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男子被指曾與 12 至 13 歲女童成為情侶,並數度性交,直至女童母親質問揭發。他周五(4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承認與 13 及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 3 罪,區院暫委法官韋漢熙索取被告心理報告、事主最新狀況等,押後判刑,被告續還押。
綜合案情和庭上,事主錄口供時指首次性交時是她主動,並向被告報稱自己 15 歲,其後才透露是 12 歲。但在事主 13 歲,被告仍明知年紀而與她性交,他曾寫信祝事主生日快樂。辯方引上訴庭判例稱若沒強逼或不情願罪責應較低,惟官認為上訴庭沒明確贊同該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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