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年在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 13 歲的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二(16 日)在區院進入第二日審訊。
事主續作供,指中二時與施首次性交,其後每月仍有約 1 至 3 次,施及後提出分手。她前年留意到被告參選區議員,勾起記憶,認為作為區議員是「唔應該有違背道德嘅事」,因「唔想有其他人受害」,且當時自覺可成熟處理事件,最後決定報警。
辯方盤問時引事主 2012 年在 Facebook 的「反國教」聯署、其男友在 2019 年的反修例帖文,質疑事主是因反對被告的政治立場而報案。事主否認。

事主稱初中時與施性交
每月約 1 至 3 次
事主 X 周一開始透過視像作供,稱 2011 年與施發生性行為時雙方為情侶(見報道)。
事主周二繼續作供,指 2008 年遭施駿興在公園非禮時,胸部正在發育,亦已有經期;而 2011 年與施首次性交後,施並無關心其身體狀況,亦無帶 X 看醫生,更稱「有時我嚟 M(即月經)嘅時候都會發生性行為」。
控方關注,當時 X 的學校有否關於性行為的性教育。X 指當時僅中二,未學習相關內容。
X 指,自 2012 年 2 月,感覺到施對她態度「冇咁好」,例如當 X 欲見面時,施會不耐煩或有藉口拒絕見面,其後 X 發現施與另一女子的親密照,惟當日並無與施當面對質。X 補充,「平常生活」都會與施發生性行為,每月約 1 至 3 次,但因「當日太嬲」,故拒絕與其發生性行為。
X 續指,同年 4 月決定向施查問相中的女子,而施表示為其前女友。事主又指,施稱與她觀看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時,勾起與前女友的過往,「好似電影咁講,唔想後悔」,故欲與 X 分手。X 接受。
X 又指,其後 2014 年曾因藝術功課,主動尋求施的協助;2016 年,兩人在地鐵站再次偶遇,施再主動 WhatsApp 聯絡 X,稱「覺得自己對你唔住」、「我個人喺你人生入面消失咗,你可能會開心啲」,亦曾要求 X 與其 Facetime 及邀請 X 參與其協辦活動,而她均拒絕。
事主指發現被告參選區議員而報警
X 指,她於 2023 年在 Instagram 上,留意到施駿興的親人分享他參選區議員的帖文,勾起遭非禮及非法性交的記憶,故開始組織事件及向風雨蘭社工求助。
X 稱,作為區議員是「唔應該有違背道德嘅事」,「佢呢個身分好多機會走入社區,走入學校」,「我覺得佢係一個危險嘅人,我唔想有其他人受害」,最終決定報警求助。
法官陳廣池提出,若非施參選區議員,X 不會報警或尋求風雨蘭求助。
X 不同意,指「其實呢件事我一直無忘記過,只係因為過往時間,我仍然覺得自己未準備好去面對呢件事」,惟現時「生活各方面都開始穩定,亦都有足夠成熟程度開始 handle 呢件事」。
辯方指帖文反映被告親中
事主稱沒細看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開始盤問,問及 X 留意到施駿興家人的 IG 帖文一事。
X 解釋,與施分手之後,與其家人只是在 IG 上互相追蹤的關係,故看到對方於 2023 年 11 月分享施參選的新聞,認為對方分享「可能係想支持(施)」。辯方指,該家人 2019 年起因政治立場而與施的關係變差。X 稱不知道。
辯方續引述 X 早前供稱,得知施參選後曾翻查施的 Facebook 一事,問 X 當時有否從中了解施的政治立場。X 稱沒留意。
林再引述施的帖文及相片,指施參選區議員的造勢大會中,「有人大、政協、立法會議員、中資團體、同鄉會嘅支持」,他亦是元朗青年聯會執行委員等組織成員,故可得知施是一名「親中人士」。
X 否認,指翻查時僅「好快碌過」,以確立施是否參選,並沒認真細看帖文的內容。
辯方就報案原因及時間盤問
辯方引述 X 的供詞指,X 的報警原因為「唔想有其他人受害」,問 X 在 2012 年與施駿興分手後,有否擔心施會接觸小朋友。
X 指當時沒想過這點,「冇呢個意識」,但「出咗社會後,心智開始成熟」。辯方遂問,「唔好介意我咁問,你嘅智商都係正常㗎嘛?」X 則表示「我諗係」。
X 補充,她於 2017 年起任職空姐,2020 年因疫情失業,其後曾修讀一年制銜接學士學位課程。
辯方續問,由 2017 至 X 報警求助期間的 7 年,「已經可以有好多受害人被被告非禮或者進行性行為」,而且施於 2008 及 2011 年,並非以區議員或公眾人物的身分犯案。X 均同意。
辯方質疑事主報案
因反對被告政治立場、報復
辯方向 X 展示兩則其現任男友分別於 2019 年 6 月 10 日及 13 日發布、有關反修例的 Facebook 帖文,內文有「我走在街頭」、「Hong Kong」、「12 Jun」等字眼,而 X 當時則有點讚帖文。X 同意。
辯方另展示 X 於 2012 年 9 月 3 日、在 Facebook 發布的反對國民教育科聯署。X 亦同意。
辯方指,X 報案並非希望避免再有人受害,而是反對施駿興的政治立場。X 不同意。
辯方再指,X 當時認為兩人分手原因為施出軌,故 X 報案亦是為向施報復。X 否認。
事主稱報警有逼切性
辯方質疑仍遲報
辯方問及 X 由 2017 年起投身社會,一直沒報警,直至得知施駿興參與選舉時才報警的原因。X 解釋,當時認為報警有逼切性,強調若施成功當選,「呢個社會就會賦予佢權力,佢可以用佢嘅職務做更加多嘅事」,惟她並不清楚施何時正式當選。
辯方指,X 一方面稱有報警的逼切性,另一方面則指沒留意施有否當選,質疑她的供詞不合理。X 表示,「即使佢唔成功當選,佢已經出現咗喺公眾面前」。
辯方遂問,為何 X 在發現施參選後約 5 個月才報警,而非先行報警。
X 解釋,當時仍有工作在身,且對要重新面對 10 多年前的事感到「有啲忐忑」,故先行向風雨蘭求助,另需時搜集資料。辯方追問,X 聯絡風雨蘭的目的為尋求法律協助,以得知她需準備甚麼資料報案。X 否認。
被告為元朗區議員
被告施駿興(現 38 歲)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根據民建聯網頁資料,施駿興於 2019 年時曾任第八屆青年民建聯副主席。施另亦是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辦事處助理。施現任職元朗區議員,沒有報稱政治聯繫。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