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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 32 歲前員工認摑兩歲女童囚 4 周 官斥教兒童「以武力處理糾紛」

童樂居虐兒案| 32 歲前員工認摑兩歲女童囚 4 周 官斥教兒童「以武力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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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共 5 人認罪。其中 1 名 32 歲前員工,早前承認掌摑及搖晃一名兩歲幼童,承認一項虐兒罪,周五(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4 星期。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指,涉案女童案發時腳踢另一名兒童,應當阻止,但被告「捨易取難」,以不正確方式教導兒童,只會令他們「從今以後,以武力處理糾紛」,又指若被告停留在口頭訓斥,不會招致罪責。
案情:被告涉掌摑、搖晃兩歲女童

裁判官指,判刑前曾翻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案發時與女童 H 及另外兩名幼童在活動室內,H 伸手打算拿取玩具,被告阻止並掌摑其臉。H 其後雙腿提高,並以黃官形容為「兩歲嚟講好大嘅力度」踢向另一名兒童。被告隨後拍打 H 的腿部,並掌摑其臉,其間 H 曾以手掩臉,又捉住 H 搖晃,並狀似責罵 H。

官:被告「捨易取難」招致罪責

裁判官表示,不認為被告當時情緒暴燥,亦留意到 H 的行為,或會對其他兒童造成傷害,被告當時應立即阻止。惟被告「捨易取難」,以不恰當方法處理,儘管被告施襲的力度不致令 H 受很大傷害,但若其停留在口頭訓斥,就不會招致控罪。而案發時有其他兒童目睹事件,被告行為會「教導兒童從今以後,以武力處理糾紛」。

官:受虐兒童由機構照顧 不能向親人求助

裁續官續指,雖然沒有證據證明 H 身體和情緒上受到影響,但被告是專業人士,曾修讀幼兒教育文憑,須判處監禁式刑罰。法庭必須向兒童照顧工作者,傳遞虐兒和疏忽照顧的嚴重後果。案中受虐兒童因為家庭的特殊需要,才交由機構照顧,不及一般兒童幸運,可向親人表達痛苦。被告作為照顧者,有重要角色照顧兒童。

官:只涉一次施襲 量刑起點定為 6 周

裁判官指,案發當日被告是第二次獨自照顧 2 至 3 歲組別的幼童,不能排除她沒有相關經驗,接納辯方的求情,被告當時以錯誤方式糾正兒童。考慮本案涉及的暴力行為,較同類案件輕,被告只涉一次施襲行為,故以判囚 6 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最終判囚 4 星期。

童樂居案至今 5 人認罪

被告李佩貞(32 歲),承認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涉於 2021 年 12 月 12 日虐待兩歲女童H。

童樂居案共涉 34 名被告,其中 21 人的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餘下 13 名被告,有 10 人的案件留在裁判法院處理,當中有 5 人先後認罪,分別被告香詠珊、林美寶、李佩貞、張惠燕、傅悅朗,被判囚 4 星期至 4 個月 19 周不等。

另外 5 人,即陳靄盈、周翠英、李慧雯、謝綉蔚、劉露琪均不認罪,分別排期 2022 年 11 月 8 日至 2023 年 2 月 1 日開審。

KCCC64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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