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與男童肛交獲不提證供起訴 申訟費被拒 官:唯一脫罪原因是事主不作供

區域法院 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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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未能出庭作供 控方不提供起訴

法官陳廣池在判決書交代案件背景指,案件開審前,首被告 Jahangir Adil 的答辯意向為不認罪,次被告童富涵則本來打算認罪,惟童一方得悉男童 X 不願作供後,改為不認罪。判詞透露,X 因焦慮及抑鬱不願出庭作供。

官續指,本案於 4 月 23 開審時,控方確認 X 不會作供,故不提證供起訴,兩名被告獲判罪名不成立。及後 Adil 由法援委派的大律師協助申請 4.5 萬元訟費;童一方則沒有申請。

官:被告自招嫌疑

判詞引述辯方指,被告在警誡下並沒有招認,案中唯一能指控被告的證據,是 X 在認人程序中認出 X。

官在判詞指,法庭一般會批准無罪被告的訟費申請,除非被告自招嫌疑,或令控方誤以為所掌握的證據比實情確鑿。而本案事主 X 是「易受傷害證人」(vulnerable witness),即使他未有出庭作供,其錄影會面證供仍可呈堂成為證據。

此外,X 曾在認人程序認出被告,被告的受聘紀錄亦顯示,他案發時在土瓜灣某個地盤任保安員。官認為,即使 X 情緒不穩未能到庭作供,都並非訟費唯一考慮。

官又指, X 沒有出庭作供接受辯方盤問,是被告脫罪的唯一原因,但 X 的錄影會面證供,仍可被視為 X 的主問證供。雖然被告有緘默權,亦無責任披露辯護方向,但法庭批出訟費時,仍需考慮其行為。

官認為,被告在警方調查期間毫無疑問自招嫌疑,亦有誤導控方之嫌,故拒絕其訟費申請。

官:為顯公義要求讀出案情

本案被告依次為 Jahangir Adil、童富涵,兩人分別被控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與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

Adil 涉及的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某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道 56 號一個建築地盤與 13 歲的 X 肛交,而 Adil 曾在同地與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童富涵涉及的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沙田車公廟路 18 號柏傲莊一單位內,與 15 歲的 X 肛交,並在同日同地與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案件早前開審時,由於 X 未能到庭作供,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兩人,官遂裁定兩名不認罪被告罪脫,並指為某程度上彰顯公義,要求控方讀出案情。

DCCC4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