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收回粉嶺高球場部分用地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就環評報告提司法覆核勝訴,高院裁定環保署需重新諮詢公眾。環保署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三(4 日)展開第二日聆訊,3 法官押後在 9 個月內頒判決。
提交環評報告的土拓署爭議,原審法官錯將焦點放在署方與球會專家在蝙蝠物種數量的差異上,又指署方評估高球場一帶的生態價值為「低至中等」,與球會的結論沒明顯差別,未達到法庭介入的標準。
球會一方反駁指,原審法官側重環保署未有就蝙蝠數目差異對土拓署提出疑問,亦未恰當考慮球會的資料,而官應着眼哪項數據與其有否出錯「差天共地」(miles and miles away)。
第一日聆訊|環保署一方:有權但無法律責任重啟諮詢
土拓署一方:
環評報告未需交代補償措施
香港哥爾夫球會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環保署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利害關係方土木工程拓展署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法官林雲浩審理。
本案爭議之一,是土拓署提交的環評報告未有充分考慮粉嶺舊球場作為文化遺產的價值,以及建屋計劃對其影響。原審、原訟庭法官高浩文認為,環保署接受建屋項目對舊球場的負面影響「未能確定」(undetermined)乃不合理,亦不符合環評報告的技術備忘錄(Technical Memorandum)或環評研究概要(Study Brief)的要求。
代表土拓署的陳浩淇周三陳詞指,土拓署委託古物古蹟辦事處評估項目對舊球場的負面影響,結論是「未能確定」(undetermined),土拓署可作出適當的補償措施(mitigation),這並非環評報告階段需要交代的詳情。

球會一方指
土拓署未能證原審出錯
代表球會的余若海則指,本案不爭議根據環評研究概要的要求,土拓署必須評估潛在的文化遺產;原審法官已考慮了土拓署提出可補償,但認為發展必然會損害舊球場,而從報告看不到能如何彌補,故不明白環保署為何能接受「未能確定」負面影響的結論。
余續指,上訴的爭辯之處在於原審是否「顯然出錯」(plainly wrong),而土拓署一方並未有申述為何原審出錯,反而假設補償措施可如何彌補負面影響,但這些論點都與原審是否出錯無關。
土拓署一方:生態價值評估
署方與球會差距不大
另一爭議之處,是土拓署的環評報告顯示在 10 個月發現一種蝙蝠,但漁護署在短短一個月內發現 17 個物種,球會委託的專家則發現至少 15 個物種。原審認為,上述重大差異應引發疑問,並在環評報告中解決,並重新評估高球場一帶的整體生態價值。
陳浩淇指出,原審錯誤將焦點放在物種數目,而非牠們在高球場一帶的棲息地數目;球會的專家在高球場一帶只發現兩個蝙蝠棲息地,其報告的撮要則錯誤地列出有 12 個棲息地。
陳又指,土拓署評估高球場一帶的生態價值「低至中等」,而球會專家「在動用許多資源、時間和金錢後」,亦只評估為「中等」,兩者的差距不大,未達到法庭需要介入的標準。


球會一方:原審着重環保署沒提疑問
余若海回應指,土拓署未有同時考慮其調查及球會提供的資料,以重新評估生態價值,致環評報告明顯有缺陷,指爭議的重點在於土拓署有否評估球會的報告。而環評報告僅輕輕帶過球會的報告,並沒跟進球會與土拓署調查所得的分別。
余續指,原審法官着重土拓署有否就兩者的差異提出疑問,而環保署作為決策者,需要詢問為何出現這個差異,理應質疑土拓署有否恰當地調查蝙蝠的數目。余指,土拓署一方認為應聚焦蝙蝠的棲息地數目,與原審有否出錯與否「差天共地」(simply miles and miles away)。
土拓署一方:原審同意
法庭職責非校對估算數字
另外,針對環評報告未有正確估算工程所帶來的廢料及其處置問題,原審法官認為技術備忘錄和環評研究概要,雖然沒要求土拓署在報告詳細估算廢料體積,但報告低估了廢料體積,亦採納了錯誤的基礎計算運送廢料帶來的影響,變相是未能處理球會提出的相關環境問題,違反了技術備忘錄的規定。
陳浩淇陳詞指,原審正確裁定技術備忘錄和環評研究概要,並沒要求土拓署詳細估算廢料體積,加上環境諮詢委員會在參閱球會意見後,並沒要求土拓署補充與廢料處置的資料,反映廢料處置並非根據技術備忘錄和研究概要下的相關環境問題。
陳又引述判詞,指原審法官亦同意土拓署一方指,法庭的職責並非校對其估算是否正確,這一點並不受球會一方的質疑,球會在上訴階段才提交估算廢料體積的新數據,乃此前未觸及的資料,無基礎在上訴時提出。

球會一方:重點在於
環評報告未回應環境問題
余若海回應指,原審着眼點在於環評報告並未回應公眾(即球會)提出的環境問題,雖然技術備忘錄和環評研究概要,並沒規定土拓署須估算廢料體積,但確實要求土拓署評估運送和處置廢料時帶來的環境問題。
球會在入稟狀提出的論點,包括土拓署低估廢料的體積,原審階段亦有觸及,並非首次提出,原審並沒裁定誰的估算較正確,而是認為土拓署未有恰當回應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署方在這方面並無基礎指原審出錯。
CACV574/2024(HCAL125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