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等人被指逼刪示威者照罪脫 律政司上訴:即使本心為調停 仍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

林卓廷等人被指逼刪示威者照罪脫 律政司上訴:即使本心為調停 仍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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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稱身無分文無法搭車
後獲警員接載到庭

被告依次為林卓廷(案發時 43 歲,下同)、曾焌熙(28 歲,廚師)、鍾凱研(39 歲,社工)。許智峯原為第二被告,缺席聆訊遭法庭頒下拘捕令。正就另案服刑的林卓廷由懲教人員押解到庭,向坐在旁聽席的母親、前民主黨主席劉慧卿等人揮手。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甫開庭表示,曾焌熙致電法庭書記,指自己「好想嚟」,但身無分文,沒錢搭車前往法院,建議律政司一方安排警員接載曾到庭,雙方同意安排。休庭約兩小時後,警員接載曾焌熙到庭。曾下午散庭後在庭外解釋,今晨下班時遭偷走全身家當,身上「一蚊都冇」,因此無法自行到庭。

被告曾焌熙、鍾凱研
被告曾焌熙、鍾凱研
律政司:被告動機為調停事件
惟「搭順風車」達妨礙司法公正意圖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首先陳詞指,上訴的關鍵是原審法官游德康,就林卓廷、曾焌熙無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裁決有悖常理。張播放拍攝案發經過的片段,指清楚可見兩人的意圖,即使兩人「本心」是調停事件,「如果你個行為係有意圖去妨礙司法公正,你都係妨礙司法公正」。

法官張慧玲質疑,行為與意圖須分開考慮,「如果我行為係妨礙司法公正嘅,但我個心唔係咁諗嘅,咁我咪冇意圖囉」。張卓勤解釋,兩人的動機是否調停事件並不相關,重點在於其意圖是妨礙司法公正。

彭偉昌指出,原審的裁決並非指被告無意但實際上妨礙了司法公正,故彭認為現在未能推論被告的意圖是妨礙司法公正。上訴庭法官楊家雄亦指,當一名被告有意圖、無動機,必然是無罪,假設被告有一個與意圖相違的動機,能否推論他有相關的犯罪意圖?

張回應指,被告的意圖和動機未必相違,「可能係大同細之分,但個方向一致」,被告口頭稱想處理事件、希望幫事主離開現場,但整體上沒有違背其妨礙司法公正意圖,猶如「搭順風車」,「既然係咁,不如就咁啦」,重申原審就被告意圖的裁斷出錯。

官:找不到12張相被刪
律政司:無證據不代表沒被刪

針對鍾凱研面對的刑事損壞罪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張指片段可見鍾曾用手指觸碰事主的手機。楊家雄指出,事主稱有 12 張照片或影片被刪除,常理推論需要多次撥動手機屏幕,將相片刪除後,再清理垃圾桶,才能徹底刪除,惟法理證據顯示,找不到 12 張相片被刪除的痕跡。

張強調,案中事主供稱有 12 張相片或影片被刪除,並非每一宗案件需要有法證證據,本案類似沒有基因或指模證據的案件,沒有這些證據,亦不代表相片沒被刪除,「冇唔代表冇」。

官質疑刪相需多次撥動手機
律政司:可連同他人行事

彭偉昌質疑,法庭三番四次追問律政司,只想確認案情是否有不同人士觸碰過手機,其中鍾的大拇指觸碰手機屏幕一次,原審以常理推論,未能肯定鍾曾刪除照片,亦未能肯定事主的證供可靠,「我點可以被說服,佢(原審)係有悖常理呢?」

張解釋,控方的基礎不只是鍾個人的行為,而是她連同其他人一同行事,雖然在原審時控方沒有這樣指出,上訴時必然有難度,但證據可見,在場另一名男子多次觸碰手機,然後將手機交給鍾,鍾亦多番表示「delete 緊、delete 緊」,清楚表示她正刪除相片,事後事主檢查亦發現少了 12 張相片。

律政司:身處現場、言行自招嫌疑
官:林認為議員有角色身處其中

律政司另就林、鍾獲得的訟費上訴,指本案是根據被告的言行起訴,兩人置身示威的場合,作出相關言行,已構成自招嫌疑。

彭偉昌指本案非暴動或非法集結案件,不能單憑被告因置身其中就構成意圖或目的,而本案可見群情洶湧,林卓廷身為議員,「覺得自己有個角色喺中間,佢哋真實點諗係另一件事,佢表達係咁樣」,直言「理解唔到」何以推論是自招嫌疑。

張慧玲亦質疑,現時控方所依賴自招嫌疑的言行,正是原審不相信證明有罪的言行,而一般情況下無罪裁決都會批獲訟費,控方需要證明特別情況才能拒批訟費。

張卓勤陳詞指,不論法庭是否接納有合理辯解、對被告意圖有何詮釋,各被告確實做了相應言行,「把口講咗就係冇得改」。

答辯方:未能指證被刪照片
涉及何司法程序

林卓廷代表大狀沈士文陳詞指,原審基於兩個獨立原因裁定林無罪,第一是林的行為行為與實際或可能進行的法律程序之間,沒有可予辨認的連繫,第二是未能證明林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若律政司未能證明任何一點的裁決出錯、有悖常理,都無法推翻無罪裁決。

沈指出,控方對指稱被刪除的照片之時、地、人、及清晰程度一律欠奉,亦從沒就此仔細詢問事主,難以證明照片與可能進行的司法程序有關,更未能指出牽涉甚麼可能或實際進行的刑事調查,引致司法程序,就連是擬檢控甚麼罪行都並不清晰,法庭無從判斷刪除照片,與法律程序之間有可予辨認的連繫。

沈亦反駁控方就犯案意圖的陳述,指原審接納林的角色是「隔火牆」,希望事主可以盡快離開,事主自己作供時,亦同意林是為了保護他,在此情況下,原審的裁斷不可能有悖常理。

林卓廷
林卓廷(資料圖片)
答辯方:事主明顯授權社工檢查手機

鍾凱研的代表大律師黃宇逸則指,事主曾稱「唔好影到手機,社工睇」,顯示他明確授權鍾檢查他的手機,事主的證供亦指看不到鍾對手機的照片做過甚麼;事主庭上亦確認,寧願刪除相片,免於被毆打。這顯示鍾有兩個合理辯解,即獲事主同意,及為了保障他人人身安全行事,事主庭上亦同意,鍾是想保護他。

黃亦質疑,事主起初確認示威者檢查他的 Instagram,並發現一些相片和影片,後來又自稱沒有下載 Instagram 應用程式,「佢嘅講法係南轅北轍,咁點樣話呢個證人係可靠呢?」

就訟費裁決,黃質疑原審時控方沒有指出被告行為自招嫌疑,現在說原審法官犯錯,「是否公道呢?」他又引述原審判詞,指無罪裁決非基於技術原因,看不到被告行為,令控方以為案情比實際上強,或令自己引人懷疑,綜觀案中片段,被告的意圖非常明顯,有可能不應該提出檢控,黃總結此判詞「非常好地指出咗,點解上訴要被駁回」。

曾焌熙沒有律師代表,他在庭上沒有陳詞。上訴庭聽罷陳詞,押後 6 個月內頒裁決。鍾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兩人無罪兼獲訟費
網媒記者非法集結罪成

時任區院法官游德康於 2023 年 1 月裁定林卓廷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鍾凱研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刑事損壞兩罪不成立,兩人申請訟費獲批;案發時為網媒記者的曾焌熙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監 13 個月,他已刑滿出獄。

CACC12/2023(DCCC9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