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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判囚 18 日 上訴指判刑不應考慮「嚴重受酒精影響」 律政司反駁

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判囚 18 日 上訴指判刑不應考慮「嚴重受酒精影響」 律政司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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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楊明 2020 年 8 月涉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駕車期間,越線撞毁一個交通指示牌,再向前 20 多米後剷上石壆。他 2021 年 11 月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被判監 18 日及停牌 2 年,周四(22 日)在高院就刑期上訊。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爭議原審裁判官判刑時,不應將楊明事發時「嚴重受酒精影響」的因素納入考慮。律政司反駁,上訴人承認案發時情況,原審可考慮作判刑,「不能當睇唔到」。

法官押後案件至 12 月 22 日判決。楊明續准保釋,保釋金由 3 萬元加至 10 萬元,期間不得離港,每周須到警署報到一次。
上訴方:判刑不應考慮「嚴重受酒精影響

上訴人林明樂(藝名楊明,41 歲)2020 年被控不小心駕駛等 3 罪後,先認罪,後申請更改意向推翻認罪答辯,其後再決定承認其中兩罪,被判囚 18 日及停牌 2 年。

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許紹鼎指,楊明承認的不小心駕駛控罪案情中,沒有提及任何有關「嚴重受酒精影響」的指控,控罪元素亦不包括該情況,控方並非檢控危險駕駛或醉酒駕駛罪,因此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將「嚴重受酒精影響」的因素納入考慮。

許指,以「嚴重受酒精影響」作為此案的證據,從而得出等同危險駕駛控罪相若的判刑是不恰當。

上訴方另提出,在控方 2021 年提出,覆核法庭批准楊明推翻認罪答辯的決定前,已向控方表達楊明有意再認罪,認為法庭應將此事納入判刑考慮。

法官:認罪後推翻需接受後果
控罪證據「可謂鐵證如山」

惟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衝指,楊明先認罪,推翻認罪後再認罪,完全出於楊明的決定,他必需接受這些決定帶來的後果,惟法庭會考慮原審裁判官的減刑幅度是否有商榷。法官又指,當時有關楊明的不小心駕駛控罪證據「可謂鐵證如山」。

律政司:楊承認當時情況、警員聞酒味
原審可考慮「不能當睇唔到」

律政司一方則指,根據環境證據,以及上訴人亦承認案發時自己的情況,而控方證人、一名當時到場警員的證供亦指出,在現場聞到楊明身上有酒味。因此原審裁判官可考慮庭上的各項證據作判刑,「不能當睇唔到」。

律政司一方亦引案例指,即使一名被告同時打爛物件及打人,只被控有關打爛物件的控罪,但犯案期間打人,其打人的行為仍會是加刑因素。

楊明被控 3 罪 認罪後推翻
清洪指向楊提供不恰當意見

本案案發於 2020 年 8 月,楊明同年 10 月被控「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等 3 罪。同年 12 月,楊由擅於刑事案的資深大律師清洪代表下答辯,承認首兩項控罪,但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該罪經審訊裁定不成立。

2021 年 4 月,裁判官判刑時擬將楊還押,以索取相關報告,清洪稱曾向楊提供不恰當的法律意見,要求推翻楊的認罪答辯,並稱不再代表楊。律政司不滿推翻認罪答辯獲批,提出覆核,同時覆核「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不成立的裁決。

2021 年 10 月,裁判官指若不容許楊推翻答辯「會令公義無法彰顯」,最終准推翻兩項認罪答辯,並維持「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不成立;楊同日再次答辯,承認兩罪。同年 11 月,楊被判監 18 日、罰款 2,000 元、停牌 2 年及自費進行駕駛改善課程;辯方申保釋候上訴獲批。

HCMA54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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