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男子被指確診後刻意往美心MX、吉野家等罪成 上訴爭議控罪字眼 官押後判決

男子被指確診後刻意往美心MX、吉野家等罪成 上訴爭議控罪字眼 官押後判決

分享:

上次聆訊雙方爭議
案發時是否「自知」受感染

雙方於上次聆訊爭議,上訴人是否「自知」已受感染。上訴方指,案發時醫學界僅接受核酸測試作為確診結果,不接受快測,而上訴人案發時尚未收到核酸陽性結果,不可能得知自己已受感染。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曾進行快測,亦有相關病徵,案發時行為及資訊,已有足夠證據基礎達致唯一推論,上訴人「自知」已受感染。

暫委法官游德康於 11 月審理本案時提出關注,指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未有行使《裁判官條例》第 27 條權力修訂控罪詳情,以致控罪只涵蓋「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未有涵蓋「傳染病接觸者」,即任何已經或相當可能已經感染傳染病的人。

上訴方當時回應,控方從未提出申請修訂控罪,而原審經考慮後認為毋須修訂。上訴方又指,若法庭在上訴階段認為須修訂控罪,須給予機會各方重新傳召證人。法官當時遂就應否重審的議題,著雙方準備陳詞,並押後至本周三再訊。

上訴方質疑為一罪兩審
不應以「同一條文另一元素」考慮

上訴方指,控罪指控上訴人為「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而不是「傳染病接觸者」,若發還重審,並容許控方修訂控罪,但案情相同,質疑是一罪兩審。

上訴方又認為,不應以「同一條文的另一控罪元素」考慮,否則構成不公,重申兩者的定罪性質不同,並舉例指,就好像有被告原本被控「做假帳」,上訴後裁定發還重審,控方修訂控罪為串謀欺詐。

另上訴方指,上訴人已服畢大部分刑期,不認為需要發還重審。

律政司反駁:
屬「同一控罪兩元素」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本案是同一控罪,但有兩個控罪元素或基礎,控方可以選擇某一方向檢控,並反駁上訴方舉出串謀欺詐的例子,指本案不牽涉兩個控罪,而是「同一控罪有兩個控罪元素」,重申本案有足夠證據,支撐另一控罪元素,故不屬一罪兩審。

律政司一方又指,考慮事發於 2022 年,而上訴人僅餘約 2 個月的刑期未服畢,不認為案件需發還重審。

官引雙方立場 關注應否重審

法官問,律政司一方認為需要修訂控罪,但上訴方指這樣做就需要重新傳召證人等,否則構成不公,故法庭不能在上訴階段修訂,那麼唯一公平的做法是發還重審。官續指,但如果他又同意雙方所言,認為毋須發還重審,「咁我點做呢?」

律政司一方回應,程序上需要先撤銷控罪,再發還裁判法院處理修訂控罪及重審。上訴方則稱,如法庭認為定罪不穩妥,應撤銷定罪。

在法官追問下,上訴方同意,程序上法庭應先考慮定罪是否穩妥,再考慮證據是否支持控罪的另一元素;若認為能夠支持,案件則應發還裁院處理。

官續問,如果法庭裁定上訴人不是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但又同意雙方所言,毋須發還重審,即是否下令上訴得直,毋須重審,將事情完結?上訴方表示同意。

被控 12 項控罪 9 罪罪成

上訴人雷寶林(案發時 41 歲,報稱水果店職員),被控 12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指他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 2019 冠狀病毒,於 2022 年 2 月 24 至 28 日,藉身處下列地點及其內作出的行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他被原審裁判李志豪裁定案發於 2022 年 2 月 24 至 26 日的 9 罪罪成, 2 月 27 日及 28 日的 3 罪無罪。

涉事日期及地點包括:2 月 24 日在西九龍中心「吉野家」、深水埗「炯記手撕雞」;2 月 25 日在由深水埗港鐵站開往旺角站的列車、旺角友誠商業中心「美心 MX」、由旺角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深水埗黃金中心「惠康超級市場」、西九龍中心「百佳超級市場」。2 月 26 日在由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咀站,及由尖沙咀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2 月 27 日在由深水埗站開往尖沙咀站的列車、由尖沙咀站開往深水埗站的列車;2 月 28 日在深水埗海港冰廳。

HCMA168/2023(WKCC2950/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