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社企「膳心小館」月餅疑遭投訴來歷不明,被食環署查封貨倉內大批月餅,同年 12 月再檢走該批月餅。「膳心小館」母公司及餐飲牌照持有公司,共被起訴 4 項傳票控罪。案件周二( 1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針對沒加適當標籤等兩項傳票罪,公司代表不認罪。辯方透露,將爭議膳心有否銷售動作,提到該批月餅是由其他公司放在店內寄賣。
裁判官曾慶東指,控辯雙方現時的處理方法「唔係好有效率」,要求辯方向控方提交文件,以便了解「係咪告錯人」,又指案件或有其他解決方法,要求雙方再磋商,撤回不認罪答辯,案件押後至 11 月 4 日再訊。
公司代表不認罪
官撤回答辯要求控辯再磋商
4 項傳票均由同一名公司代表到庭應訊。就「膳心」的餐飲牌照持有公司「張羅顧問行有限公司」涉及的兩項傳票控罪,控方讀出修訂控罪後,公司代表不認罪。辯方指,控方擬傳召 5 名證人出庭作供,辯方則除被告外沒其他證人,預計審訊需時兩日。
辯方又透露,將爭議「膳心」在案中的角色,包括「有冇銷售動作」、是否「負責去賣月餅」,提到涉案月餅是由其他公司放在店內寄賣。官問及「邊個容許賣(月餅)同收錢」?辯方則指他剛接手案件,需時了解。
官續指,控辯雙方現時的處理方法「唔係好有效率」,要求雙方先就案件內容磋商,並要求辯方向控方提交文件,以便了解「係咪告錯人」或另有內情,認為案件或有其他方法解決,同時撤回公司代表的不認罪答辯。
就「膳心小館」餐廳母公司另涉及 3 項傳票控罪,控方指會撤回其中一項傳票罪,獲官批准。餘下兩罪,控方指準備好答辯,希望先處理審前覆核事宜。辯方則指,將爭議控方沒證據指明,涉案地點有製造或包裝月餅。
官聽罷指「審咩前覆核」,同樣要求控辯雙方再磋商,案件押後至 11 月 4 日再訊。

兩公司各被票控兩罪
「膳心小館」餐飲牌照持有公司「張羅顧問行有限公司」,被票控「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及「沒有按獲授權人員要求,提供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第3部下須備存的紀錄,以供查閱」。
經修訂控罪指,被告於 2024 年 8 月 22 日下午 2 時 30 分,於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 G06 號鋪,售賣預先包裝食物,即(i)傳統雙黃白蓮蓉月餅和(ii)傳統五仁月餅,沒依照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 132W 章)附表 3 、 6 及 8 條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或標籤,即沒加上適當的保質期,製造商品或包裝商的名稱及地址及適當語文的資料的標記或標籤。
另控罪指,被告在 2024 年 8 月 23 日,在香港無合理辯解而沒按獲授權人士於 2024 年 8 月 22 日,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 612 章)第 27(1)發出的通告要求,提供同一條例下第 3 部下備存的紀錄,以供查閱,即(i)2024 年 5 月 19 日至 2024 年 8 月 18 日所有本地獲取月餅的紀錄或獲取進口月餅的紀錄及(ii )上述同一時段內所有以批發方式供應月餅的紀錄。
「膳心小館」母公司「香港文網有限公司」,則被票控「無牌食物製造廠」及「沒有按獲授權人員要求,提供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第3部下須備存的紀錄,以供查閱」。
控罪指,被告在 2024 年 8 月 22 日在九龍灣臨興街 19 號同力工業中心 B 座 15 樓,並非根據和按照署長所批出的牌照而經營食物製造廠。
另控罪指,被告在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香港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按獲授權人士於 2024 年 8 月 22 日,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 612 章)第 27(1)發出的通告要求,提供同一條例下第 3 部下備存的紀錄,以供查閱,即 2024 年 5 月 23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所有以批發方式供應月餅的紀錄。
KCS3303-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