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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公司前董事披露拍檔個人資料3罪成 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的士公司前董事披露拍檔個人資料3罪成 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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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的士公司董事於 2021 年,被指因商業糾紛披露 3 名公司拍檔的個人資料,今年 7 月中被裁定 3 罪成,周五(3 日)被判處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引述社服令報告指,被告辛勤工作,努力上進,其後成為另一的士公司的東主。

審訊期間,官指控方沒有實質證據證明 3 名事主受到實際傷害,裁定原控罪「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不成立,最後裁定罪名較輕的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成。
辯方引社服令報告
指被告辛勤工作、努力上進

辯方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辛勤工作,努力上進,成為另一的士公司的東主。辯方求情指,雖然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但定罪較原控罪輕。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考慮到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及被告是因為受他人將自己的個人資料披露而犯下本案,故判被告每項控罪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全部同期執行。

被告早前作供:因商業糾紛
披露公司拍檔個人資料

被告羅駿南(41 歲),原為豐裕車行董事。他早前作供稱,2020 年發現帳目有問題,但 3 名公司拍檔未有交出帳簿,並在 2021 年通過年度大會除去被告的董事職務。被告稱,當時相信 3 人在網上刊登帖文抹黑他,故自己刊登另一帖文,披露對方的資料。

原被控較重罪名

被告原本被控 3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控罪指被告於 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12 月 18 日期間,未經 X、Y 及 Z 3 名男子同意,披露他們的姓名、綽號、公司名稱、職位名稱、公司電話和手機號碼。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人披露資料,意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最高可判監 5 年及罰款 100 萬港元。若未能證實造成「指明傷害」,則最高可判監 2 年及罰款 10 萬港元。

TMCC20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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