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歲註冊中醫涉在診所五度偷拍女病人私密部位,被控 5 項窺淫罪,案件周四(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第三位事主 Z 供稱因腰痛求診,惟被告針灸期間揭起其胸圍 5 至 6 次;其後拔針並為她止血時,拿出手機朝向事主「閃咗一下」,又用棉花消毒其胸部。
事主稱,當時胸部沒有施針,曾追問被告為何「抹咁耐」,被告解釋因有血流出。辯方指,事主曾同意被拍攝作醫療紀錄,事主否認,強調過程中不知被拍、亦從未同意被拍攝。案件押至下周二( 9 日)續審。

事主 Y 否認同意被拍攝
周四先由第二位事主 Y 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2024 年 4 月第二次治療時,被告曾向 Y 提到,會在其兩膊及胸部針灸;同年 5 月第三次治療,Y 亦同意被告拍照「記錄止血過程」,Y 一概否認。
辯方續指,在第三次治療時由於 Y 胸前有多支針,之前起針曾出血,故為確保無皮下血腫,過程需拉下毛巾、暴露乳房,並指 Y 當時同意。Y 否認,指當時身上有十多支針、胸口麻痹,「唔知(被告)會做出呢啲行為」,重申未曾同意被拍攝,及後看到涉案相片見身上毛巾被越扯越低,亦感到被冒犯。
事主 Z:胸圍被揭開感到涼風吹入
控方其後傳召第三位事主 Z,她供稱 2024 年 4 月 28 日因腰痛求診。被告翻閱 Z 病歷時,見 Z 曾因肩頸痛就診,故提出「一次過睇哂」。
Z 指,被告檢查腰間時,將其橡筋裙拉低至近尾龍骨位置。Z 其後脫去上衣、解開胸圍背扣及將胸帶滑落至雙臂,俯臥接受拔罐,護士當時亦在場。
拔罐後,被告在 Z 背部及腰間針灸,之後 Z 轉為仰卧,用護士提供的毛巾遮蓋身體,被告再在 Z 鎖骨以下約 2.5 厘米位置針灸。她指,針灸首兩、三分鐘護士不在場,按其經驗醫師及護士應同時在場。後來護士回到診室協助落針與遞針,完成後走到床尾啟動計時器。
Z 指,被告趁護士走到床尾時,揭起其毛巾及左邊胸罩,她感到有涼風吹入。被告其後一度離開診室。
Z:被告拔針時手持電話
Z 指過了一會,被告回到診室,問她有否感不適,期間手持電話,多次朝向其方向移動。之後被告跟護士說:「你去放飯,我掹針 okay 喇。」Z 指過往針灸多次,每次均由護士拔針,從未試過由醫師進行。
她憶述,被告拔針後用紙巾按實出血位置,又拿出電話。她看見電話「閃咗一下」,當時感到「唔對路」,加上被告曾揭開她的胸罩,因此感到害怕,續問被告「點解撳咁耐?」被告解釋,因為仍有血流出。Z 則指,被告當時沒在胸部施針,卻用棉花在其胸部及接近乳頭位置消毒。她當時感到非常害怕,再問被告為何要「抹咁耐」,被告仍以「有血」解釋。
Z 指,拭抺過程中,被告連同毛巾揭起其胸圍 5 至 6 次,她受驚下趕快穿上衣服付款,被告最後跟她說:「如果你唔舒服就再嚟睇下啦。」
辯方指,被告因擔心施針後出血,曾指會拍攝作紀錄,並獲 Z 同意。Z 否認,強調整個過程不知被拍攝,亦從未同意被拍攝。
護士同意醫師拍照情況不常見
控方其後傳召在涉案柴灣診所工作的護士作供。 她指,平日會在醫師診治病人後,帶病人到診室,除非在忙碌情況下,才由醫師親自帶領。
她又指施針過程,不論男女也會有護士陪同,施針及加電後則會短暫離開,讓病人靜心休息。起針亦理應由護士負責,只有在護士太忙碌時,才會由醫師親自處理。她又指,從不會主動為病人拍照。控方問她有否見過醫師為病人拍照,她稱沒有印象,同意情況不常見。
她在辯方盤問下指,從未聽到被告被病人投訴,只提及「支針好痛」,自己也曾介紹病人給被告,包括自己的外傭。
控罪指涉 3 名女病人
被告鍾瑋澤 (31 歲,報稱註冊中醫師),其中兩項窺淫罪指他分別在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及 2024 年 4 月 28 日,在葵涌大窩口商場及柴灣興華廣場的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 X 及 Z 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而 X 和 Z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被告不理會 X 和 Z 是否同意被拍攝。
其餘 3 項控罪指,被告分別於 2024 年 3 月 19 日、 4 月 2 日及 5 月 7 日,在九龍美孚景荔俓 8 號盈暉薈一間中醫診所內,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 Y 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而 Y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他不理會 Y 是否同意被拍攝。
ESCC162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