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手指,襲警等 4 罪成判囚 5 年半。杜於 2024 年獲釋後,須遵守為期 22 個月的監管令。
杜隨後報讀英國一所大學的法律學士課程,獲有條件取錄,遂向懲教署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申請,於 2025 年 8 月離港赴英。委員會考慮後拒批申請,亦駁回其上訴,指杜過去雖沒違反監管令、但欠真誠悔意,如讓他離港,他可能會再變得激進,危害國安,署方亦無法遙距監管。
杜不服決定,周三(25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署方決定有違法例保障的人身自由及出入境自由,又認為委員會的決定,與監管令的法定目的,即協助釋囚更生背道而馳,要求法庭下令撤銷委員會決定。
監管令期間獲英國大學取錄
杜申請離境留學
申請人為杜啟華,答辯人為懲教署的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入稟狀提到,杜於 2024 年 10 月 25 日獲釋,其監管令將維持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
杜及後報讀英國伯明翰大學的法律學士課程,獲有條件取錄,並於 2025 年 1 月透過法律代表向委員會申請於同年 8 月前離港赴英完成學業。及至 3 月,委員會在法律代表催促下表示,正「積極考慮(actively considering)」杜的申請。
委員會指杜未完成「去激化」
有風險再變激進、危害國安
委員會於 4 月 1 日拒絕杜的申請,指即使沒有資料顯示杜違反監管令,但杜沒有展示真誠悔意及反省,他亦尚未完成全面的更生及「去激進化(De-radicalisation)」過程。而杜於英國修讀法律的時間,預計會較其監管令長,職員無法到英國探訪其住所及工作地方。
委員會又指,現時杜並無任何異常的心理狀況,但如批准他離港,會干擾其精神科治療,亦有風險令他再變得激進,可能進行非法及暴力行為,甚或作出有違國安的行為,故批准其申請不利國安。
委員會指如杜違監管令
英方不會送返香港
委員會另考慮到杜持有 BNO 護照,留英一段時間後,可申請英國公民身分,令杜有風險逃離署方監管。屆時即使杜違反監管令,署方亦無法將他召回監獄。
委員會又提到,英國當局曾約談一名涉及危害國安而被通緝、亦違反監管令的人士,故相信若杜屆時違反監管令,英方不會配合把杜送返香港。委員會又指,杜可於香港繼續進修,赴英修讀法律並非唯一更生方法,最終拒絕其申請。
申請方:杜未曾違反監管令
杜於收到結果兩周後提出上訴,質疑委員會決定有違法例保障的人身自由,又認為委員會稱杜仍未「去激進化」屬誤解,但上訴同遭委員會駁回。委員會提到,不論釋囚是否因國安相關控罪被定罪,仍須考慮其風險,又指其言行可反映重犯機會,遂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3) 條及《監管釋囚條例》駁回其上訴。
杜提出司法覆核,指委員會的決定,違法地限制其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保障的人身自由。申請方強調,杜欲赴英修讀法律,更能讓他學懂法治的重要,不解為何委員會認為禁止他進修,有助其更生及可維護國安。而考慮到他過往未曾違反監管令,委員會若認為杜赴英修讀法律,便可能危害國安,屬「不現實(fanciful)」設想。
此外,由於杜的成績不足以報讀中大及港大的法律課程,杜曾報讀城大課程,亦暫時未收到取錄通知,所以如他留港,便無法修讀法律,對其更生有重大打擊。
申請方:英方如何對待通緝者與本案無關
至於委員會稱無法監察杜在英國的情況,申請方建議,杜可與署方職員每月進行線上會面,並提供航班資訊,亦可於 2026 年 8 月前至少回港一次。入稟狀指,職員現時亦只是每月探訪杜一次,過程不超過 5 分鐘,未曾突擊探訪,委員會無法解釋為何不能以視像方式會面。
至於杜持有 BNO 護照,以及英國當局如何對待被通緝人士,申請方強調與杜的申請無關,委員會不應考慮在內,強調杜非因危害國安的罪行被定罪,委員會亦非指控他與英國政府有關連,現時沒有證據顯示杜有意申請英國公民身分。申請方又指,即使杜有意申請,亦要等到 2031 年,當他留英滿 5 年才有資格申請,屆時署方的監管令已經結束。
申請方強調,《監管釋囚條例》是為了協助釋囚更生及重返社會,現時禁止杜修讀法律,與條例的目的是背道而馳。
申請方:帖文悼念邵家臻不可能危害國安
申請方另引述,委員會兩次決定均考慮到杜於 Patreon 的帖文,推斷杜有風險危害國安。申請方質疑,杜在帖文中僅表達其個人想法,解釋減刑及監管令,以及其民事案的案件管理事宜,而且向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致哀的帖文,並不可能危害國安。其帖文亦有加上聲明,強調內容絕無意圖煽動。委員會亦沒有指杜的帖文煽動或違法,杜只是行使其言論自由。
入稟狀最後提到,鑑於杜須於 9 月 4 日前回覆大學確認其學位,希望法庭於 8 月 22 日前處理本案。
HCAL146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