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認訛稱強姦案事主願收款結案 向疑犯索6萬 求情稱不忿疑犯沒被起訴 欲為事主討公道

男警認訛稱強姦案事主願收款結案 向疑犯索6萬 求情稱不忿疑犯沒被起訴 欲為事主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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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曾向疑犯稱案件發展對其不利

被告吳偉峰(案發時 27 歲)原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企圖欺詐罪」。他承認首控罪,交替控罪獲法庭存檔。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自 2024 年 1 月起擔任一宗強姦案的調查人員。該案投訴人為 16 歲女子 Y,疑犯為 19 歲男子 X。翌月,X 在未被捕的情況下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2024 年 3 月,律政司指示警方就該案作進一步調查,被告前往 X 的住所拍攝現場照片。拍攝完畢後,被告與 X 單獨交談,並稱案件發展會對 X 不利,因為法庭在處理此類案件會偏向相信女性投訴人的證供;又指被告應聘請律師,並敦促 X 與家人商討此事。

律政司不檢控 被告稱爲疑犯「拆掂咗」索款

案情指,2024 年 4 月,律政司建議警方不對 X 提出檢控。警方獲指示取回該案檔案,以及向 Y 送達一封信件,通知 Y 上述檢控決定。被告取回案件檔案及信件,再就此通知沙田警區重案組偵緝高級督察尹家樂;尹指示被告與 Y 預約時間送達信件。

同月 26 日下午,被告透過 Whatsapp 短訊及電話聯絡 X,聲稱已為 X 「拆掂咗」,並指 Y 向 X 索取 6 萬元,Y 便不再追究案件。被告又稱, Y 必須於 29 日答覆律政司,因此要求 X 立即向被告支付該 6 萬元,並著 X 向家人尋求幫助以支付款項,X 遂將此事告訴父親。

同月 28 日,X 與父親前往田心警署報案,期間被告仍然繼續催促 X 付款。翌日,被告值班時被捕。

求情:被告對檢控決定感不忿

庭上透露,被告案發時月入逾 4 萬。辯方求情指,被告自 2017 年起加入警隊,每次處理案件均獲上司給予良好評價,就職期間獲授 19 封嘉許信。

辯方引述被告上級、高級督察尹家樂撰信求情,指被告當時追查強姦案已久,對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感到不忿,因此自行決定干犯本案,事前未與 Y 商量。

辯方又指,尹相信被告為人不貪錢,干犯本案只是「一時諗歪咗」,相信此舉能為 Y 取回公道及作出補償,期間再三催促 X 付款「都係想盡快幫 Y 攞到補償」。

官指被告曾催促事主付款 非立刻知錯

法官黃士翔反問,被告為了一己私慾犯案,與他用自己方法執行其心目中的正義,兩者是否有分別?辯方解釋,被告清楚本案嚴重性,明白事件對警隊聲譽造成很大影響,亦為了本案付出很大代價,但強調他當時純粹是想幫助 Y ,犯案後已立刻知錯。

官提到被告曾催促 X 付款,非如辯方所述犯案後立刻知錯,最後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10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男警原被控兩罪 交替控罪獲存檔

被告吳偉峰(案發時 27 歲,控罪書上沒提及報稱職業),原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企圖欺詐罪」。首控罪指他在 2024 年 4 月 26 日至 28 日之間,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隊警員,在警方調查的一宗強姦案件中,在無合理辯解或理據的情況下,刻意行為不當,向 X 謊稱受 Y 向 X 索取港幣 6 萬元, Y 才作出不追究該案件,企圖誘導 X 向被告交出港幣 6 萬元。

次控罪指他同時期同地,藉欺騙即向 X 謊稱 Y 向 X 索取港幣 6 萬元,以便 Y 不再追究一宗正在警方調查中的強姦,並意圖欺詐,企圖誘使 X 提供一筆 6 萬港元的款項,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對 X 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此控罪獲法庭存檔。

DCCC116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