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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指確診新冠後刻意前往美心MX、吉野家等 判囚7月15天 不服定罪提上訴

男子被指確診新冠後刻意前往美心MX、吉野家等 判囚7月15天 不服定罪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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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歲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 MX」、「吉野家」等餐廳,又發帖稱「去多啲藍店」。他被裁定 9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成,判囚 7 個月 15 天。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周四(2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認為,案發時醫學界僅接受核酸測試作為確診結果,不接受快速測試,應以醫學界的角度作標準,以界定何謂「感染者」,而上訴人案發時尚未收到核酸陽性結果,故不可能得知自己已受感染。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案發時的行為及資訊,已有足夠證據基礎達致唯一推論,證明上訴人「自知」已受感染。

案件押後至 12 月 13 日續審,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上訴方:案發時不可能得知已感染

案件由暫委法官游德康審理。上訴方指出,在 2022 年 2 月 26 日前,醫學界僅接受核酸測試作為確診結果,當時並不接受快速測試,及至 26 日後才接受以快測作確診結果。上訴方認為應以醫學界的角度作標準,以界定何謂「感染者」。

上訴方又指,本案中罪成的 9 項控罪,發生於 2022 年 2 月 24 至 26 日,而上訴人在 2 月 24 日進行檢測,於 28 日得悉為陰性結果,及至 3 月 4 日才接獲初步陽性的結果。故他在案發時不可能得知自己受感染。

上訴方另透露,上訴人就另案服刑時在本案被定罪,部分刑期同時執行,他早前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現餘下兩個月刑期尚未服畢。

律政司:有足夠證據基礎
證明自知受感染

律政司一方則指,即使上訴人在 2022 年 3 月 4 日才收到陽性核酸結果,但他在 2 月 24 日提取樣本,故其身體當時已存在病毒。法官質疑,此情況下「憑咩話佢 24 號『自知』自己受感染?」律政司一方稱,上訴人曾進行快測,亦有相關病徵,案發時的行為及資訊,已有足夠證據基礎達致唯一推論,證明上訴人「自知」已受感染。

被控 12 項控罪 9 罪罪成

上訴人雷寶林(案發時 41 歲,報稱水果店職員),被控 12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指他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 2019 冠狀病毒,於 2022 年 2 月 24 至 28 日,藉身處下列地點及其內作出的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他被原審裁判李志豪裁定案發於 2022 年 2 月 24 至 26 日的 9 罪罪成, 2 月 27 日及 28 日的 3 罪無罪。

涉事日期及地點包括:2 月 24 日在西九龍中心「吉野家」、深水埗「炯記手撕雞」;2 月 25 日在由深水埗港鐵站開往旺角站的列車、旺角友誠商業中心「美心 MX」、由旺角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深水埗黃金中心「惠康超級市場」、西九龍中心「百佳超級市場」。2 月 26 日在由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咀站,及由尖沙咀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2 月 27 日在由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咀站的列車、由尖沙咀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2 月 28 日在深水埗海港冰廳。

HCMA16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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