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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迫刪示威者面容照 林卓廷等 3 人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案開審

被指迫刪示威者面容照 林卓廷等 3 人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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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林卓廷等 4 人,被指要求他人刪去示威者大頭照,分別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及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等罪 ,案件周一( 7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約 50 名示威者在屯門警署外包圍事主,要求他刪去 7 月 1 日在警總外拍到示威者的大頭照,而林卓廷及許智峯亦曾要求刪相。但事主堅拒,其後遭示威者拳打腳踢,致頭部及右膊觸痛及發紅。

控方又指,雖然事主早前獲准匿名及在屏風後作供,但仍擔心在法庭播放現場片段,會讓公眾人士得知其身份,最終獲法庭批准調整屏幕角度。案件押後至周五(11 日)續審,屆時會傳召事主等 3 名證人作供。
控方開案:事主參與遊行後被包圍

控方開案陳詞指,數百名示威者在 2019 年 7 月 6 日參與「光復屯門公園」遊行,目的是投訴屯門公園內唱歌,對區內居民造成滋擾,事主 X 亦有參與。同日晚上 7 時許,X 在屯門西鐵站橋底看見一名女子被示威者包圍、辱罵,並欲腳踢,遂上前阻止。

X 的舉動激怒在場一名女示威者,隨即遭尾隨及拍攝。X 不斷避開,並離開現場。直至約 9 時,X 獨自步行至杯渡路近屯門警署正門外,再度遇上該名女示威者,她隨即呼喚示威者將 X 包圍。

控方指不久後,約 50 人包圍 X ,不斷辱罵及追問 X 是否在「警總七一」拍到他們的照片,並要求 X 刪去。林卓廷及許智峯其後到場,同樣要求 X 刪去有關照片,以免被警方取得照片追究刑責。第三被告曾稱:「我依家話畀你聽,啲相你再唔剷,呢啲相係咪值錢過你條命?」

控方:事主自言當時非常驚慌
經診斷頭部及右膊觸痛

控方續指,但 X 拒絕交出手機,亦堅持不刪除有關照片。林、許二人一度離開,及後再度折返並遊說 X 。擾攘近半小時後,有示威者揚言只會再給予 X 10 秒時間,否則將對他「唔客氣」及「會打他」。由於 X 仍然堅持,因此遭多名示威者拳打腳踢,期間被搶去電話。

X 的電話其後落在第四被告手中,發現並刪去所有有關照片及錄影。警方其後到場,X 自言剛剛非常驚慌。X 隨後前往醫院驗傷,被診斷為頭部及右膊觸痛,以及右膊發紅。各被告在同年 8 月 26 日被捕,均在警誡下保持緘默。雙方承認事實顯示,警方沒有在 X 的電話發現有關照片。

案件押後至周五續審

由於林卓廷需在周二(8 日)起一連 3 日出席「47 人案」的案件管理聆訊,本案獲押後至周五(11 日)續審,屆時會傳召 X 等 3 名證人作供。除林卓廷因該案被還押外,其餘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續保。

散庭前,控方表示 X 雖然早前獲准匿名,並准在屏風後作供,但仍擔心在法庭播放拍到其容貌的現場片段,會讓公眾得悉其身份,要求法庭作適當處理。法官游德康提議調整屏幕角度,控辯雙方沒有反對。

許智峯遭法官頒拘捕令

各被告依次為:林卓廷(43 歲,前立法會議員)、曾焌熙(28 歲,廚師)及鍾凱研(39 歲,社工)。許智峯原為被告之一,面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罪,惟他早前缺席聆訊,遭法官頒下拘捕令。

林卓廷及曾焌熙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6 日在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 X 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當中顯示了一些可能於當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曾焌熙另被控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鍾凱研被控一項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即於同日同地取用 X 的一部紅米 Note 6 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以及在同日同地摧毀或損壞屬於 X 的財產,即於 2019 年 7 月 1 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 Note 6 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

DCCC95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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