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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8人暴動罪成還押7.15求情 官拒納被告證供

1118 油麻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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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9 人的案件,1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18 人經審訊後, 周六(17 日)在區域院被裁定罪成,當中一被告另被裁定管有汽油等物品罪成。

法官游德康指,各被告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必然知悉現場發生暴動,可推論他們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法官提到,警方驅散期間曾出現「人疊人」情況至少約 20 分鐘。

其中 12 名被告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法官拒納被告證供,又指辯方證人無助證明被告案發時身在何處。其中一被告管有長者八達通,法官認為是為了隱藏行蹤;另一被告稱案發時到場急救,法官指他沒穿上反光衣表明身分,認為他以急救知識去協助受傷的暴動者;另拒納其他被告聲稱到附近吃飯、碰巧在場等說法。

法官指,同一事件的其他案件以約 5 年為量刑起點,拒絕為案發時 17 歲女生索取教導所報告,各被告須還押至 7 月 15 日求情。
官:「人疊人」至少維持約 20 分鐘

法官游德康裁決指,基於所有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各被告在暴動發生期間,尤其在警方驅散行動開始前,已清楚知悉他們正身處於暴動範圍內。加上他們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由此可推論他們懷有參與暴動的意圖,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

法官另指,據呈堂片段可見,警方於案發當晚 11 時 23 分,已控制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的窄巷,當時窄巷中發生「人疊人事件」。警方在 11 時 30 分左右在窄巷處理人群,至 11 時 42 分時「人疊人」情況不再存在,約有 20 至 30 名示威者坐著、躺著、或蹲在地上。

官:被告管長者八達通隱藏行蹤

本案共涉 19 名被告,其中一人在案件開審前認罪。餘下 18 人不認罪受審,當中 12 人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

被告張振鴻(31 歲,保安員)供稱案發時到旺角應約吃飯,法官指他知道附近發生暴動,仍向暴動核心地帶移動;又認為被告管有長者八達通,是為了隱藏行蹤,以免警方事後可還原其移動路線。法官另質疑張供稱「好驚慌」,但案發時卻朝暴動最多人的地段前行,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在砌詞狡辯,試圖掩飾其在場的真正理由。

至於張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汽油及打火機等,法官認為基於被告的裝束及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在暴動中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官指一被告以急救知識協助暴動者
拒納另兩被告食飯、碰巧在場等說法

被告呂鋒(20 歲,學生)供稱案發時到場急救,曾協助腳掌流血受傷的男子。法官指,被告在暴動現場沒有穿上袋內的反光衣,及後知悉現場情況危險,都沒穿上反光衣表露救護人員身分。法官認為,被告並非單純地救急扶危,而是希望透過其急救知識去協助受傷的暴動者,以此參與暴動。

被告黃紫情(26 歲,護士)指當晚與男友到旺角食飯,法官認為他們必然知悉附近為示威高危區,攜帶大量護理用品會自找麻煩,被告亦不可能忘記背囊內有護理用品。法官指,被告當時並非去做運動或維修,即使要攜帶背囊亦毋需帶備手套、冰袋、頭巾等物品,認為其解釋難以置信,拒絕接納。

法官亦不接納被告何羚甄(17 歲,學生)的證供,認為她對於被捕時管有口罩、大量生理鹽水等的解釋「異常牽強」。被告供稱原打算到大帽山看螢火蟲,變為在油麻地暴動核心地帶出現,並在短短數分鐘的驅散行動期間碰巧被推進窄巷的說法,是「太巧合,難以置信」。

官:胞兄知道被告參與暴動前往營救
另一被告 WhatsApp 對話證前往現場參與

被告倪倬傑(25 歲,攝影師)不作供,傳召兄長及其兄老闆潘焯鴻作供。法官指,兩人未有提出關於被告於案發當晚實際行為的直接證據。其兄指生理鹽水可替貓兒洗眼、被告的豬嘴和口罩等裝備,是作為兼職裝修工人之用。但法官認為,此與被告在暴動現場使用上述裝備的可能性,並不排斥,可以並存。法官又指,其兄長指當晚駕駛接載被告,但當時路面滿佈竹枝雜物,其兄在「槍林彈雨」下駛入暴動核心範圍的說法難以置信,認為他當時知道被告參與暴動,希望前往營救他。

被告勞俊軒(27 歲,建築工人)則傳召母親作供,指當晚與被告在家吃飯至晚上 11 時。控方依賴被告當時的 WhatsApp 對話,包括「你退場你退場嘅話,畀豬嘴我」、「眾坊街有位置可以坐下,可以比隊友休息下」等。法官指,理論上被告可在遠離暴動範圍的地方,假裝參與暴動,但被告當晚曾使用八達通乘搭港鐵,配合其WhatsApp 訊息「我上左黨鐵,好快到」,認為根據所有環境證據而言,被告的WhatsApp 對話屬實,當時意圖參與暴動而前往暴動現場。

另兩被告分別傳召母親及朋友作供。法官認為,兩人無助證明被告身在何處,沒證據價值。

6 人不作供或傳證人
官:暴動範圍截獲可推論意圖參與暴動

餘下 6 人均不作供或傳召證人,包括蕭竣旻(20 歲,學生)、黃靖斐(19 歲,推銷員)、張婉兒(19 歲,學生)、鍾凱文(19 歲,學生)、黃沅詩(18 歲,學生)及李浚維(18 歲,學生)。

法官認為,他們必定知悉案發時正發生暴動,從各人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可推論他們懷有參與暴動的意圖,至少壯大暴動者聲勢,以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19 人被控暴動 1 人開審前認罪

本案共 19 名被告,第十被告鄭文豪在案件開審前認罪,押後求情,以待案件審結,期間須還押。

被告依次為勞俊軒(27 歲,建築工人)、呂鋒(20 歲,學生)、吳進欣(23 歲,學生)、倪倬傑(25 歲,攝影師)、蕭竣旻(20 歲,學生)、蕭子慧(23 歲,圖像設計師)、蕭穎鈊(22 歲,侍應)、黃靖斐(19 歲,推銷員)、黃紫情(26 歲,護士)、鄭文豪(19 歲,學生)、張振鴻(31 歲,保安員)、張婉兒(19 歲,學生)、趙泳姿(19 歲,學生)、鍾凱文(19 歲,學生)、古倩誼(21 歲,文員)、黃沅詩(18 歲,學生)、林堅信(21 歲,學生)、李浚維(18 歲,學生)和何羚甄(17 歲,學生),上述案發年齡及職業。

19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第十一被告張振鴻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管有汽油、3 塊布及 4 個打火機。

DCCC443/2021、DCCC576/2021、DCCC656/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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