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 2024 年在專業教育學院(IVE)觀塘分校後山檢獲化學品等物品,7 名未成年男女分成兩案處理。控方周一(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合併兩案獲批,起訴串謀製造爆炸品等 8 罪。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起訴。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4 月 27 日再訊,以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7 人續獲保釋,期間不得踏足校園 100 米範圍內。其中一名被告申請解除禁足令 6 日,官批准他在老師陪同下進入學校,「因為你上緊一啲課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警方 2024 年在專業教育學院(IVE)觀塘分校後山檢獲化學品等物品,7 名未成年男女分成兩案處理。控方周一(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合併兩案獲批,起訴串謀製造爆炸品等 8 罪。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起訴。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4 月 27 日再訊,以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7 人續獲保釋,期間不得踏足校園 100 米範圍內。其中一名被告申請解除禁足令 6 日,官批准他在老師陪同下進入學校,「因為你上緊一啲課程」。
現年 23 歲男子被指 13 歲時,在祖父家中及其公司辦公室內,三度非禮 9 歲堂妹,包括要求摸陽具、口交等。事主長大後因情緒不穩,學校跟進後揭發事件,經審訊後被裁定猥褻侵犯等 3 罪全數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周五(1 月 2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表示,考慮到被告紀錄良好,案發時僅 13 歲,現時已有穩定工作,亦曾因本案還押 1 個月,報告亦「寫得你係好嘅」,終判被告接受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須遵守相關條件。
現年 23 歲男子被指 13 歲時,在祖父家中及其公司辦公室內,三度非禮 9 歲堂妹,包括要求摸陽具、口交。事主長大後因情緒不穩,學校跟進後揭發事件,經審訊後周一(12 月 1 日)被裁定猥褻侵犯等 3 罪全數罪成,押後 12 月 16 日判刑,以候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裁決時,逐一反駁辯方說法,並指事主「必定係親歷其境,先講得出流暢同細節嘅情節」。至於法庭一般會對不足 14 歲兒童作「無犯罪能力推定」,官指被告事發時涉關門、落下窗簾遮擋等,又曾著事主不要告知他人,明顯知道自己所作行為不當,控方成功推翻該推定。
58 歲男子涉在女兒 5 歲至 11 歲期間,在住所向她掃胸、撫摸下體,又要求女兒幫自己拉褲鏈。男子否認非禮、煽惑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等 4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周四(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囚 3 年 2 個月。
暫委法官徐綺薇提及,被告堅稱自己無辜,認為事件是女兒幻想;事主母親則認為,事件僅玩耍時不慎身體接觸,傾向相信丈夫,無意離婚。官指,事件嚴重破壞家庭倫理,斥被告行為嘔心、可恥。她又讚賞事主即使孤立無援,仍願站出來指出事件,勇氣難能可貴。
49 歲男子被指 2016 年至 2023 年,四度在家中非禮當時就讀小四至中四的養女,包括隔衣摸胸和私處。事主因生母搬走,她和胞妹由養父照顧,擔心失去依靠而啞忍,直至一次遭養父脫褲子至露臀,終向社工披露及報警。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 4 項非禮罪成,周一(10 日)於區域法院被監 3 年 3 個月。
暫委法官陳淑文判刑時指,被告首次犯案時事主年僅 9 歲,他更「一而再再而三」犯案,行為變本加厲,在事主的生母搬走後,被告「有恃無恐」,乘機扯下事主的衣物侵犯她,「作出如此卑劣的行為」,致事主出現創傷後遺及解離症狀,需要長期的精神及心理治療。
一名 20 歲男子承認於 2022 至 2023 年間,向兩名 12 歲女童索取裸照,共涉超過 200 張裸照。其中一名女童及後離世,家人透過女童電話揭發事件。被告承認兩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周四(30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黃國輝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有「戀童障礙問題」,專家亦認為他重犯機會高。懲教則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接受較強度的紀律訓練。官被告所干犯的為嚴重罪行,考慮案情後,決定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進行訓練,並在有需要時接受心理輔導,處理其心理問題。
一名女童報稱自約 6 歲起,遭親生父親非禮,包括強逼口交,再於 8、9 歲時遭父強姦,即使曾反抗叫停,但父親仍繼續。親父今年經審訊後,被裁定強姦、非禮等 5 罪成,判監 13 年。庭上並披露,被告逾 20 年前曾有非禮胞妹案底,法官譚耀豪斥其變本加厲,向親女下手。
高院資料顯示,被告於本月 6 日,在沒法律代表下提出定罪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61 歲男子被控在 2015 年 5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間,6 度強姦及 3 度非禮親女,首次強姦時女兒僅 11 歲。被告周四(16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所有控罪。法官杜麗冰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8 日判刑,為事主索取創傷、精神科報告,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案情指,被告長居香港,事主 2003 年出生後則一直居於內地。事主 11 歲時,被告曾在海豐縣事主家中,強姦及兩次非禮事主,並警告事主不要將事情告知他人,又給事主共 300 元人民幣。
案情續指,事主 2021 年到港,其後一直與兄長居住在一間劏房,被告曾 5 次在單位內強姦事主,又在其中一次事後,拍下事主陰部,再向她展示照片。事主曾告訴母親,遭被告強姦一事,母親要求事主為自己聲譽著想,不要報警。事主曾嘗試自殺,獲救後把事件告知警方,警方在被告探病時將他拘捕。
4 名男子被指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參與在台灣成立旨在推動「港獨」的組織。其中 ,15 歲男生與兩男子被起訴《國安法》串謀分裂國家罪。案件周三(8 日)在區院提訊,辯方指男生擬認罪,希望在他本月滿 16 歲前判刑,而控方亦不反對分開處理。
不過法官郭偉健指索取報告需時,未能做到,指判刑之時男生滿 16 歲,其姓名可被公開。辯方最終同意押後至 10 月 31 日正式答辯。其餘兩成年被告則待申請法援,押後至 11 月 27 日再訊。3 被告繼續還押候訊。
47 歲男子被指 2016 年至 2023 年,四度在家中非禮當時就讀小四至中四的養女,包括隔衣摸胸和下體;事主因生母搬走,她和胞妹由養父照顧,擔心失去依靠而啞忍,直至一次遭養父脫褲子至露臀,終向社工披露及報警。
男子否認 4 項非禮罪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陳淑文周三(17 日)裁定他全數罪成,還押至 9 月 30 日判刑,以候索取報告。法官指本案涉一對一性罪行指控,須嚴謹審視證供,認為事主證供合理,亦沒動機捏造指控,遂全面接納。
官亦反駁被告的質疑,指被告身為成年人,知道兩養女受其照顧、可操控對方,故即使他與兩姊妹同睡,「有恃無恐地侵犯並非『固有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