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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正等 11 人暴動案 控方突問管生理鹽水 辯方指影響辯護 官裁不可再問

莊正等 11 人暴動案 控方突問管生理鹽水 辯方指影響辯護 官裁不可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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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市民「圍魏救趙」支援理大內示威者,與警爆發激烈衝突,231 人被控暴動等罪,分拆多案。其中歌手莊正一案,11 被告不認罪,周五(24日)在區院作第 20 日審訊。

控方盤問首被告指,事發照片顯示他身旁有生理鹽水,是否工作需要。法官林偉權質疑控方開案從未提及被告管有鹽水。控方指不依賴物證,但有權依賴被告作供,再被官質疑是否「蓄意唔依賴」,然後從被告作供取得有利控方的證供。辯方指控方做法影響辯護。

法官最後裁定控方不可就鹽水繼續提問,又指不會考慮被告相關作供,稍後頒書面理由。此外,首被告供稱當日與人駕車送朋友回旺角住所,回程時經碧街遇「人踩人」,重申從沒戴口罩、手套、帽等,亦有被救時照片作證。案件下周一(27 日)續。
控方指照片顯示身旁有生理鹽水 問被告用途

案件今由報稱任地盤管工的首被告歐陽浩明作供。控方盤問時引用事發相片,指消防員替被告治療,當時他身旁有數支生理鹽水,問首被告「係工作需要用生理鹽水?」被告回答,地盤工作易割損,用以消毒。

法官此時打斷問控方,「主控你問呢條問題,係指佢管有?」,質疑控方開案時未曾提及。

控方回答,警方沒撿取該批生理鹽水,他檢視證物後亦認為不能證實鹽水屬被告所有,故沒擺在開案陳詞,也不依賴鹽水為物證作檢控,「只不過被告人作供時畀咗證供,我係絕對有權,依賴對我哋有利嘅部分」,又指該張照片「早已向辯方披露」,也列入雙方同意事實。

官質疑控方「蓄意唔依賴」物證 辯方促停問

法官遂指,「你咁嘅做法,係咪蓄意唔依賴」,待被告「自己上嚟講(作供),我(控方)問你(被告),你答就係由你到得出嚟(嘅證供)」。

辯方則指,因控方曾說不依賴生理鹽水舉證,故不曾就此向被告取指示,認為控方盤問突提鹽水用途的做法,會影響辯護工作,包括被告應否出庭作供,要求法官停止控方再問相關問題。

官裁不可再問 相關作供不考慮

法官即指「唔單止係(唔再)問呀,係提過應該點處理呀」,指「控方原本檢控立場多番澄清無提過生理鹽水,到呢個階段先提出,聽過控辯說法後,認為控方唔可以就此議題再作出提問,所作過提問係要 ignore」,稍後將頒書面理由。

首被告:送友人回家 回程遇「人踩人」

此外,首被告今亦供稱,案發日他和友人「蝦偉傑」、Oscar 及其女友等人在元朗飯聚。席間 Oscar 女友接到家人電話,指「九龍區可能會好亂」,要求回家,即旺角西洋菜南街的居所,惟 2 人截不到的士,一行人商量後決定改由被告駕車送他們出九龍。

他續稱,當晚約 10 時駛至油麻地果欄附近,其後「因塞車」在渡船角泊車,他們下車沿彌敦道北行,至西貢街附近「聞到啲令我哋呼吸唔太暢順嘅氣味」,遂改沿新填地街赴登打士街。

回程時,他們走到碧街,突遇人群衝向他們,發生「人踩人」,他混亂間與友人走失,「前方人群唔郁,後面有人湧入嚟」,指自己面朝下被砸在人堆最底約 15 分鐘,「係消防員救返我出嚟」,重申當日從沒戴口罩、手套、帽等,有被救時照片作證,當時膝頭受損,「傷勢係人踩人嗰陣造成」。

控方質疑 3 友人不作供 被告:逼唔到

控方盤問被告,案發時手機有否安裝 Telegram、連登或新聞程式。被告指,被捕後,因打機想「食花生」才安裝連登程式,其餘沒裝或已忘記。

控方又問,他駕車會否聽電台、先查有否堵路,被告均稱沒有。控方遂問,如何理解 Oscar 女友家人稱「九龍區好亂」。被告答,「我估應該係講緊理大掛」。控方亦質疑,被告提及的 3 名友人都不會上庭作供。被告答,「佢哋唔願意作證,逼唔到佢哋」。

11人被控暴動罪 包括歌手莊正

11 名被告依次為歐陽浩明( 25 歲,地盤管工)、翟柏龍(28 歲,攝影師)、湛沛林(19 歲,學生)、陳思進(18 歲,髮型師)、陳子宏(21 歲,文員)、鄭太君(25 歲,無業)、莊正(28 歲,音樂教師)、周嘉慧(19 歲,學生)、周諾澄(19 歲,學生)、簡澧然(24 歲,音樂教師)及黎子欣(22 歲,酒吧店員),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一段彌敦道,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 4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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