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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逾25年年資職員被指打頭、拉手臂等 辯方結案:苦楚唔係話痛就係

童樂居|逾25年年資職員被指打頭、拉手臂等 辯方結案:苦楚唔係話痛就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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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年資逾 25 年的 50 歲前職員,否認 4 項虐兒罪。裁判官余俊翔早前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周五(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辯方指,涉案為「合理教導」;控方認為,被告幾度拍打事主頭部,而他們年幼、骨骼脆弱,「非常之困難 justify(體罰)」、「超於一個合理嘅程度」。辯方強調,被告「用手掌抖動方式拍打」,亦非針對眼睛等脆弱部位。

裁判官則關注,如何判斷事主曾受苦楚。控方指據閉路電視,事主遭其扯手臂 10 下後曾哭泣。辯方反駁稱,其哭泣「都係持續幾秒」,而且「苦楚唔係話痛就係」,或未超過兒童的承受能力。官押至 6 月 30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難以合理化對幼童施體罰

控方指,辯方書面陳詞依賴「合理教導」作抗辯方向,然而,據辯方案例,此方向只適用於父母,或代家長權力(Parental authority)的教師,並未延伸至註冊育嬰員。

控方續指,即使法庭最終接納此理由,然而事主年幼,甚至辯方案例亦提及,「非常之困難 justify(體罰),如果涉案嘅係一個幼童或者嬰兒」;被告在盤問下亦同意,小朋友的骨骼脆弱。

控方強調,被告針對幼童頭部的拍擊等,「超於一個合理嘅程度」,加上幼童事發時或拍打其他小朋友,或互相親嘴,或玩弄鈕扣,「稱不上係一個需要即時『教導』嘅行為」。

辯方其後回應指,被告當時對幼童負有管養責任,並非街邊路人,被告具受託照顧的權力,已符合「合理教導」的先決條件。

官關注如何判斷兒童受苦楚
控方:被拉扯手臂因而大哭

裁判官另關注控罪指稱,事主「相當可能受不必要的苦楚」,會否如案例中提及,需要一些特定或相當實在的證據。控方認為,本案主要針對被告襲擊兒童頭部,邀請法庭從閉路電視片段觀察被告行為及兒童反應。

控方續舉例,指被告曾推男童 B,以致其差點失平衡,現場有雜物,事主相當可能撞到硬物,受不必要風險;又指男童 F 如廁時,遭被告快速拉扯其手臂約 10 下,因而大哭。

辯方稱被告僅「手掌抖動」
又稱「苦楚唔係話痛就係」

辯方則反駁,控方案例涉用熱水灼、拳打小朋友等,「比較清楚見到健康風險係咩」,但本案被告即使連續拍打兒童頭部, 「純粹係鎖住手腕位置,用手掌抖動方式拍打」,亦非針對眼睛等較脆弱的位置,而是頭蓋骨。

辯方再指,須按標準計算其「苦楚」的程度,「苦楚唔係話痛就係」,「(事主)喺成長過程之中,總會遇到其他兒童,或者教師、家長懲罰佢嘅時候,例如拍佢、打手板,係咪真係超過呢個兒童嘅承受能力呢,就係法庭要判斷嘅」。

辯方舉例,男童 F 「喊的話,都係持續幾秒」,被告一縮手後回復平常狀態,涉案接觸並非一目了然地超過其承受能力,需要「兒童心理學家畀到一啲專業、科學嘅意見」。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30 日裁決,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就童樂居事件被控 5 罪
4 罪裁院審 1 罪區院處理

被告陳綺雯(50 歲),在裁判法院面對 4 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指她於 2021 年 12 月 11 日至 21 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 387 號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年滿 16 歲而面對一名不足 16 歲的兒童,即 2 歲男童 B、2 歲女童 V、3 歲男童 F 及一名身分不詳兒童,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他們,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苦楚。被告另外在區域法院面對一項虐兒罪。

童樂居共 34 人被起訴
至今 15 人於裁院罪成

「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後,至今共 34 人被落案檢控。當中 17 人所涉的虐兒罪於區域法院處理,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1 月 9 日開審。據了解,17 人合共面對 160 項虐兒罪,其中 10 人擬認罪,當中 1 人擬認逾 40 項罪名;另 7 人則擬不認罪受審。

另有 16 名被告的案件於裁判法院處理,至今 15 人罪成。當中 11 人先後認罪,被判囚 4 星期至 1 年 2 星期不等。

除了本案被告仍未裁決外, 4 人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個月至 15 個月不等。

KCCC42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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