻聽、針對死者的被害妄想、形式思維障礙、情緒高漲且易怒、誇大幻想、對事件的記憶力極差等,在案發的關鍵時刻,實質地損害了被告殺害死者時的精神法律責任能力。
控方引述被告背景,指他無案底,在內地出生,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六畢業,其後曾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案發時無業,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還押至今。
被控謀殺及阻止埋葬屍體罪
被告黃俊傑(25 歲,無業)被控各一項謀殺罪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指他在約於 2022 年 11 月 25 日,在香港謀殺羅彩橋,及在同日同地,阻止羅的屍體合法埋葬。
HCCC145、14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