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性侵4名少女 認企圖強姦等12罪 案情指一事主自殺前透露遭性侵

高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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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紅書認識事主 X
兩天後建議交換私密照

被告范致遠(現年 22 歲)承認 4 項「猥褻侵犯」罪、兩項「對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各一項「企圖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促致或提供未滿 16 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企圖強姦」、「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合共 12 項控罪,控罪日期橫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牽涉 4 名事主。

被告的承認案情指,他在 2023 年 8 月 26 日透過社交媒體小紅書結識當時 14 歲的事主 X,兩人交換電話號碼並在 WhatsApp 溝通,X 自稱年約 14、15 歲,結識約兩天後,兩人成為情侶。8 月 28 日,被告建議 X 與他交換私密照,X 同意。被告發送其下體的照片,X 則發送其胸部和私處的照片,該些照片其後在被告的電話內檢獲,照片自動儲存到電話內,然後被移到一個隱藏文件夾。

案情:被告帶 X 到時鐘酒店

8 月 31 日,被告與 X 在旺角會面,下午 12 時許抵達旺角一間時鐘酒店的一個房間看電影,被告觸摸 X 的胸部並脫下其裙子,X 不想脫裙,但最終同意,被告續脫下 X 的內褲並觸碰其外陰,X 呼痛,被告遂停下並繼續看電影。

約 30 分鐘後,被告再次嘗試觸碰 X 的私處,並用下體磨擦其私處約 15 秒,嘗試與她性交,因 X 感到疼痛故沒有繼續,被告要求 X 幫他手淫,X 為他手淫約 2 至 3 分鐘至他射精。兩人約 4 時半離開酒店,其後沒再見面。

案情:X 自殺後母親揭發事件

9 月 15 日,X 在家中自殺。一周後 X 的母親翻看其 iPad,發現她在 8 月 31 日向朋友投訴遭某人在旺角性侵。事件報警處理,被告在 9 月 28 日以「強姦」罪被捕,他承認與 X 在酒店房間,在雙方同意下「做了」(done it)。警方調查被告的電話及手提電腦,揭發涉及另外 3 名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案情:被告多次要求性交
事主 Y 拒絕

15 歲的事主 Y 與被告在 2023 年 1 月於小紅書結識,Y 向被告表示自己讀中四、15 歲。兩人結識約 2 至 3 周後開始交往,並在 2023 年 3 月首次見面,直至被告被捕時,兩人仍是情侶關係。

3 月 6 日,被告訂了旺角一間時鐘酒店的房間,與 Y 玩電子遊戲,期間他觸摸 Y 的胸部,並要求她脫去上衣剩下胸圍;7 月 18 日,被告再訂了同一間時鐘酒店,與 Y 玩電子遊戲,期間他揉捏 Y 的胸部多於一次,並兩至三度要求與 Y 性交,但 Y 拒絕。

案情:被告要求 Z 提供私密照

2022 年 8 月,當時 15 歲的 Z 與被告在交友程式「探探」結識,被告告知 Z,他是名救護員及其家境非常富裕,Z 告知被告她 15 歲。兩人成為情侶,並交換私密照。

8 月某日,兩人在旺角首次會面,被告建議看電影,並帶 Z 到旺角某個房間,看電影時被告隔着衣服觸碰 Z 的腰、大腿及來回掃其背部,被告嘗試摸 Z 的臀部,但 Z 站起避開,她覺得情況異常所以表示想回家,兩人一同離開。

被告的電話內有與 Z 的通訊紀錄,兩人互相稱呼「老公」、「老婆」,Z 在被告要求下發送拍攝胸部或私處的照片和影片,其中兩段拍攝到 Z 自慰。

第四年,我們仍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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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入睡時遭被告摸胸
事主 A 受驚、責罵

14 歲的 A 與被告 2022 年透過線上遊戲結識,她告知被告自己 14 歲,兩人約兩周後開始在 WhatsApp 聊天,其後開始交往。

同年 6 月,兩人首次在荃灣會面,被告送 A 回家,坐在巴士上層的最後一排座位。被告送了一瓶香水給 A,其後 A 倚着車窗快將入睡,被告伸手入 A 的胸圍摸其胸部,A 受驚想尖叫,但遭被告捂着口,並繼續摸其胸部,要求 A 不要作聲,A 責罵被告後被告道歉,解釋這樣做只是因為太喜歡 A。A 原諒他,數天後兩人繼續來往。

案情:被告企圖強姦
A 反抗、伺機逃走

7 月初某天,被告帶 A 到旺角一間時鐘酒店看電影,被告突然壓住 A 及摸其胸部,他嘗試解開 A 的衣服,但因為太多鈕扣而失敗,然後被告伸手進其胸圍內摸其胸部,A 嘗試推開被告,但因為被告太重和捉住了她的腰部而不果,被告要求 A 容許他摸她,A 被觸怒並責罵被告,被告再嘗試脫去她的裙子但不成功。

被告隨後脫去 A 的內褲並嘗試與她性交,A 感到外陰疼痛,立即責罵被告及用力抵抗,不斷踢被告和推開他,致被告未能成功性交,被告繼續嘗試,並聲稱不會太痛、會很快完事,A 繼續責罵被告,稱自己未成年、兩人只是剛剛認識,被告表示若她不說沒人會知道,又稱自己因為太喜歡她才會這樣做。

A 趁被告失平衡時穿回內褲逃走,事後被告向 A 道歉,A 與被告冷戰數日後原諒對方,並繼續與被告的關係,因為她覺得被告是個好人。

案情:被告要求 A 拍攝洗澡

7 月某日,A 與被告外出後回家,被告打 WhatsApp 電話問 A 可否拍攝她洗澡的影片,A 因為被告曾嘗試強姦她所以拒絕,被告繼續哀求她約 30 分鐘,並承諾不會再強迫她或帶她到酒店,A 覺得被告很煩所以答應,並要求被告承諾不會錄影片段。

A 洗澡時將電視放在廁所,在她不知情下,被告將洗澡影片截圖及錄影下來,上述影片其後在其電影及電話內檢獲。數天後,被告要求與 A 性交,A 不能接受,並稱被告已承諾不會強迫她,兩人最終分手,A 在 WhatsApp 封鎖了被告。

被告的電話和電腦內檢獲 39 張照片和 14 段影片,涉及兒童色情內容,包括多名事主的私處和胸部照片、3 段不知名少女的自慰影片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在 Instagram 結識該少女,並在兩人在視象通話一同自慰時,錄下該些影片。

HCCC44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