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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50歲前職員涉拍打幼童頭部等 4虐兒罪成 官:判監機會非常大

童樂居|50歲前職員涉拍打幼童頭部等 4虐兒罪成 官:判監機會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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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其中一名年資逾 25 年的 50 歲前職員,被指連續拍打幼童頭部 10 次、拉扯手臂等。被告經審訊後,周五(3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 4 項虐兒罪成,還押至 7 月 14 日判刑,候索取背景報告。

裁判官余俊翔拒納被告供稱「童樂居」人手不足,認為誇大情況,又指從閉路片段可見事發時人手比法定充足,「在數字上或實際環境而言,案發時非被告所說到如此惡劣」。

裁判官又質疑,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眾目睽睽下擊打孩童頭部,「只會增加孩童模仿被告行為的機會」,強調被告行為粗暴、極不合理,「判監機會非常大」。
被告供稱人手不足
官引 CCTV 指誇大情況

被告陳綺雯(50 歲),被指於 2021 年 12 月 11 日至 21 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 387 號香港保護兒童會,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 2 歲男童 B、2 歲女童 V、3 歲男童 F 及一名身分不詳兒童;陳另在區域法院面對一項虐兒罪。

被告供稱院舍長期人手不足,裁判官余俊翔裁決時指屬誇大情況。他指從閉路電視(CCTV)片段可見,事發時間有兩名職員看守 13 名孩童,人手比例為 1:6.5,比法定的 1:8 充足,當中 6 名孩童更在較早前,由另一職員安頓好。

裁判官續指,在另一事發時間,被告一人看守 20 名孩童,但同一空間內有兩名職員工作,被告作供時亦同意,她可以要求援助。裁判官認為人手並不緊絀,「在數字上或實際環境而言,案發時非被告所說到如此惡劣」。

被告:拍打頭是為阻嚇模仿不良行為
官:只會增孩童模仿被告機會

就被告供稱拍打幼童頭部,是因為他們做出不良行為,如親吻其他幼童、如廁時玩弄衣上的鈕扣,擔心其他小朋友會模仿,故作出阻嚇。裁判官指,當被告發現上述動作、望向孩童,他們已停止舉動,認為被告誇大,「搵啲理由開脫」,拒接納其供詞。

他又稱,若被告擔心孩童會模仿不良行為,被告更不應一而再、再而三,眾目睽睽下擊打涉案孩童頭部,「只會增加孩童模仿被告行為的機會」。

裁判官提到,被告在 2 秒內,向女童 V 連續打頭 10 次,力度之大令其頭部不斷向下垂;捉住男童 F 的手及拉扯 9 秒,閉路片段顯示,他在大部分時間露出痛苦表情等。裁判官指,幼童骨骼比成年人脆弱,被告以如此粗暴的行為對待他們,是極不合理、毫無必要,「動輒擊打頭部、大力捏手、拉扯,不能稱得上是合理教導方式」。

官:並非有工作壓力就可以犯法
明言判監機會非常大

辯方求情指,被告大半生時間奉獻給「童樂居」,機構的人手比例達不到法定要求,疫情下面對更大挑戰。他強調,並非有工作壓力就可以犯法,但同意被告辜負社會期望,盼法庭考慮涉事幼童沒受傷,襲擊在幾秒之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明言控罪嚴重,不會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判監機會非常大」。他將案件押至 7 月 14 日判刑,候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16 人於裁院罪成
1 人區院認罪

「童樂居」虐兒案涉 34 名被告,當中 16 人的案件在裁判法院處理,連同本案被告均被裁定罪成。當中 11 人認罪,被判囚 4 星期至 1 年 2 星期不等;4 人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3 個月至 15 個月。

餘下被告所涉的虐兒罪,於區域法院處理,當中一人認罪,判囚 2 年 3 個月。

KCCC42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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