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於醫務中心縱火 官指因躁鬱症犯案 判2個月醫院令

東區裁判法院 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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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望被告根治精神病重新做人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案件是因被告精神病發引致,雖無人受傷但仍存在危機,若然火勢蔓延會造成很大傷害。被告當時以火機在牆上造成三個烘印,官認為即使範圍不大,但仍會令人驚恐。

官判刑時提到,根據案情可考慮判處被告即使監禁,之後再安排治療,但亦會考慮頒布醫院令是否合適。官指被告若非患有精神病,應不會犯案,最後決定採納辯方建議,判處被告 2 個月醫院令。他希望被告在醫院令下根治精神病,「重新做人,唔會對社會構成傷害」。

被控縱火

被告陳嘉誠( 37 歲,報稱助理文書主任),被控於 2026 年 3 ⽉ 17 ⽇ ,在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19 號環球大廈 1203 室思健醫務中心,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思健醫務所有限公司的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SCC70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