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案 女子涉助蔡前夫潛逃罪成提上訴 質疑官接納警員證供「天方夜譚」

潘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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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招認自願性成疑

上訴方指出,負責拘捕潘巧賢的女警劉詠欣(音譯)供稱在 11 時 06 分拘捕她,而潘在警誡下承認「Ivy 話 Alex 要着草去澳門,所以我先搵 Lam Shun」。

劉在 11 時 08 分完成警誡、要求潘抄寫記事冊、除下頭套、解開手扣等程序。當劉被要求在庭上抄寫記事冊,卻花逾 3 分鐘,未包括其他程序,故原審裁判官接納劉詠欣屬誠實可靠,乃「天方夜譚」,而潘的警誡下招認,自願性亦成疑。

上訴方認為,控方有責任證明潘知悉「Alex」將面對刑事調查或程序,但從涉案群組對話可見,潘起初不知他的身分,故四度詢問另一涉案人 Ivy,獲告知他是正當生意人、並非販毒或通緝犯。潘其後在群組發送一則新聞,詢問「(Alex)唔係依個人吖嘛?」Ivy 表示不認識,潘因而相信他是某名網紅男友,因被追債急需離港,故沒有退出群組。

上訴方強調,市民不經管制站離港本身並沒違法,「我依家游水去澳門都得」,望法庭考慮上述理據,且潘在案中擔當的角色相對首被告林舜「算少」,可撤銷定罪及刑罰,或下調刑期。

潘巧賢(戴太陽眼鏡)周五離開高等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律政司:警員並非將 20 分鐘
誇大成 3 分鐘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指,上訴方側重於劉詠欣在兩分鐘完成所有程序,但實際上 11 時 06 分至 08 分可以被視為兩分鐘,亦可以是 2 分 59 秒,與庭上抄寫記事冊的 3 分 10 數秒,兩者只有秒數之差,並非將 20 分鐘完成的工作誇大成 3 分鐘。

律政司一方認為,「警員都係一個人」,不排除會看錯、記錯,法庭不應只着眼時間,需考慮其整體證供。

律政司一方又稱,警方在錄影會面時再次提及潘巧賢的警誡招認,但她表現自然,沒有提出反駁,更以相信租船是舉辦「船 P」等理由開脫,重申法庭綜合考慮所有證據後,便可得出潘是自願作招認的結論。律政司續稱,潘沒有在處理招認自願性的「案中案」作供,批評上訴方的投訴只是空泛指控,沒有實質證據支持。

律政司:環境證據足推斷
潘知悉「Alex」或涉司法程序

至於潘巧賢聲稱不知「Alex」身分,律政司一方指她在盤問下承認知道對方是緊急離開、「愈快愈好」,表示「價錢無所謂,任開」,又強調「唔經得有執法人員嘅管制站」。此等強而有力的環境證據,足以推斷她知悉對方或涉司法程序。

律政司一方提到,即使潘後期有懷疑,表示「好驚」,自言進入「拒絕摸式」,但她言行不一,非但沒有退出涉案群組,更繼續討論如何付款,可見證據確鑿。律政司另提及一宗英國案例,指涉案罪行直接挑戰法治社會制度,潘最後被判囚半年屬「非常寬大」。

上訴方: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針對「案中案」一事,上訴方反駁指潘有權不作供,舉證責任全在控方。上訴方又提到,有關案例中的被告知道涉案人犯下謀殺罪,但潘並不知道。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需時考慮,押後判決,並准潘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控方原審時指
毋須證明被告知「Alex」為鄺港智

控罪指,林舜與潘巧賢,於 2023 年 2 月 24 日至 25 日之間,在香港預期針對稱為「Alex」的男子,有可能有相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或由執法機構進行,而可能引致相關的法律程序的調查,一同串謀和一名稱為 Ivy 的女子,協助該名「Alex」緊急地及秘密地離開香港。

原審時,控方表示毋須證明兩被告必然知道「Alex」是鄺港智,只需證明兩人知悉「Alex」,並協助對方緊急地及秘密地離開香港,控罪即可成立。

2024 年 2 月 29 日,被告潘巧賢准保釋離開法院。

蔡天鳳案至今共起訴 6 人

蔡天鳳涉被殺一案,警方至今共起訴 6 人。除了林舜與潘巧賢,另有 3 人為死者前大伯鄺港傑(31 歲,司機)、前家翁鄺球(65 歲,退休人士)及前夫鄺港智(28 歲,無業),他們各被控一項謀殺罪及一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排期今年 9 月在高院開審。

死者的前家姑李瑞香(65 歲,退休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 18 個月。

控方指她妨礙和阻撓警方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等。法官陳廣池指李「護子心切」不應成為求情理由和犯案辯解,印證了坊間所指的「慈母多敗兒」。

HCMA27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