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一輛電車駛至德輔道西近堅尼地城泳池對開時,撞倒衝紅燈的 4 名途人,其中 3 歲女童被捲入車底,送院不治。電車司機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判囚 4 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高院資料顯示,司機上周五(9 日)已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原審裁決時,裁判官指被告缺乏專注,碰撞雖然無法避免,但若及早煞車死傷者不致被捲入車底。

原被控危駕致死
上訴人李要東(案發時 49 歲,報稱電車司機),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後被改控「不小心駕駛」罪。修訂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西環德輔道西(東行)近燈柱 26170 堅尼地城泳池外的行人過路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 38 的電車。
原審官指碰撞不可避免
若及早煞車不致捲車底
李不認罪受審,2025 年 12 月被裁定罪成。原審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指,「不小心駕駛」罪的法律原則,為被告駕駛表現是否謹慎小心,而辯方爭議被告案發時沒超速,亦沒違反交通燈號,反觀本案死傷者當時衝紅燈。
官引述交通意外重組專家報告指,涉案電車在碰撞前以時速 16 公里行駛,4 名途人於碰撞前約 1 秒踏出安全島。若假設被告的反應時間為 0.9 秒,案發時亦難以及時煞停電車,意外或屬無可避免。
不過,官指被告庭上辯稱事發前留意到 4 名事主,曾發出「叮叮」警示聲及減速,與其在警方錄影會面下回應有別,當時他對相關問題均稱不知道,故拒納其庭上供詞。官又指,當 4 名事主踏出安全島時,若被告專注駕駛應可及早煞車,雖無法避免碰撞,亦不會導致死傷者被捲入車底。
判監 4 周
官就碰撞無可避免減刑
同月 23 日,李被判監 4 周。官指案發時正下雨,被告前方視線開闊,沒證據顯示其視線受阻,他以時速 16 公里行駛,惟缺乏專注、沒留意行人,故無法在更早時間煞車,最終造成 1 人死亡、3 人受傷。
官又指考慮被告背景報告正面,求情信反映他盡忠職守,另本案獨特性在於電車構造無法「扭軚」,「冇扭左扭右迴避」,亦需時煞停,碰撞是無可避免,是本案大大減刑因素。其後准他以 1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HCMA15/2026(ESCC38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