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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董事及前會計文員串謀欺詐 4 銀行逾一億元貸款等罪成 判囚約 34、36 個月

私企董事及前會計文員串謀欺詐 4 銀行逾一億元貸款等罪成 判囚約 34、3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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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早前起訴一間中小企的一名董事和前會計文員,涉串謀欺詐 4 間銀行合共逾 1 億 200 萬元貸款,及其中 3 間銀行融資共 3,100 萬元。董事早前認罪,前會計文員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兩人周一(24 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 33 月 24 日,以及 36 個月。董事因認罪和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獲扣減逾半刑期。暫委法官勞潔儀強調,法庭須發出明確信息,有關的商業欺詐行為「絕不可為」。
辯方:被告為傀儡 官:自願參與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案中主腦為黎姓在逃男子,首被告、董事陳永福於被捕後認罪和全面交代案情。辯方形容陳是「傀儡」和「有名無實的負責人」,為賺取每月 2 萬元薪金而犯案,又指陳因本案折騰 7 年,為他和家人帶來巨大精神壓力。

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指,陳明知黎姓男子以華麗國際有限公司(「華麗國際」)為工具騙取貸款,在過程中自願參與,協助扮演該公司有實質業務,其犯罪時間長達 4 年,涉款數目十分龐大。勞官強調,法庭須發出明確信息,此等商業欺詐行為「絕不可為」。

官:董事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
扣減 55% 刑期

法官指,陳的角色不輕,考慮計劃的精密程度、規模,和涉及的實際金額,就其被控的 20 項控罪,以 7 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續指,惟考慮被告坦白認罪,願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協助控方確立次被告在「華麗國際」的業務範圍,因此扣減 55% 刑期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囚 33 月 24 日。

官:會計文員屬主要執行者

次被告、前會計文員黃梓華的代表律師,求情時則強調黃並非主腦,在案中屬「低層次角色」,他在案中除月薪外沒有獲益,他亦因案件而被煎熬 7 年。

勞官認為,黃的參與程度不低,是案中的主要執行者,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性和嚴重性,他共涉 5 個月犯罪時間,逐以 4 年為量刑起點。法官稱,考慮被告事發時剛踏足社會,或受僱主指使,被捕後努力更生和檢控延誤,扣減部分刑期後,最終判囚 3 年。

案情:「華麗國際」有另一實質東主
兩被告分別簽文件、處理會計行政

案情指,首被告陳永福於 2010 年受「華麗國際」的實質東主黎姓男子邀請,出任獨資董事及股東,而該公司並無實質業務,其成立目的是為向不同銀行申請貸款。陳負責簽署貸款申請文件,而公司的會計及行政事宜,則交予次被告黃梓華和另一名女子處理。

陳提交虛假證明文件向 4 間銀行申請多項融資及貸款,包括銀行結單、核數師報告及送貨單等,其後銀行批出銀行融資共 3,100 萬元及 83 筆貸款共逾 1 億 200 萬元。

陳亦承認欺詐工業貿易署及按揭證券公司,虛假地表示 5 份「中小企信貸保證計劃」及「特別信貸保證計劃」申請表,以及 2 份「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申請表內的所有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

私人公司董事、前會計文員
被控共 22 項串謀欺詐

被告陳永福(62 歲)為已結業的華麗國際有限公司(「華麗國際」)獨資董事及股東,被控 20 項串謀欺詐罪;次被告黃梓華(30 歲)為「華麗國際」時任唯一會計文員被控 2 項串謀欺詐罪。

控罪指,2 人涉嫌於 2010 年 9 月至 2015 年 1 月期間,聯同他人一同串謀欺詐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大新銀行有限公司、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即不誠實地提交證明文件或表示文件為真確,導致該 4 間銀行向華麗國際批出 83 筆貸款共逾1億港元,以及其中 3 間銀行向華麗國際批出銀行融資共 3,100 萬港元。

另 2 人被控於同時期,聯同他人一同串謀欺詐工業貿易署和按揭證券公司,即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及「特別信貸保證計劃」的申請表的資料為真確,導致兩間機構分別向華麗國際提供信貸保證、貸款及融資等擔保,款額共 1,100 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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