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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 10日內7度對同一幼童施暴 56歲員工認11虐兒罪 判囚2年3月

童樂居| 10日內7度對同一幼童施暴 56歲員工認11虐兒罪 判囚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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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多名員工涉嫌虐兒,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 56 歲幼兒工作者涉虐待 10 名兒童,包括穿著運動鞋用力踩一名兩歲男童的臉及大力擲該男童落地,使男童抱頭痛哭。被告早前承認 11 項虐兒罪,周一(26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 年 3 個月,為首宗在區院認罪判刑的童樂居案件。

辯方求情時指,童樂居人手不足,兒童因疫情出現精神或行為問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工作困難。惟法官張潔宜指,呈堂片段顯示案發時大部分時間,童樂居人手比例為 1:6,不同意人手不足。

她又指,本案最嚴重情節,是被告於 10 日內,7 次對同一幼童施暴,而涉案兒童本身已面對家庭問題,且全部 3 歲之下未能保護自己。被告的虐待行為持續一個月之久,必然會為他們帶來不必要的痛苦。被告聽取判刑時一直低頭。
被告:自己有錯 不想諉過他人

張官開庭時提出,大部分呈堂片段都經剪輯,無法顯示小童在案發前一刻,是否有任何行為令被告失去理智,詢問辯方需否剪輯另一段影片。辯方稱不需要,指被告不希望諉過他人,並轉述被告指「錯咗就錯咗,冇得調返轉頭話啲小朋友。」

求情信指人手不足  1人照顧17名兒童

被告求情指,童樂居人手不足,兒童因疫情出現精神或行為問題。儘管院舍安排兒童每周會見一次兒童心理學家,但依然不夠人手支援。

法官指,在部分案發片段中,見到職員與兒童的比例為 1:11,更有一人對 17 名兒童的情況。控方引述《幼兒服務規例》第 6 條,指法定兒童院日間人手比例為 1:8,夜間為 1:12。辯方則指,此法例適用於所有兒童院,但童樂居的兒童均是一歲至兩歲,有能力四處走動,質疑用最低人手標準是否合理。辯方舉例指,童樂居因人手不足,小童會集體去廁所,若有一、兩名小童沒有便意離團,場面便較難控制,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工作挑戰。

法官指同意被告的工作具一定挑戰性,惟呈堂片段顯示案發時大部分時間,人手比例為 1:6,因此不同意人手不足。

十日內搖晃、掌摑、擲男童落地
官裁定情節嚴重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最嚴重情節,是被告於 10 日內,7 次對同一幼童施暴。法官又指,童樂居的兒童本身已面對家庭問題,被告的虐待行為持續一個月之久,加上涉案兒童全在三歲之下,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直指被告行為嚴重。法官續指,即使工作困難,被告未曾向人求助,其行為亦違反公眾對兒童照顧者的信任。

法官提到,被告針對男童 B 的暴力行為,情節最為嚴重。在 2021 年 12 月 6 日至 18 日期間,被告曾穿著運動鞋踩兩歲男童 B 的臉、踩他的手臂,並將他按在地上;被告又搖晃男童 B、掌摑他、拉扯他的頭髮、將他向後扯使他跌倒,又將他擲落地,導致男童 B 多次哭泣喊叫。

至於男童 A 及女童 C ,法官指被告曾搖晃他們、用書本拍打臉部、反覆拍打頭部等,影片中可見他們被粗暴對待後揉自己的臉部、頭部並哭泣。法官表示,即使每次歷時不長,不當的行為必然會為小童帶來不必要的痛苦。

法官將 11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定於 18 至 30 個月,被告認罪獲減刑三分一,法官另考慮被告以往熱心工作、熱愛兒童,酌情減刑 3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27 個月,被告親友聞訊拭淚。

童樂居案共 34 人被起訴

被告陳麗娟(現年 56 歲)自 1989 年起任職「童樂居」幼兒工作員。在 2021 年 11 月 20 日至 12 月 18 日,被指在香港保護兒童會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共 10 名 1 至 3 歲的兒童。她被控 13 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陳承認其中 11 項,餘下兩罪存檔法庭。

案件累計有 34 名職員被起訴,16 名被告的案件於裁判法院處理,當中 11 人先後認罪,15 人罪成,判囚 4 星期至 1 年 2 星期不等;另外 17 人所涉的虐兒罪於區域法院處理,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1 月 9 日開審,本案被告是童樂居案首位區院認罪判囚被告。

DCCC5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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