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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50歲職員否認4虐兒罪 涉拍打頭部、拉手臂 被告稱「出手」為保護兒童

童樂居|50歲職員否認4虐兒罪 涉拍打頭部、拉手臂 被告稱「出手」為保護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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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 50 歲前職員否認 4 項虐兒罪,案件周一(1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被告稱已工作約 27 年、喜愛小朋友,又提及疫情間曾三度爆發上呼吸道疾病,院舍卻長期人手不足,自己需快速「出手」制止事主的不當行為,如打鬧、互相親吻,以確保他們不會受傷、染疫。

控方指,其中一名事主如廁時,遭被告快速拉扯其手臂約 10 下,因此大哭,又兩度拍打另一事主的頭部。被告強調當時力度小、兒童沒受傷,重申動作旨在保護兒童。案件於 6 月 2 日作結案陳詞,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工作達 27 年、喜愛小朋友

裁判官余俊翔今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作供。她供稱 1995 年入職童樂居,一年後成為註冊幼兒工作員,年資約 27 年,「唔敢講自己有好大嘅愛心或者好大嘅理想,但係鍾意小朋友先做呢一行」。她指明白服務對象由社會福利署轉介,其父母可能有濫藥、精神問題或暴力傾向,曾遇到「有個家長走咗上嚟,話要接佢嘅小朋友走,拎把刀出嚟撬個門,最後要報警」。

她續指,一些家長獲准帶小朋友回家「度假」,接走兒童時會即場檢查其身體狀況,若有任何損傷,如被其他兒童抓傷、咬傷等,職員須親自交代原因,由於他們均不欲接觸背景不明的家長,所以時常警惕孩童間的接觸。

被告稱院舍長期人手不足
疫情間爆發 3 次上呼吸感染

她提到,入職時獲告知日更需照顧 8 個孩童,但由於同事會不時外出處理事務或輪流用膳,自己經常一人照顧逾 10 名孩童,曾聞到氣味、才知道一名兒童在玩弄糞便。即使同事已向院長反映人手不足,院長僅回覆「請到人就會畀你㗎啦」。

她強調,疫情期間人手更不足,又指童樂居在 2021 年經歷 3 次上呼吸感染病爆發,至少一半孩童染病、須強制檢測,故職員更警惕孩童間的親密接觸。

控方指,在活動室,被告曾粗暴拍打女童 V 的頭部,又猛然推她,以致她差點失平衡。被告解釋,當時看到 V 吻另一個男童的嘴巴,她見狀立即阻止,以妨其他小朋友模仿他們,引致疫情傳播,又指動作幅度不大, V 沒受傷或哭泣。

控方:事主如廁時被告拉扯手臂 10 下

另外,控方稱被告大力拍打 V 的頭部,導致她的頭越垂越低。被告稱當時力度小,又指當時女童撲向另一男童,兩人可能會倒地受傷,「我要用好短嘅時間去制止呢個行為」。

至於事主男童 F,被告指當時看到 F 「搣」衣服的鈕扣,害怕他吞食鈕扣,以及其他小朋友會模仿他,於是捉他的手作阻嚇,「想佢哋記憶深啲」。據她多年經驗,該力度不會導致兒童受傷, F 的手臂亦沒有紅腫。控方強調,當時 F 正在如廁,被告用力及快速拉扯其手臂約 10 下,導致他大哭,其排泄物可能濺到地上。

控方再指,被告在廁所內粗魯地拍打男童 B ,導致他連踏三步,被告稱動作不粗魯,僅用手「撥」,指示他先到垃圾桶脫下尿片, B 也沒有跌倒或受傷。

涉案另一名身分不詳兒童,控方指,被告在活動室用力拍打他,導致他的頭部向下垂,以及用手捂頭,被告則指他與其他小朋友互相打鬧,否認自己刻意襲擊他。

被告:為保護事主、非蓄意虐待

被告作供時,反覆強調無法循循善誘,必須快速阻止事主不恰當的行為,否則在人手不足的情況下,無法應對其他小朋友可能發生的事故。控方質疑,片段所見,案發期間均有其他職員在場,如被告無法應對,可向他人求助。被告同意,但指同事正負責其他工作。

控方又提及,職員守則指不可使用體罰,否則會遭解僱,被告同意。辯方覆問時詢問,為何被告明知如此仍出手阻止,被告稱為保護事主和其他小朋友,並非蓄意虐待。案件於 6 月 2 日作結案陳詞,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就童樂居事件被控 5 罪
4 罪裁院審 1 罪區院處理

被告陳綺雯(50 歲),在裁判法院面對 4 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指她於 2021 年 12 月 11 日至 21 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 387 號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年滿 16 歲而面對一名不足 16 歲的兒童,即 2 歲男童 B、2 歲女童 V、3 歲男童 F 及一名身分不詳兒童,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他們,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苦楚。被告另外在區域法院面對一項虐兒罪。

童樂居共 34 人被起訴
至今 15 人裁院罪成

「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後,至今共 34 人被落案檢控。當中 17 人、包括本案被告的虐兒罪於區域法院處理,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1 月 9 日開審。據了解,17 人合共面對 160 項虐兒罪,其中 10 人擬認罪,當中 1 人擬認逾 40 項罪名;另 7 人則擬不認罪受審。

另有 16 名被告的案件於裁判法院處理,至今 15 人罪成。當中 11 人先後認罪,除了一名 27 歲前職員將於 5 月 23 日判刑外,其他人被判囚 4 星期至 1 年 2 星期不等。

另外 5 人不認罪受審,除本案被告外,4 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個月至 15 個月不等。

KCCC42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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