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男與女童非法性交案 首被告自行結案陳詞 冀陪審團勿因其教師身分有偏見

與14歲女童非法性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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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4歲女童非法性交案 被告曹杰庭
第四被告曹杰庭(資料相片)
辯方:即使不信被告供詞 不代表必定有罪

代表第四被告曹杰庭(報稱消防員)的大律師梁耀煒開始結案陳詞,指若陪審團接納被告的證供,便必須判他罪名不成立,若不肯定被告證供是否真確,「但有可能、有可能係真嘅」,也要判他無罪;若陪審團完全不相信被告證供,「都唔可以因為咁樣就判佢有罪」,仍然要判斷控方的證據,能否令他們肯定事主 X 指稱的事件曾發生。

辯方續指,被告被捕後於警誡下稱「冇做過」,被告亦出庭作供稱沒與事主發生性行為。辯方強調,陪審團切勿因事主談及與其他被告發生性行為,「就覺得無理由咁多事件都係作出嚟」,應獨立考慮第四被告的證供,而被告「唔需要說服你佢講嘅每一個字係真,只要你覺得佢講嘅嘢可能係真,已經足夠」。

辯方:被告證供符合事主供述細節

辯方形容,被告沒包裝自己,他承認已婚,承認背住太太偷食,承認道德上有錯,他使用 Heymandi 的心態是「開盲盒」,惟案發時見到事主,覺得外型不符合預期,故沒與她性交。被告指在大堂接事主時,不想在大堂與她糾纏,故進入酒店房間後才拒絕她,隨後事主指向母親謊稱補習,問被告可否陪她等到預計的補習時間結束才離開,被告覺得要求不太過分,兩人亦不會性交,故答應要求;此證供符合事主承認,曾向母親謊稱補習,與網友見面。

在房間等候時,被告與事主聊天,事主談及其性經驗豐富,並向他展示一些在電話相簿已隱藏的相片,涉及一些性行為照片及影片,事主又稱曾在上學前提早出門,與一名 50 歲男子性交,然後再趕回學校,放學後再與該男子見面;事主作供時,亦有提及一個隱藏相簿,並稱「應該曾經有提及過」與 50 歲男子性交一事,證實了被告證供的一部分。

辯方:事主有說謊習慣

辯方又指,事主作供時承認,有習慣、有能力說謊,例如會向母親謊稱補習、塞車,而與網友性交。事主在 Telegram 曾向另一男子文家榮談及與第四被告性交「都幾正」,但事主在庭上作供時,承認在性交時無感覺,既然事主可以吹噓其性經驗,「點樣排除 X 邊個部分係真話、邊個部分係大話?」若未能排除事主可能說謊,本案便存在合理疑點。

辯方:事主首次錄口供沒提肛交

辯方續指,事主與警方首次進行錄影會面時,沒談及與被告肛交,其後才補充在不情願下發生肛交,她感到「超級痛」,惟這與她向文聲稱與被告性交「都幾正」完全相反。辯方指,事主起初沒向警方披露此重大、痛苦、難忘事件,在庭上卻鉅細無遺描述事件,包括誰脫衣服、其雙腿伸直或彎曲都仔細交代,並不合理。

辯方強調,即使事主證供與她向文家榮談及的內容一致,亦不能用以增強其可信性,不能因此證明其對話內容屬實,「法律唔容許你哋咁諗」;相反,若陪審團發現事主證供,與她跟文的對話內容不一致,則可以用來判斷事主是否可信,「若然真係認為真係有一致嘅地方,唔會對 X 嘅可信、可靠加分,但係唔一致嘅地方,你哋有理由懷疑 X 嘅可信、可靠性」。

辯方續指,雖然事主首次錄影會面歷時甚久,但陪審團不能猜測她會否因長期錄口供感疲倦而遺漏細節,她自己亦從沒稱因疲倦所以出錯,辯方給予機會她解釋證供為何有矛盾時,事主從沒解釋是因為疲倦。

首被告改為自行陳詞 官籲勿生負面猜想

審訊早休後,法官郭啟安向陪審團表示,首被告譚兆竣的代表大律師姜灝已退出本案,「大家唔好猜測發生咗咩事情,呢個絕對係同第一被告有罪或者無罪,完全無關係」,官指首被告「自己深思熟慮之後,佢認為對自己最佳、最好嘅決定」,着陪審團勿因此對其代表大律師有任何負面猜想,亦不要因此對其陳詞有任何負面看法。

官續解釋,首被告將會自行陳詞,他選擇自行表達而非透過律師轉達,重申是否聘請律師屬被告權利,「呢個同佢有冇做所指控嘅事,係完全無關係」。

辯方:唔好睇小 14 歲事主

庭上先由第五被告黃栢康(報稱 YouTuber)的代表大律師伍健民陳詞。伍指出,事主撒謊毋須理由,「呢個 X 如果係大話精,佢隨時都可以講大話」,甚至可以「演繹得好好」,若陪審團未能肯定事主證供毫無疑點,便要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強調,「你哋真係唔好睇小一個當時 14 歲半嘅 X,以佢嗰個智商同埋行為、大膽嘅做法,佢可以喺你哋面前,舞弄到你哋相信佢」,辯方又指,事主作供時同意她有看色情影片,「佢嘅幻想力豐富到不得了」,事主所聲稱與被告發生的性行為,「佢要講其實好容易,女上男下、男上女下、口爆,佢講你就信以為真,所以話唔好低估佢」。

被告黃栢康
被告黃栢康(資料相片)
辯方:被告不知事主未滿 16 歲

伍續指,被告的說法是他不知道事主未滿 16 歲,雖然這並非「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罪的辯護理由,但可以是「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的辯護理由,若證明被告真誠相信事主滿 16 歲,「即係爭歲半啦」,則可以脫罪。

雖然事主的 Heymandi 帳戶名稱寫明「14 歲走甜」,但她與被告早於案發前 2 至 3 個月相識,他們相識數天便轉到 Telegram 聊天,事主亦承認經常改 Heymandi 帳戶名,承認「唔係 100 分之 100 肯定」她認識被告時,名稱已是「14 歲走甜」。

首被告:盼勿因教師身分影響判斷

首被告譚兆竣自行在證人枱結案陳詞,他首先表示,不爭議自己是一名教師,曾訂酒店房間,亦有使用 Heymandi,「你哋可能會覺得一個老師做呢啲行為,你哋會有自己私人嘅感受」,但這些感受不代表他有做過被指稱的行為,他亦承認自己身為教師,用交友程式相約事主「並唔係一個正確嘅做法」,但重申不代表陪審團能穩妥確認他做過被指控的行為。

與14歲女童非法性交案 被告譚兆竣
首被告譚兆竣(資料相片)
首被告:事主首次錄口供沒提及狗帶事件

譚質疑,事主對於指稱與他性交的過程描述得非常詳盡,在錄影會面中,警員不斷問事主有沒有事情遺漏、有沒有事情想補充,事主稱沒有,但在認人程序後,才首次提及他曾使用狗帶。

譚續指,事主對事件有 3 個版本,首個版本沒提及用狗帶拖行,第二個版本加入了狗帶,惟在首個版本之中,事主描述的性交過程歷時 35 分鐘,兩人在房間逗留僅 45 分鐘,「已經將房間嘅時間用盡咗」;第三個版本則指兩人洗澡時,事主曾談及她在學校被欺凌。譚質疑「能唔能夠穩妥相信邊一個版本先係正確呢?」

首被告:因私事想找人傾訴 見事主如「救命稻草」

譚又指,在案發當天,他首次見到事主感到「愕然」,因事主的身形和外貌不符合他的預期,譚播放當日酒店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拍到兩人首次會面的情況,譚自言「我呢一刻,我係唔知點算,我見到真人喇,咁我可以點呢?」

譚續陳詞,他當日因一些私人事件非常難過,很想找人傾訴,雖然事主遲到,但他終於等到事主出現,「某程度上嗰一刻,都係我救命嘅稻草,我都係可以同佢講嘢,所以我先選擇同佢上酒店房間」。

首被告:若打算性交必定交換相片

譚強調,若早打算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必定會與對方交換個人照,他當時住在大澳,訂了酒店房、搭了兩程的士到達酒店,「如果我想同佢發生性行為,但係又冇同佢換相,呢件事合唔合理呢?個情況係⋯⋯我硬食,定係佢硬食呢?」

他補充不是要針對事主的外型,但指自己當時的身形與現時相若,「會唔會合理可能性,會唔會我對佢係冇興趣,目的係想傾訴?」若陪審團相信他的版本可能為真,都要將疑點利益歸與被告。

譚又指,警方在他家中搜出一條有事主 DNA 的狗帶,但狗帶上沒有他的 DNA,故他供稱替事主代為保管狗帶,有可能是真實。

第五被告要求補充陳詞

譚陳詞後,第五被告黃栢康表示希望補充陳詞。休庭後,黃的代表大律師補充指,事主在認人手續認不出被告,但若如她所言遭被告「打得佢咁甘,無理由認唔到」。辯方亦質疑,事主就被打一事供出 3 個版本,第一是被告「借啲意」打她、第二是事主估錯被告年齡、第三是因為看隱藏相片時入錯密碼致電話被鎖上。

5 被告包括教師消防員

5 名不認罪的被告為譚兆竣(25 歲,教師)、陳家明(30 歲,地政主任)、吳啟正(21 歲,工程實習)、曹杰庭(28 歲,消防員)、黃栢康(25 歲,YouTuber),均為被控年齡,共被控與女童性交、肛交等 13 罪。

5 人依次由大律師姜灝、徐國基、關恆芬、梁耀煒及陳姵妏、伍健民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代表,案件由法官郭啟安、6 男 1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HCCC94/2025