腫瘤科醫生張文龍被投訴不當用標靶藥 病人申司法覆核被駁回

腫瘤科醫生張文龍被投訴不當用標靶藥 高院駁回司法覆核 官:醫生長期照料卻被攻擊專業

分享:

申請人祖母患癌 質疑醫生不當用藥

申請人為 Chu Kwok Yiu WIlson,是病人的孫兒,由大律師王志光、梁復智代表。被告為醫務委員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由當時未為資深大狀的大律師陳樂信代表;醫生張文龍被列為利害關係方,由大律師石善明代表。據醫生註冊名冊,張文龍為臨床腫瘤科專科醫生。

法官高浩文於 2023 年 1 月審理本案。判詞綜合本案案情,指申請人的祖母,被肺癌和肝癌折騰多年,於 2013 年 10 月去世。朱氏一家在祖母過身後,質疑醫生張文龍在 2009 年至 2013 年,處方給祖母的標靶藥 Sunitinib(舒尼替尼),是不必要和不恰當,事前亦未取得病人及家屬同意。

申請人曾向醫委會投訴,指張文龍涉專業行為失當,惟「初步偵訊委員會」考慮後,裁定表證不成立,故沒有把個案轉介醫委會研訊小組進行公開研訊。申請人遂提出司法覆核。

判詞:醫生長期照料病人卻受攻擊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開首指,是次司法覆核,可能是由可以理解的悲痛情緒所驅動(This judicial review may have been powered by understandable grief)。不幸的是,這位與病人家屬本是朋友的醫生,在長期照料罹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後,甚至令病人比同類個案存活更多年,卻多番被攻擊其專業操守。

高浩文又說,申請人一家在親人離世後極其焦慮(distraught),可以理解,但觀乎之後發生的事,「以『極其焦慮』來形容,似乎顯得太溫和(“distraught” might be putting it too mildly)」。

判詞:復發性肝癌存活中位數10個月

判詞指,死者在 2007 年確診患肝癌,同年 12 月及 2009 年 1 月接受手術治療。惟她不幸在 2009 年肝癌復發,並且屬「無法切除」的癌症。負責治療的張醫生遂於 2009 年 5 月至 9 月,5 度向患者處方口服標靶藥 Sorafenib(索拉非尼),每日劑量為 200mg。

用藥後,病人的甲胎蛋白指數(AFP level – 檢測肝癌指標)一度下降,並且轉穩,但至同年 9 月起趨增。有見情況惡化,張醫生決定同時使用 Sorafenib 和另一種標靶藥 Sunitinib,後者共用 3 次,每次 12.5mg。

判詞提到, Sunitinib 一般用於治療胃腸道間質瘤、腎細胞癌等。而在是次司法覆核,家屬正正爭議,使用 Sunitinib 治療復發性肝癌是否恰當。

張醫生則指,處方 Sunitinib 前曾向病人及其長子解釋。病人的長子長期陪伴母親,亦是張的朋友。張相信向兩人解釋後,已取到病人及其家屬同意用藥,但當時沒簽署文件。判詞提到,上述同時使用兩藥的療法,在病人癌症指數再度惡化後停用,張醫生其後再試用其他藥物或療法。病人於 2012 年另確診患上肺癌,於 2013 年 10 月去世。

判詞:家屬投訴誤診不果 轉為投訴療法

判詞指,申請人一家有多項投訴,第一項指他們認為張醫生應早於 2012 年前,為患者進行「活組織切片檢查」(Biopsy)。法官說,即使他們的代表大狀均同意,於 2012 之前沒可能進行該檢查,因病人當時身體狀況不適合,其一家仍堅持意見。

第二項投訴,指患者於 2013 年肺出血,可能是由張醫生合併用藥的療法所引起。惟法官表示,就連申請人的專家證人、中大李姓助理教授,都沒有如此說法。

申請方的第三項設訴,指張醫生涉錯誤診斷患者的肺部病變;張否認。法官同意張醫生一方的觀點,認為循紀錄可見,張正確診斷患者的癌症類型。

判詞說,申請人一家其後採取另一進路,轉為「好奇患者所獲的治療」(curious about the treatment received),解釋因病人生前接受療程時,承受不少痛楚。

專家:同類個案一般僅1年壽命

判詞詳細記錄雙方專家證人說法,法官引述其中一位臨床腫瘤科專科醫生傅惠霖稱,復發性肝癌(relapsed liver cancer)是不治之症,患者一般只有約 1 年壽命,存活期中位數是 10 個月,治療目的只是延長存活期。而張醫生提供的療法,雖仍在臨床試驗階段,最後卻令病人存活超過 4 年。

判詞又引述傅提到,「我認為指控張醫生涉醫療失當並沒意義。張醫生在其當時的醫學知識範圍內,積極為患者治療。他為患者延長的壽命,是遠超預期。(I do not see the point of accusing Dr Teo for medical negligence.  He treated Mdm Tung aggressively within the limit of medical knowledge at that era.  He extended her survival way beyond expectation)」。

法官最終指,不認為申請方的理據成立,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申請方須為「初步偵訊委員會」及張醫生支付訟費。

HCAL71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