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高球場環評覆核案上訴聆訊 環保署一方:有權但無法律責任重啟諮詢

粉嶺高球場環評覆核案上訴聆訊 環保署一方:有權但無法律責任重啟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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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一方:
有權但無責任重啟諮詢

香港哥爾夫球會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環境保護署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利害關係方土木工程拓展署則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法官林雲浩審理,預留 3 天審期。

司法覆核爭議圍繞在環境諮詢委員會要求土拓署補交資料後,環保署沒有重啟公眾諮詢。原審、原訟庭法官高浩文認為,署方未有就整份環評報告諮詢公眾,即未有充份諮詢,違反《環評條例》,署方應將附加資料納入環評報告後,重啟諮詢(見報道)。

袁國強周二首先陳詞,指此爭議關乎環保署是否有責任重啟諮詢,還是在收到附加資料後,可以考慮是否重啟諮詢,袁指,必須區分這是署方的責任還是署方有選擇餘地。袁重申,署方必然有權尋求更多意見和釐清資料,但署方不同意有責任在接獲附加資料後,需重啟諮詢。

袁引《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 8 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批准」,指署長可在諮詢期屆滿或接獲環諮會意見的 14 天內,要求申請人提交附加資料。

袁稱條例僅列明署方可以要求提供資料,法庭可憑此推斷,署方是否有法律責任重啟諮詢。袁又指,據立法文件《環評條例》的立法原意包括防止濫用諮詢程序,同時確保公眾能充分參與。

環保署一方:
「有條件批准」不影響合法性

原審法官同意球會一方的主張,即署方「有條件批准」涉案的環評報告,並要求土拓署重新修訂計劃給署方再審批,此舉反映報告並非「真正獲批」。

袁國強則指出,署方要求土拓署重新修訂的內容,只是開始施工前需要提供的詳細資料,而非批准環評報告的條件,指署方並不是需在審核土拓署的詳細計劃後,才能批准環評報告,故署方的做法,並不會影響其已經批准報告的合法性。

潘兆初、林雲浩、關淑馨
潘兆初、林雲浩、關淑馨

球會一方:未證原審有何出錯

代表哥球會的余若海則質疑,環保署一方始終未能指出原審法官有甚麼法律原則出錯,或未有考慮甚麼資料,致作出錯誤的裁斷,「至今我還未聽到,原審法官有甚麼出錯」。

余指,環保署一方引其要求土拓署補交資料的信件,未能證明其批准報告的決定是否合法。

余則引述原審判詞,指已否決了署方主張原本的環評報告已有充足資料的陳詞,原審法官認為環評報告未有真正獲批,因土拓署仍需提交有關環評報告核心條件的細節,需要重新設計、重新考慮整個項目,提交新的計劃書,反映原設計並未達標。

余重申,條例的立法原意旨在保護環境,而署方向土拓署施加的條件正反映在補交資料,在充分評估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前,署方不能批准環評報告。

余續指,原審法官有權裁斷原環評報告未達標,署方試圖以「條件」繞過法定要求;若署方列出的條件含糊(vague),便會削弱整個環評報告的程序,而持分者亦應有權提交反對意見。

環保署指本案淪學術討論
兩法官質疑

本案中,香港哥爾夫球會於 2023 年 7 月入稟提出司法覆核,翌年獲裁勝訴。

袁國強另陳詞指,政府修訂《環評條例》並在 2023 年 6 月生效後,本案佔地 9.5 公頃的工程,已不屬附表 2 及 3 的指定工程項目,已毋須進行環評報告,本案變相淪為「學術討論」,對日後其他工程項目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關淑馨直斥其說法無䅲,反指若環評報告已沒有法律效力,何必浪費大量紙張,將整整 5、6 冊環評報告存檔法庭?林雲浩亦質疑,指在本案中環評報告已經獲得環保署批准,則任何一方都可以依賴該報告。

袁國強回應指,根據新修訂的《環評條例》,本案的環評報告已經沒有法律地位,僅供參考,司法覆核理應被駁回,而原審法官亦在法律上出錯,他並無基礎假設環評報告依然有效。

余若海則質疑,署方沒有在上訴通知書提及此理據,而且在修例後,負責高球場項目的土拓署亦未中止項目,仍繼續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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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拓署一方:
毋須點算所有潛在古樹名木

針對土拓署在高球場的樹木調查,球會一方爭議,環評報告完全忽視 80 棵古樹名木及 3,000 棵潛在古樹名木。原審法官認為擬建的房屋選址有大量位置與潛在古樹重疊,意味開發該地方根本不可能。

代表土拓署的陳浩淇陳詞指,球會預計扣除樹木保育地段後,相關地段只能興建約 4,600 個單位,惟據土拓署的估算,即使減去樹木保育地段,選址仍能興建約 6,500 至 6,700 個單位,認為原審法官誤解了相關地段不能發展大型房屋項目。

關淑馨此時打斷,指土拓署僅集中一個不會影響大局的論點,「我真的不認為這是個好論點」。陳則強調,只想申述原審法官的錯處。

陳續指,即使繞過需保育的樹木,地段能興建的單位仍能滿足短期和長期住屋需求,他確認關淑馨所指,署方的立場是即使需要保育全部潛在古樹名木,都足以按原定的規模發展,故環評報告毋須點算所有潛在古樹名木。

球會一方:
重點在土拓署有責評估

余若海回應指,本案的爭議在於,土拓署是否有責任評估所有潛在古樹名木,而原審的立場非常明確,即在考慮全盤資料、環評研究概要(Study Brief)的要求後,認為土拓署有責任評估潛在古樹名木。

余續指,政策明顯着重保護古樹名木,政府部門需要協助評估潛在古樹名木及提交細節,土拓署的陳詞未能回應署方並無依足環評研究概要要求的議題,而不論地段足以興建多少單位,相關要求都需跟隨。

余亦質疑,署方力陳評估潛在古樹名木不會影響項目,但「你的項目要大幅縮細,怎麼會沒有重大影響呢?」署方亦應在設計階段便考慮保育古樹名木的問題,而非在設計獲批後,才着手評估古樹名木的位置和數目,再研究如何保育。

CACV574/2024(HCAL125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