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家印判刑後小股東向恒大物業索償 指招股書未披露為母企融資 失實陳述具欺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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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原告購入 45 萬股

原告為 Cheung Wing Tsz;被告為 Evergrande Property Services Group Limited(恒大物業集團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2020 年在主板上市的恒大物業(6666),其主要股東為中國恒大(3333,現已除牌及被頒令清盤);而中國恒大由許家印創立,並由許控制及持有。2026 年 8 月 20 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指許家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欺詐發行證券、賄賂等,判處他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財產。

恒大物業於 2020 年 12 月進行新股 IPO,發行約 16.2 億股,集資約 143 億港元。原告以每股 8.8 港元認購 45 萬股,總值 396 萬港元,成為小股東。

許家印 2026 年 8 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央視報道指,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 年至 2021 年間,恒大集團、恒大地產及許家印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以持續性、大規模財務造假等手段,虛增資產、隱瞞負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欺詐發行證券等犯罪行為。(央視新聞)

入稟狀:看公告始知抵押存款
用途與招股書表述有矛盾

入稟狀指,恒大物業在 2021 年發出盈喜,惟 2022 年 3 月 21 日宣布停牌,並公布用作第三方質押貸款的抵押品,即約 134 億元人民幣存款,已被銀行強制執行。恒大物業指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

原告指,看到公告感到驚訝,因恒大物業從未披露曾計劃以該等款項作抵押品,協助第三方獲得貸款,而 134 億元人民幣相當於 IPO 所得集資額的 94%,但此用途與招股書的表述(見下兩表)有矛盾,亦與盈喜公告予外界的印象不一致;而因應停牌,原告無法買賣或處置持股。

直至 2022 年 7 月,恒大物業與中國恒大各自就獨立調查的初步發現發公告,原告才知悉,第三方質押貸款是涉及 3 批,由恒大物業子公司透過向銀行抵押存款而取得的貸款,但部分貸款沒有償還,而且資金最終轉予中國恒大作為一般營運。

入稟狀:新股 IPO 相若時間
中國恒大提特別融資計劃

2023 年 2 月,恒大物業與中國恒大進一步公布獨立調查的發現,指由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8 月,恒大物業的 6 間子公司向 8 間內地本地商業銀行提供抵押,以協助 36 間第三方公司融資,所得款項透過不同途徑轉予中國恒大。

入稟狀引其中一筆 20 億元人民幣的貸款,指有關操作的效果是令中國恒大集團在不產生新債務的情況下獲得融資,但相關財務後果由恒大物業承擔。操作由恒大物業的高層,包括執董安麗紅、胡亮及董事長趙長龍批准。而中國恒大副主席夏海鈞、財務總監潘大榮亦有份批准。入稟狀亦逐一指出每批貸款的操作過程及由哪些高層批准。

入稟狀亦指,獨立調查發現在恒大物業 IPO 的相若時間,即 2020 年 12 月中至月底,中國恒大為滿足資本需求而提出一個特別融資計劃,由集團的子公司提供抵押以獲取銀行融資,然後將所獲資金轉予中國恒大用於還債及其他營運需要。

獨立調查亦指出,恒大物業的內部管理有不足,例如恒大物業及子公司的印章、公司文件存放在中國恒大辦公室,此做法令中國恒大高級人員在未經恒大物業管理層批准下,使用其相關公司印章的可能性出現。

2023 年 8 月,恒大物業在停牌 16 個月後復牌,股價在首天由 2.3 港元下跌約 50%,至收市每股 1.21 港元,市值蒸發約 16 億美元。截至同月 8 日,股價進一步跌至 1 港元以下,未再反彈。中國恒大則最終於 2025 年除牌。

入稟狀:招股書涉失實陳述
亦涉欺詐性質

原告質疑,恒大物業招股書多處陳述相當於失實,除了 IPO 集資款項的用途與實際不符,亦包括指公司財務獨立但其實內部管理有不足、指招股書的資料經核實為準確全面但卻沒披露中國恒大的特別融資計劃等等。

入稟狀指控,恒大物業欺詐性地、明知資料錯誤地,及/或罔顧資料真假地,在招股書作出失實陳述。例如以特別融資計劃實行與 IPO 的時間,並牽涉 IPO 大筆集資款項,如事前沒有詳細討論及計劃不可能成事,故認為恒大物業是知悉、亦有參與準備及執行計劃,而操作上牽涉不少子公司,故恒大物業在 IPO 前不可能全不知情。

恒大物業的執董安麗紅、胡亮及董事長趙長龍,都為招股書的內容負責,已盡責確保準確及完整,但獨立調查揭發 3 人都有參與第三方質押貸款,在銀行開設帳戶、存款都是由他們批准,認為 3 人都知悉特別融資計劃,但選擇不作披露。

早於獨立調查初步結果的階段,安麗紅與胡亮已被要求離職,反映 IPO 及抵押有嚴重的欺詐問題,而兩人違反在 IPO 及招股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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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招股書失實陳述
是許家印欺詐計劃一部分

入稟狀指,許家印是恒大物業、中國恒大的最終控制人,根據中國法院判決,他因透過中國恒大進行的欺詐及犯罪行為被判處無期徒刑。招股書的失實陳述是許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詐騙,而所作出欺詐計劃的一部分。

原告當初遭招股書的失實陳述誘使買入 45 萬股,現要求恒大物業就所造成的損失賠償,以每股買入價 8.8 元與現價的落差計算;截至 2026 年 7 月 27 日,恒大物業收市價為 0.890 港元,以此計算,原告向恒大物業索償 3,559,500 港元。

入稟狀另指控恒大物業涉疏忽,違反《上市規則》的謹慎責任、《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誘使他人投資金錢、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條文,構成市場失當行為並負有民事責任。

HCA161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