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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向賣淫中介「通水」後棄電話 否認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稱被告早知中介身分

男警涉向賣淫中介「通水」後棄電話 否認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稱被告早知中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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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依次為孟凡月(33 歲,無業)及呂偉霖(47 歲,報稱公務員) 。呂偉霖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 2022 年 12 月 5 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棄置一部他用作與孟凡月溝通的流動電話。

於早前庭上播放的錄影會面中,男被告報稱兩人為情侶關係。

被告呂偉霖。
控方質疑男警
不懷疑對方身分不合理

控方在庭上就男警的會面紀錄提出多項質疑,包括被告曾稱「發夢都諗唔到佢(孟)係非法入境者」,指自己經常與女被告到各餐廳及景點,且當時正值疫情,孟都有使用安心出行,認為非法入境者「無可能咁張揚周圍走」。

控方質疑被告作為執法人員,單憑對方有使用安心出行就不懷疑其身分一說不合理。又指警方於君怡酒店搜出孟的身分證,男被告亦曾稱「如果(孟)長住君怡我都驚,因為君怡有妓女。」控方指「佢係資深警員,知道邊個地方會有妓女,咁樣唔懷疑嗎?」,因此有理由相信男被告早知孟的身分。

控方指被告作為資深警員
「知道呢個電話唔抌唔得」

控方續指,男被告曾供稱,在孟的質問下,訛稱自己是隸屬消防署的救護員,其後又稱自己當時自稱消防員,又就是否曾於帝苑酒店用自己身分證登記一事供詞反覆,認為被告前言不對後語,是謊話連篇的不誠實證人。

辯方則指這些質疑只是「枝節」,不是調查重點,亦不能代表被告不誠實。相反,被告對自己曾偕孟上酒店房一事直認不諱,是誠實的表現。

被告曾稱自己棄置手機,只因欲與女被告中斷關係,控方質疑若如被告所說,大可以只棄置電話卡,沒必要連手機一同棄置。控方指,被告清楚知道沒有電話卡亦能追查紀錄,所以才連手機一併扔掉,「唯一合理推斷,就係佢作為資深警員知道呢個電話唔抌唔得。」

辯方指控方證據薄弱

辯方則指,控方不應全面抨擊被告人錄影會面的內容,即使控方不相信男被告的供詞,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或行為前,都不能構成罪案。辯方又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男被告棄置的手機與警方調查或法庭程序有關,亦不能證明被告,知道孟即將受到調查或拘捕。

控方就此提出,即使男被告不知道孟有否犯罪,只要被告棄置的手機,有機會妨礙之後的執法調查,則足以構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19 日裁決,屆時將一併處理女被告判刑。

DCCC2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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