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恒大集團前年被香港高院頒令清盤,財務報表亦涉造假。證監會今年 4 月指,與恒大核數師羅兵咸永道香港(PwC HK)達成和解協議,對方在不承認法律責任下將預留 10 億元補償合資格的恒大少數股東。恒大清盤人質疑證監會做法涉越權,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周三(19 日)聆訊,恒大清盤人一方指,本案是證監會成立逾 30 年以來首次與第三方簽署和解協議,條款無公開、不受司法監督,屬史無前例。證監會一方主張有廣泛酌情權,法例沒明文禁簽訂和解協議,而法律程序仍由法庭把關。法官押後至 10 月底前頒裁決。
恒大清盤人:
證監會拒提供協議文件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中國恒大集團的清盤人,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代表;建議答辯人為證監會,由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代表;建議利害關係方為羅兵咸永道香港(PwC HK),由資深大律師白天賜代表。案件由原訟庭法官高浩文審理。
鮑進龍甫開庭指,就證監會與 PwC HK 達成 10 億元和解協議,清盤人一方多次向證監會索取協議副本但被拒絕。鮑指,證監會執行董事戴霖(Michael Duignan)在誓章供稱協議條款保密,惟本案牽涉公法爭議,協議內容應公開。
石永泰反駁,清盤人一方提出法律挑戰,不代表自動擁有查閱文件的權利,應以恰當手法索取文件,重申證監會合法行事。
清盤人一方:證監會應按機制
向法庭申請救濟
本案源於 PwC HK 負責恒大審計工作時,被指作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2026 年 4 月,證監會宣布與 PwC HK 達成協議,由 PwC HK 預留 10 億元賠償予恒大少數股東;若 PwC HK 履行協議,證監會將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清盤人一方鮑進龍陳詞指,本案關鍵是證監會繞過法定機制,與 PwC HK 達成和解協議,構成越權。鮑表示,證監會應按機制追究事件,例如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3 條向高等法院申請救濟,而非私下與 PwC HK 商討和解。
鮑表示,假設法庭考慮恒大債權人、債券持有人等陳述和利益,最終按既定機制要求 PwC HK 作出同樣的賠償協議,清盤人一方亦會接受結果,「我們沒有迴避這種可能性,但一切應該遵循合法程序,由法庭獨立公正地考慮」。

鮑提及,除本案涉及的 10 億元賠償外,PwC HK 亦面臨另一宗民事訴訟,為恒大清盤人向羅兵咸永道國際及其中國內地和香港關聯機構興訟,索賠逾 570 億元人民幣(約 84 億美元),金額遠高於本案。
鮑引述討論文件指,證監會內部曾估計若 PwC HK 在該案敗訴,可能耗盡資金而清盤;簽署 10 億元和解協議可維護恒大少數股東的權益,有助提升債務回收率。
鮑提到,PwC HK 在本案沒有存入任何財務文件佐證,質疑證監會簽署和解協議時,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沒有充分考慮恒大債權人及公眾利益。
清盤人一方:
證監會私下和解避司法監督
鮑進龍強調,今次是證監會自 1989 年成立以來,首次運用《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權力,與第三方簽署和解協議,屬史無前例。證監會原本可引用《條例》第 213 條,向高院申請民事強制令、資產凍結令等,亦可以訴諸刑事檢控,卻選擇與 PwC HK 私下和解,明顯為逃避司法監督。
鮑質疑,證監會似乎利用第 213 條的廣泛執法權,「以 213 條為幌子」(acting under the cloak of article 213),威迫核數師作出補償,「若證監會沒有利用執法權為威脅,PwC HK 怎肯支付巨額賠償?」
鮑又質疑,證監會從未交代和解協議的法律基礎,亦未披露協議全文,欠缺公開透明。而證監會網站列出的紀律處分從業員程序,未見有和解程序,公眾無從得知證監會如何運用這方面的權力,有損程序公義。
證監會一方:有廣泛酌情權
證監會一方石永泰陳詞指,證監會獲《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廣泛酌情權,意味可以在符合公眾利益或投資者利益下與任何機構達成和解。石表示,證監會具凌駕性(overarching)權力,可選擇起訴或妥協和解,不涉越權。
石強調,PwC HK 在協議中沒有承認責任,但願意賠償 10 億元,「是我們爭取到的最佳方案」。石表示,恒大清盤人一方質疑證監會沒有充分考慮恒大債權人的利益,但文件可見,證監會成員曾討論協議對債權人的影響。
針對清盤人一方指證監會繞過法定機制的說法,石表示,若證監會運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3 條展開法律程序或提出制裁行動,案件會經法庭審視,體現程序公義;若案件牽涉第三方利益,涉事方可以公法為基礎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把關,制衡證監會的權力。
石表示,《證券及期貨條例》沒有明文規定證監會如何達成和解,同時無明文禁止和解;清盤人一方質疑條文有漏洞,應轉介立法機關修法,而不是批評證監會逃避司法監督。
石提及,證監會做法是否公開透明是本案「額外的爭論點」,若法庭拒納越權一說,已毋須處理其他爭議。
證監會一方:
債權人似乎擔心賠償次序
石永泰表示,恒大清盤人一方的陳詞語帶抱怨(with grievances),債權人似乎擔心恒大少數股東獲優先分發資產,導致債權人在賠償次序「被插隊」。石強調,證監會和 PwC HK 和解換取的 10 億元並非恒大的資產,因此不會動搖清盤制度的優先次序;即使 PwC HK 清盤,亦不會改變原本分發恒大資產的次序。
石補充,PwC HK 另一宗訴訟仍在處理,尚未正式清盤,至於恒大清盤已成定局,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代表 PwC HK 的白天賜則指,和解協議合法,即使法庭剔除協議的效力,不代表協議的做法失效,法庭可發還證監會重新考慮。
入稟狀:要求宣告協議無效
根據入稟狀,PwC HK 在 2019 年至 2020 年間負責恒大審計工作。證監會認為 PwC HK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7 條。
2026 年 4 月 23 日,證監會宣布與 PwC HK 達成和解協議,後者在不承認法律責任之下,預留 10 億元賠償予恒大少數股東。根據協議,若 PwC HK 履行條款,證監會將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同年 5 月,司法覆核申請人即恒大清盤人一方去信證監會,表達對賠償協議的擔憂,並要求在恒大控告 PwC HK 的民事訴訟有結果之前,不要執行協議。證監會回函拒絕要求。
申請方不服提出司法覆核,理由包括證監會不應繞過法定機制及程序,越權簽署 10 億元和解協議。申請方認為,即使證監會具有酌情權,不應忽視恒大債權人的利益。申請方亦指,恒大債權人應獲優先分配資產,質疑協議違反清盤制度的債權人優先原則。
申請方要求法庭宣告和解協議非法、無效,頒令撤銷,及或發還證監會重新考慮。
HCAL108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