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督察涉警校、警署非禮兩女警罪成 判囚10周 上訴失敗即時服刑

楊孟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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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意外觸碰事主
官:原審已正確排除其可能性

上訴人楊孟羲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律政司代表由高級檢控官鄭頴愉代表。

兩項非禮罪指,2023 年 11 月,女警 Y 供稱在警察學院「馬騮爬架」綁鞋帶時,遭被告楊孟羲掃其臀部一下。另一罪指,2024 年 9 月 9 日,女警 X 指楊在警署走廊掃她的臀部。

高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在判詞歸納上訴理據,圍繞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否定上訴人可能意外觸碰到事主。官分析指,親自檢視過上訴人的裝備腰帶後,認為原審正確地指出槍袋十分堅硬、牢固地被固定在腰帶上,不會搖擺或晃動,正確地排除槍袋意外觸碰到 X 的可能性。

至於腰帶上的手套和鴨舌帽,官認同原審指,若這些物品要碰到 X,上訴人必須走得很近 X 身後,惟案發時警署走廊有充足空間讓上訴人通過,「若果他沒有刻意靠近 X,他的手套及帽沒有可能觸碰到 X」,原審有足夠基礎排除這些裝備意外觸碰到 X 的可能性。

官續指,X 在覆問下表示,若遭裝備意外觸碰,不會有連續、均勻地掃的觸感,此完全符合日常生活的常識及經驗,故拒絕接納上訴方的主張。

楊孟羲(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官:X判斷被有體溫物體觸碰
不見得不可靠

就上訴方質疑 X 隔住衣物,感覺到觸碰物體的溫度不可靠。判詞引述審訊謄本,顯示辯方多番圍繞 X 供稱觸碰到她的物體有體溫盤問。官認為 X 供稱感受到該物體有體溫,分辨出該物體非冷冰冰的死物,而是身體的一部分,「看不到這說法有任何不可信或不可靠之處」。

判詞續指,X 身穿的衣物不厚,她可以隔住衣物判斷物體的質感是軟是硬,原審在評估 X 的可信性時,亦充分考慮環境證供及辯方對 X 證供的挑戰,作出全面分析,正確地接納 X 的證供。

官:有充足空間通過
如非刻意不會觸碰到Y

針對有關 Y 的控罪,官同意原審的分析,即相關「馬騮爬架」之間的通道,足夠上訴人順利通過 Y 身後,而無需特意接近 Y,除非上訴人特意接近 Y,否則兩人理應沒有任何觸碰;上訴人身上只有步槍,而 Y 清楚供稱有關觸碰有力但力度不大、只掃了一下,是手背而非硬物,原審有權考慮 Y 的感覺,並接納其證供,即使隔住衣物,Y 仍絕對可以感到觸碰的物體是硬或軟,而被槍柄的硬膠觸碰與被手背觸碰的感覺「毫無疑問」不同。

就上訴方爭議,上訴人極不可能在其他人在場下作出非禮行為。官認為證供顯示 Y 身後只有上訴人,當時是休息時段,其他人不一定會留意到 Y,此爭議不能協助上訴方的案情。上訴方的理據全數被駁回,官駁回兩罪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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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論地點侵犯女性均是嚴重

判刑方面,上訴方爭議兩次觸碰隔住衣物、歷時一秒、沒有預謀、不涉違反誠信、不涉脅迫、無證據顯示對兩名事主帶來心理影響、上訴人背景良好等,主張以罰款或非監禁形罰處理;又投訴原審在量刑時對上訴人的警員身分,給予過多比重,在原則上犯錯,亦沒全面考慮量刑整體性。

官認為,「無論在街上、港鐵車廂或工作場地猥褻侵犯女性的行為均是嚴重,亦是令人討厭及感到不齒的罪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反映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及補償受害人及親友所受的委屈;猥褻侵犯亦屬「例外罪行」,不可判處緩刑。

官:上訴人違背警務處交託信任
令警務處蒙羞

在本案而言,官認為雖然上訴方與兩名事主,並非隸屬同一隊伍,沒有直接信託關係,但上訴人身為警員,警務處顯然對上訴人會遵守紀律、不破壞同僚之間的互信、不破壞處方的聲譽,有一定的期望,「上訴人在工作地方或受訓場地侵犯同僚的行為顯然會令處方蒙羞,構成違反了警務處對他的信託」,故涉及違反誠信。

至於定罪對上訴人前途帶來的災難性影響,上訴庭在案例已指出,因定罪失去工作在判刑時的考慮「確實是幾近於零」;即使上訴人過往無案底,「基於上訴人就兩項相同性質的控罪被定罪,就第一項控罪而言上訴人不應被視為初犯」。

判詞亦引述上訴庭案例指,警員獲賦予維護法治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因此負有相應責任,警員違法會動搖公眾對執法機關的信心,因此判刑須具阻嚇力,警員的身分明顯構成加刑因素,故上訴方投訴原審過度考慮上訴人的警員身分並不成立。

官總結,本案案情嚴重,上訴人不認罪,判社會服務令或罰款「顯然不足以」反映刑責,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以 5 星期為量刑起點亦非明顯過重,即使考慮其求情,亦看不到任何有效求情理由可以下調刑期;兩控罪在不同日子、地點發生,涉及不同對象,原審有權將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 10 星期亦非明顯過重,因此駁回判刑上訴。

涉警署走廊、警校操場犯案

上訴人楊孟羲(38 歲)被起訴 2 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9 月 9 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 B8 室外走廊猥褻侵犯 X;於 2023 年 11 月某日,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猥褻侵犯 Y;以及於 2024 年 5 月 2 日,在元朗警署地庫巡邏小隊第一隊辦公室 B21 室內襲擊 Z。

至於 2024 年 5 月 2 日被指發生於元朗警署的襲擊罪,女警 Z 指,被告雙手用力捏其膊頭 4 至 5 次。原審官指考慮到當時語境,被告向 Z 稱「好彩有你喺度」,可理解為表達謝意,普通襲擊罪不成立,而另外兩非禮罪成。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子為前警務人員,已經離職,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HCMA186/2025 (FLCC244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