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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員工稱遭摸胸、摸下體 港女足前助教獲判無罪 官:未能穩妥接納事主證供

前員工稱遭摸胸、摸下體 港女足前助教獲判無罪 官:未能穩妥接納事主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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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稱遭被告於辦公室及車內摸胸

被告黃子偉(39 歲,報稱足球教練)被控 3 項非禮罪,經修訂的案情指,被告於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某天,在香港某工廠大廈和某車內非禮 X;並於同年 9 月 23 日,在香港某工廠大廈非禮 X。

事主 X 供稱,自 2021 年 7 月起在被告公司上班,同年 7 月至 9 月期間,先後遭被告 3 度非禮。首次發生於辦公室內,當時只得被告及 X 在場,被告突然從後攬著 X 頸部,以臉貼著 X 臉部,維持數秒後被告鬆手離開。

約一星期後,被告與 X 前往某地方,由被告駕車,X 坐在副駕駛座。被告突將車輛停在一邊,輕摸 X 的右手,再沿上臂向上摸至 X 膊頭位置,然後向下觸摸 X 的胸部及大腿內側,和近下陰部位,過程歷時數秒。

第三次事件發生於 9 月 23 日,當日被告與 X 在辦公室處理球衣,期間被告將球會燙章放在 X 胸前掃了數次,稱:「擺喺呢度唔係好啲咩」,並觸碰 X 胸部。被告再從後攬住 X 頸部,X 感到被告下體貼著其背脊,被告再以左手觸摸 X 左胸和下體中間位置。

X 於 2022 年 1 月辭職,7 月寫信予足總投訴被告,並於 8 月報警。

官指兩人非簡單上司下屬關係
為較深厚朋友關係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指,未能安穩及穩妥地接納 X 的證供。例如 X 指,第三次非禮事件後,曾與朋友見面,但沒提及非禮事件,回家後亦有向朋友發訊息。其朋友則供稱,當日 X 在地鐵站哭泣,稱遭被告「抽水」。

裁判官引述 X 與朋友的 WhatsApp 對話,X 先稱:「不如我宜家 WhatsApp 黃 sir 好唔好」;朋友回應道:「你想點講」。官質疑,按 X 的說法,若她於 WhatsApp 首度披露被非禮,為何朋友會理解發生何事。至於按朋友的說法,即 X 在地鐵站哭泣,官認為理應關心及問候 X ,及詢問「抽水」是何意。

裁判官又指,確信被告與 X 的關係,並非如 X 在庭上形容般,只是簡單的上司下屬關係。官強調,並非指兩人關係曖昧,而是比較深厚的朋友關係,其中兩人曾就某些事項作深層次討論,例如 X 表示要為被告「平反」。

官:相信兩人曾有協議
後出變卦而報案

官指,X 發送 WhatsApp 訊息控被告非禮,但其用詞與非禮一事「有點格格不入」,及後被告沒有即時否認或回應 X 的指控,反而傳送圖片予 X 稱遇上交通意外,X 則以 4 個表情符號回應。官認為,若然 X 當時作出嚴肅的非禮控訴,相信她不會發送該 4 個表情符號。

裁判官指,相信截至第三次非禮事件後,甚至 2022 年 X 辭職時,兩人的關係仍然良好、「咬弦」,並非仇視敵對心態。

官指,X 提到因被告中傷她,而在事發一年後才報警,認為兩人之間存有協議,惟及後出現變卦,「中間發生咩事無人知」,X 最終決定報案。

官:不能排除事主混淆細節

官認為,X 對非禮事件的記憶有限,未能提供準確的案發日期及地點,或將不同事件調亂。官舉例指,被告只記得在被告車上遭非禮,忘記當日前往何處、做甚麼事等。裁判官稱有「不安穩的感覺」,指從日常生活經驗可見,相對於非禮情節,亦較容易憶起時間地點等細節。

惟 X 在非禮情節的描述異常詳盡,考慮她於一年後才報案、事後無紀錄低事發經過,裁判官不能排除 X 將事件細節或先後次序混淆,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終裁定被告面對的 3 項非禮罪罪名不成立。

官指警員沒告知原因扣留被告
「或多或少有威嚇成分」

辯方另爭議被告招認的呈堂性,裁判官指警員在調查、搜身及拘捕的行為值得商榷。官指,警員到茶餐廳找被告,將他帶到街道上調查及搜身,隨後向被告警誡和宣布拘捕。

裁判官指,警員沒告知原因下,無權截停及扣留被告,認為其做法不符警隊條例及守則,有越權之嫌。官認為,當時警員走進茶餐廳,沒解釋並將被告帶走,「或多或少有威嚇成分」,因此決定剔除被告相關招認。

官指被告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辯方大律師黃志偉為被告申請訟費,引述案例指,被告沒有自招嫌疑,若不批准訟費有違無罪推定。控方則指,成年男士與女同事有身體接觸,已屬自招嫌疑。

裁判官指,被告曾要求 X 刪除 WhatsApp 訊息,加上他或曾作出的招認,認為被告曾自招嫌疑;裁決亦表明「從來無講到無事情發生」,「認為有啲事情發生,只係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故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

辯方稱屏風不應阻事主被告間視線
官批准指原有做法沒法律基礎

事主獲批在屏風下作供,原定安排是她作供期間,不會看到被告,但被告會看到她。辯方在案件開審時,爭議做法奇怪,指本案非禮指控不涉暴力,法庭可觀察事主作供時「夠唔夠膽望被告」,「如果證人連指控嘅人都唔敢望……指控嗰個人,應該面對嗰個人」。控方則指本案涉性罪行,事主表明不願再見到被告。

裁判官彭亮廷最終批准辯方要求,指屏風不能遮擋事主與被告的視線,又認為原定安排有商榷餘地,沒法律基礎。彭又指,在保障性罪行案件事主權利的同時,不能輕易剝削被告與事主「對峙和對質」的權利。

WKCC167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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