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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訛稱證人拒助查 庭上否認冒充證人發電郵 指警查其電腦找不到相關證據

男警涉訛稱證人拒助查 庭上否認冒充證人發電郵 指警查其電腦找不到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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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警被指於 2019 年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訛稱證人拒絕落口供,導致警方需終止調查案件,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他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周五(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

控方指,被告因想逃避案件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因此訛稱曾與證人通話,指對方不協助調查,並冒充證人發電郵予其上司,投訴因被告不斷找她而感到受騷擾。

男警出庭作供時否認,並指自己被捕時,有警員檢查其電腦,找不到他與該發件電郵地址相關的證據。案件押後至 11 月 30 日作結案陳詞。
男警作供:曾用無登記電話卡
以 Whatsapp 語音通話成功聯絡證人

被告温志煒(49 歲)周五出庭作供,稱自己曾在 2019 年 4 月 18 日及 5 月 11 日以通訊軟件 Whatsapp,與案件中的涉事私家車登記車主陳詩媚通話。他供稱,4 月的通話中陳向他稱將會去旅行,回港後再聯絡他。

被告在控方盤問下指,因已曾多次以電話聯絡陳,但長響沒人接聽,因此使用無登記的電話卡以 Whatsapp 語音通話聯絡對方,並稱成功聯絡陳。

男警:成功通話、沒以信息約證人錄口供
控方質疑從沒成功聯絡 男警否認

他續指,與陳成功通話時,沒有問陳為何她的電話冇人接聽,亦沒有因而以 Whatsapp 信息約陳到警署錄口供,認為沒有需要這樣做,「我聯絡到佢咪得囉」。

控方指,被告其實完全沒有成功致電予陳詩媚,亦沒有與陳 Whatsapp 語音通話。被告表示不同意。

男警:見投訴電郵在桌上遂存檔
稱當時「覺得冇特別嘢」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曾有一封由自稱陳詩媚人士所發的電郵,予被告的上司、高級督察林偉,該電郵投訴指對被告不斷找她而感到受騷擾。

被告周五在盤問下指,事前不認識陳,與陳亦無任何恩怨。他供稱,2019 年 5 月 20 日在警署飯堂吃晚飯後,便見到該電郵列印了出來,放在其桌上,遂將電郵存檔並交予警長同僚。

控方指,電郵收件人是林偉,問被告對於電郵的列印本出現在其桌上,是否感到奇怪,或覺得是錯放在其桌上,及應交回予林。被告回應稱,當時「覺得冇特別嘢」,沒問過同僚為何電郵在其桌上,認為同僚都知他正調查這宗案件,放他桌上的意思是著他繼續工作。

控方質疑冒證人發投訴電郵
男警否認、指自己受查時警沒發現相關證據

控方指,被告沒有上司林偉的電郵密碼,該封電郵其實是被告冒充陳詩媚的身份發出。被告否認,並指被捕時,有警員檢查其電腦,找不到他與該發件電郵地址相關的證據。

控方又指,實情是被告當時工作繁重,想逃避案件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因此在其撰寫的案件調查報告,指陳不再協助調查,而該份報告內容有錯誤,也是被告蓄意造成,而非手民之誤。被告表示不同意。

案件押後至 11 月 30 日,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男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現時停職

控罪指,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 2019 年 3 月 26 日與 2019 年 6 月 4 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 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 M.12 和 M.14 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另外,被告原本被控兩項「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一項控罪,但未有解釋原因,其後裁判官撤銷該控罪。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涉事警員已被停職。

STCC37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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