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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等3人涉迫刪示威者照片案 辯方結案:林只想解圍、從沒脅迫 官下月裁決

林卓廷等3人涉迫刪示威者照片案 辯方結案:林只想解圍、從沒脅迫 官下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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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林卓廷等 4 人,被指要求他人刪去 「7.1 包圍警總」示威者照片,分別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以及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等罪,案件周二(20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

代表林卓廷的大狀力陳,林當時只想為事主解圍,從來沒有脅迫他,又質疑本案沒證據證明,懷疑被刪的片段內容與司法程序相關,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法官游德康將案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裁決,期間除林因 47 人案被還押外,其餘被告續准保釋。
辯方結案:林卓廷只想為事主解圍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而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指,根據呈堂片段,林與事主 X 的對話內容顯示,林只想為 X 解圍,建立溝通渠道,從來沒有脅迫事主。而 X 的口供同意,林想為他解圍,協助他離開現場。

沈續指,控方的舉證存有漏洞,本案並沒證據指出林的行為,妨礙了甚麼司法程序。事發至今超過 3 年,控方仍沒有相關證據,顯示是否有人因懷疑被刪的片段內容被捕及受查。

沈又提及,控方開案陳詞只提及有 12 段片段及相片被刪除。X 亦沒有就片段內容提供證據,反問片段內容是「風景相?大頭相?」,沈指本案有此方面的證供缺漏,法庭要知悉被干擾的證據可在司法程序有用,才可構成控罪。

辯方:林當時與事主對話
不知其手機內有 7.1 相關片段

沈續指,X 從沒有提及自己在案發當天,即 2019 年 7 月 6 日有拍攝片段。至於懷疑被刪除、在 7 月 1 日拍攝的片段,手機經控方的數碼法理鑒證專家檢驗後,亦不能證明有相關片段曾經存在及被刪除。呈堂片段可見林當時集中與 X 對話,並不知其手機有與 7.1 相關的片段。

被控非法集結罪的第三被告曾焌熙的陳詞指,他當天在場同屬調解角色,而片段顯示他一度被其他人拉走,顯示他同人群未必有共同目的,他只是一直在場拍攝。

辯方:社工案發時僅為保護事主
事主曾稱「唔好影到手機,社工睇」

針對第四被告社工鍾凱研的陳詞指,X 一直視鍾為保護他的社工,並非示威者的一部分。至於鍾所涉的「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即使她有刪相,只因群情洶湧,有人恐嚇及以粗口指罵 X,她只是為勢所迫,為了保護 X 才刪除相關片段。

辯方續指,X 的口供亦同意感到鍾正在保護他。而且由於案中沒有證據證明片段內容,故不構成鍾「不誠實獲益」。

辯方提及,鍾曾向 X 稱「我尊重你嘅,你可以決定,唔一定要嘅」,X 在過程中沒有表明不願被鍾查看電話。而呈堂片段顯示,當時 X 曾說出「唔好影到手機,社工睇。」控方不能排除,鍾可能真誠相信自己獲 X 授權檢視手機,沒有不誠實意圖。

辯方重申,X 沒有親眼目擊相關片段被刪除,控方專家亦無法斷定曾有片段存在及被刪。鍾另被控摧毀 X 的財產,辯方引述現場片段指,鍾在檢視 X 手機時,身旁有另一名白衣男子同時在撳 X 的手機,控方不能排除相關片段其實由該白衣男子刪除。

許智峯遭法官頒拘捕令

被告依次為林卓廷(43 歲)、曾焌熙(28 歲,廚師)及鍾凱研(39 歲,社工)。許智峯原為第二被告,惟他早前缺席聆訊,法庭頒下拘捕令。

林卓廷及曾焌熙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6 日在屯門警署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 X 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當中顯示了一些可能於當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曾焌熙另被控非法集結。

鍾凱研被控一項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即取用 X 的紅米 Note 6,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以及摧毀或損壞屬於 X 的財產,即於 2019 年 7 月 1 日拍攝並儲存於紅米 Note 6 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片段。

DCCC95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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