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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4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官拒納被告供詞、據環境證據推論蓄意留守

11.18油麻地|14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官拒納被告供詞、據環境證據推論蓄意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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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大批人士「圍魏救趙」,213 人在油麻地碧街一帶被捕,分拆成多案審理。其中 15 名案發時 14 至 24 歲的被告被控暴動,一人早前認罪,其餘 14 人不認罪受審,周六(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

他們須還押至 9 月 26 日求情、 10 月 4 日判刑,待為 5 名現 18 至 19 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餘被告則索背景報告。

本案 14 人均沒直接證據指控其參與暴動。暫委法官劉綺雲拒納數名被告及辯方證人的供詞,並指考慮各人被截停時衣著、攜示威者裝備等,認為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各人是蓄意留守現場,從而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是有意圖參與暴動。

法官:無辜第三者會盡快離場
不會在警方圍捕前一刻誤闖

法官於判詞中稱,任何人在整個時段身處暴動範圍一帶,不論有否聽到警方發出的警告,必然聽到示威者的嘈雜聲音、警方發射橡膠彈,催淚煙等聲響及聞到濃烈氣味,故不會在警方圍捕前一刻誤闖,任何無辜第三者會盡快離開現場。

法官又認為,控方在本案所提出的環境證據,「累積效應是強而有力」,選擇不離開蓄意留在暴動現場的人,是與暴徒集結在一起,藉著留守現場,從而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助長氣焰,是有意圖參與暴動,裁定 14 名被告均知道現場有大規模的暴動。

官拒納
第三被告為志願急救員

第三被告在錄影會面稱在場急救,並提到相信消防員的專業可以做到急救。法官指,反映當時現場已有其他人土可為受傷的、被制服或截停的人士進行急救,反駁辯方指她或在被截停後被帶往處理傷者。

另因被告表示,無印象有警員向被截停人土詢問是否識急救,官認為可以完全排除她為志願急救員,裁定她必然是預期有暴力場面出現使人受傷,才帶備該些生理鹽水、消毒紗布。

官拒納第六被告前女友供詞
稱當晚疑遭被告跟蹤

第六被告的前女友何小姐早前供稱,當時與被告為情侶,惟處冷淡期,因她與另一男子約會,擔心被告看到她與該人一起,故使用程式定位被告的位置。何稱,當日與男子曾到大角咀附近海濱,行經彌敦道到東方街的酒店「開房」,看到第六被告定位是身處櫻桃街,其後看到定位在彌敦道寶寧大廈。

法官質疑,何當晚懷疑自己被跟蹤,但仍與另一男子「開房」,由海濱公園步行到酒店,令被告有更多時間及機會跟蹤她;又質疑何與男子情到濃時、受到情慾牽動,卻能理性地分析當時自己被第六被告跟蹤。

法官續指,何透過手機程式找到第六被告的位置,從無親眼見到他或與他交談,故對其所在位置是無實質證據支持,拒絕接納其證供。

第五被告覓車回家時被補
官指「有違常理」

第五被告供稱,當時於 Urban Cafe 兼職,她下班離開時看到登打士街有一群人聚集,故改路向往碧街方向。她透過 Google 尋找巴士站乘車回家,惟其後被撞倒及被捕。

法官指,第五被告離開時,留意到前方有暴動、示威發生,明知越行越近,惟她沒有留意前方,反而只聚焦在其電話顯示的路線,直指「有違常理」。另她主問時稱佩戴手袖,除了是應老闆要求不要讓客人見到被貓抓傷的傷口,以及避免傷口濕水;惟法官指有關手袖質料是彈性布料且不防水,拒納證供。

第八被告稱代友到客戶公司取相機
官拒納其友口供

第八被告的辯方證人黃先生為一名製作人,被告為其好友及工作拍檔。黃當晚應客戶要求重新剪輯影片及翌日完成工作交給客戶,但因腳部受傷行動不便,請第八被告到客戶公司取相機,其後才知悉被告被捕。

法官指,不認為客戶在沒有保障情況下,會接受黃以個人身分作出口頭承諾所有公司損失的擔保,因而向黃提供公司大門密碼。另黃又指不清楚相機收藏在公司哪個位置,惟該位置理應重要,拒納黃的證供。

第 12 被告稱鐳射筆屬朋友
官不接納

第 12 被告供稱,當日與友人 Victor 擔心另一友人 Theo 在理工大學的情況,收到消息有校長前往理大,遂前往尖東,希望可透過尖東的家長、記者等聯絡 Theo,告知他可透過校長離開理大。他與 Victor 身處彌敦道時,多人在場,其後被推至碧街,捲入「人疊人」事件;另他稱鐳射筆屬於 Victor。

法官指,當時被告稱認知到交通工具很大機會去不到尖東,故選擇步行兩小時,為「堆砌的藉口」。另被告稱,見過 Victor 鐳射筆教學員攀石,同意有可能照射學員的面部。法官又指,涉案鐳射筆屬於最高級別,即 60 米範圍內被直接照射能使眼角膜受損,指 Victor 教導攀石學員有責任確保安全,故不相信鐳射筆屬於 Victor。

官:考慮截停時衣著、攜示威者裝備
推論非無辜第三者 裁暴動罪成

法官稱,考慮各被告被截停時的衣着裝束,如穿黑色衣著、攜生理鹽水、黑色面布等為示威者常用裝備,故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在暴動現場的出現絕非偶然或無辜第三者,而是有蓄意留守現場,裁定各人暴動罪名;第十二被告另被裁定在公眾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15 人被控暴動

15 名被告依次為,14 歲少女、15 歲少女、15 歲少女、未成年少年、15 歲少女、孔君濠(21 歲,學生)、桂雋豪(19 歲,學生)、黎俊文(21 歲,學生)、劉達森(18 歲,學生)、李德輝(22 歲,學生)魏健(17 歲,兼職酒保)、譚樂軒(20 歲,學生)、譚文駿(21 歲,學生)、譚伯全(24 歲,物業管理)及田浩輝(20 歲,學生),上述為案發年齡及職業。

15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譚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其中一名案發時未滿 16 歲男被告,早前承認暴動罪。

DCCC799/2020、462/2021(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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