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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強姦家傭罪成上訴得直 上訴庭批原審打斷辯方盤問、定罪不穩 控方不申重審

男子強姦家傭罪成上訴得直 上訴庭批原審打斷辯方盤問、定罪不穩 控方不申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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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案發時 27 歲男子,被指半夜 3 點在家傭睡房,強姦在職僅 5 天的印尼籍家傭,2019 年被陪審團以 6 比 1 裁定「強姦」罪成,判囚 10 年。他 2021 年上訴被駁回,2022 年 5 月再由訟辯律師張達明代表上訴。

高院上訴庭周五(29 日)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控方指事主已返回印尼,不申請重審。判詞批評,原審高院法官金貝理錯誤理解證據法原則,繼而不恰當打斷辯方盤問事主,令辯方無法完整闡述案情。

判詞又引述著名判詞告誡法官「耐性及聆聽的重要性是公義重要的一環(Patience and gravity of hearing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justice)」,並指本次審訊並未根據正確的法律進行,是令人惋惜,使公義無法彰顯於事主、被告及公眾。
被告引相片新證據上訴

上訴人為馮海洋;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審理。

控方案情指,馮於 2017 年 10 月 21 日凌晨 3 時,強姦在職僅 5 天的女傭 X,令其陰部受傷流血,以及使 X 的大腿沾有精液。警方在女傭的床單及衣物上檢取到被告精液樣本。

辯方案情指,X 希望解約得到代通知金,於是將他沾有夢遺精液的四角內褲,抹到其床褥上,再誣告他強姦。至於 X 陰部流血,辯方盤問時質疑是經血。

馮 2022 年 5 月,就定罪第 2 次提出上訴,並提出新證據,指警方在 X 的手機中找到一張照片,顯示被告的涉案四角內褲,被放在一個電腦鍵盤上拍照,而該照片於案發日 11 時,由 X 手機的 Whatsapp 發送予他人。上訴庭判詞形容,該相片發送的時間重要,因為該時間是據稱發生強姦之後、警察到場之前。

原審時,X 曾供稱,當晚馮的涉案四角內褲一直在浴室的浴籃中,她沒有移動過。

原審指辯方無法證相片真確 打斷盤問 

原審時,辯方曾欲以一張照片盤問 X。該照片是由一部手機拍攝另一部手機的螢幕(「相片 1」),而該手機螢幕則顯示涉案四角內褲被放在一個電腦鍵盤上的照片(「相片 2」)。

當時辯方曾問 X,「相片 1」是否由她拍攝,X 曾回答 “I don’t know who took that photo, but ‍I …“. (我不知道誰拍攝了那張照片,但我 …),隨後被原審法官金貝理打斷。金貝理指,辯方沒有證據證明「相片 2」的來源及真確性,未符合《證據條例》第 22A 條,關於呈遞電腦文件紀錄為證據的要求。

上訴庭判詞:原審錯誤令辯方無法完整闡述案情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誤解了《證據條例》第 22A 條。當時辯方只是以「照片 1」作盤問用,以削弱 X 的證供。但原審基於對法例的錯誤理解,中斷了辯方盤問。

上訴庭又指,無論如何「相片 2」明顯與案中議題相關及表面上真確,符合以「實物證據(real evidence)」的方式呈遞為證物的條件。

上訴庭判詞指,如果 X 回答問題時沒被打斷,她或有機會解釋為何涉案四角內褲會在電腦鍵盤上,但因被原審法官打斷而無法解釋。因此,原審錯誤令辯方無法完整闡述案情,尤其辯方案情,正是 X 將他沾有精液的四角內褲抹到自己的床褥上。

判詞指出,因此認為本案的定罪不穩妥,裁定馮上訴得直。

CACC6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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